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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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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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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概述了腐败与权力的关系,探讨如何从源头上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认为反腐败的治本对策即权力制约:加强惩戒力度,建立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减少腐败的收益,建立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 腐败;反腐倡廉;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单从话题密集程度,我们就可以了解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反腐决心。作为新任总书记,习近平上任三天内两次提到反腐问题,2012年11月15日,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首次记者见面会上面对中外记者时就指出“打铁还需自身硬”,全党必须警醒起来,强调必须下大力气解决贪污腐败问题。11月17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又强调“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将反腐败问题推到了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首次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一核心观点体现了对反腐倡廉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新认识,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惩防结合的制度反腐新时期。

一、腐败与权力的关系

腐败既是一种历史现象,又是当代一个世界性难题。正如透明国际在《制约腐败――建构国家廉政体系》一书中所说,腐败是跨制度的,也就是说,它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制度――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及社会主义制度之中。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在其著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认为,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的迅速现代化有关,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是腐败蔓延的高发时期。当下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期,这正是腐败最容易蔓延、滋长和泛滥的时期。

腐败总是与公共权力结合在一起。腐败的本质就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或者以权谋私。19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传世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也曾指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当权力天然具有容易腐败的潜质,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减少权力寻租和滥用的机会,让权力尽量从没有必要存在的地方退出。因此,反腐败的核心问题就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制度上防止因权力的滥用而导致腐败的可能。

二、反腐败的治本之策:权力制约

任何一个民族都会遇到严峻的挑战。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的挑战更多地是来自于制度的缺陷,这种挑战的严重性几乎可以与制度的缺陷程度呈正比。透视当前的腐败问题,可以看到腐败大多都与体制上和制度上的弊端息息相关。原山东省泰安市市委书记胡建学落马后曾经说:“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人管了”。2000年因为贪腐问题被处以极刑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曾忏悔道,“我当上副省长之后,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对我而言,就好像小猫关进牛圈里,天马行空,来去自由”。可以看到,在体制上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欠缺让一些官员不但失去了对制度的敬畏,更是借助这种漏洞和欠缺,滋生特权思想,滥用权力为己谋私。

2012年年底,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发布了第二部反腐倡廉蓝皮书,书中指出腐败领域存在“一把手”现象,究其原因就在于“一把手”权力“过载”。从一些已经被查处的案件来看,这些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很多或是时任的“一把手”,或是曾担任过“一把手”。“一把手”之所以成为腐败的“重灾区”,根本原因在于权力制约缺位,制度监督乏力。邓小平同志曾经尖锐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就是用来监督、规范、约束和制衡权力的,制度建设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功效。因此,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保证权力不被滥用,使权力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维护权力的公平正义。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笼子”才能关得住权力?“牛栏关猫”肯定不行,只有打造科学、合理、严密、结实的制度铁笼,才能既关得住“老虎”,又飞不出“苍蝇”。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恰好就为打造关得住权力的“铁笼”提供了三个层面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

1、加强惩戒力度,建立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经济学研究表明,腐败收益和腐败成本的对比是行为主体产生腐败动机、做出腐败行为选择的重要决策依据。当腐败收益远远大于腐败成本时,腐败分子自然就会放手一搏,铤而走险;反之,当腐败成本大于腐败收益时,敢于腐败的人就会大大减少。因此,构建严厉有效的惩戒机制的关键就在于提高腐败成本,让腐败分子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得不偿失。惩戒的力度越大,腐败案件被发现和被查处的可能性越高,对腐败分子的震慑力就会越强。一方面,要坚持对权力腐败“零容忍”,就是无论贪腐多少,一律坚决打击,绝不宽容忍让,一经查实,立即开除公职而且永不叙用,减少从小贪发展成大贪的机会和条件,进而减少腐败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承担昂贵的违法违纪成本。

2、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第一,治理腐败问题的核心在于预防腐败,预防腐败的关键在于从严管党治党。可以看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不断打出反腐重拳,并且实行了一系列改进工作作风的重大举措。截止到2015年7月共有74名省部级高官落马,而且这种“打老虎”的行动还在继续。反腐没有“禁区”和“例外”,这表明了新一届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提振了民心士气。

第二,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解决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问题。要建立完善和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第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以往在监督方面我们主要依靠体制内监督,如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纪委监督等。这些监督都是权力内部的监督,即“同体监督”,官员监督官员,权力监督权力。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具有较大的利益一致性,就容易形成权力庇护关系网。要提高监督成效,就必须要改革原有的监督格局,在完善“同体监督”的同时,也要强化“异体监督”,在做好党内监督的同时,还要强化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纪检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形成立体式、全方位、多渠道的监督网络。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反腐新规”指出,腐败案件线索的处置和案件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这使得纪检监督力度加大,既有利于解决体制内的监督困境,又有利于腐败问题的查处。同时,要建立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健全权力事项公开制度,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严防权力寻租,切实解决权力运行中的“暗箱操作”问题,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和规范化。 第四,尽快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被称为“终极反腐制度”和“阳光法案”,其反腐效果早已被众多国家所验证。尽管我国早在1994年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是目前仍未诉诸法律实践。后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制度和规定,从实践反馈来看,反腐效果有限。以《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的规定》为例,整个规定不足六百字。多年来这个规定并没有发现任何问题,这些年来的落马贪官也没有一个人是因为财产收入申报中发现问题而被查处的。这并不是说明制度本身是完美无暇的,恰恰说明制度本身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3、减少腐败的收益,建立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腐败大要案频发的地带,往往是权力大、资源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主要是指在这些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环节和部位,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确保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能够依法行使权力。只有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根治腐败。

腐败多发易发领域之一是土地、基础建设等领域,这个领域内权力集中,资源富集并且资金密集。近些年来,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现象屡见不鲜,其中一些案件更是影响恶劣,发人深省。这就需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市场是看不见的手,政府是看得见的手,我们不能让看得见的手成为“闲不住的手”。

腐败多发易发领域之二是行政审批许可、监管和处罚等环节,少数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乃至普通公务员都成为了权力寻租的对象,各种诱惑使得一些干部无力抵制,最后不仅自己身陷囹圄,还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这就需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让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程序公开,过程透明,才能确保不易腐。

腐败多发易发领域之三是财权和物权等地带,财政资金、公共资产都是纳税人的钱,管好政府的钱袋子和国有资产,将财权和物权置于监督之下,也是建立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的一个重要部分。

三、结语

当然,反腐倡廉是一项系统工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并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正是因为如此,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只有建立和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让权力运行置于阳光和人民监督之下;只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立法,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才能真正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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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秋芳.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2[R].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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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吴乔.什么样的笼子才能关住权力[N].京华时报,2013.1.23.

[6] 张长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N].河南日报,2013.2.7.

[7] 侯远长,姚巧华,刘晖.让权力行使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N].光明日报,2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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