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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标准化发展及“十三五”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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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标准化发展及“十三五”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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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30年来,我国金融标准化发展经历了孕育期、成长期和加速期三个阶段。“十三五”时期的政策导向应包括全面创新金融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积极以标准化支持投资审批“简政放权”改革,力求加快研制和优化调整并重,努力提升我国金融标准国际化水平。

[关键词] 金融标准化 演变态势 政策导向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5)01-0039-04

[作者简介] 柳成洋(1977 ―),黑龙江哈尔滨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副研究员,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服务标准化;王东升(1981―),河南商丘人,经济学博士,就职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研究方向:服务标准化、区域经济。

一、我国金融标准化的演变态势

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金融标准化经历了孕育期、成长期及加速期三个阶段,金融标准体系逐渐呈现,标准研制数量不断加速,人的标准化意识日益提升,标准化组织机构逐步建立,人的标准国际化进程获得突破。

1.“七五”、“八五”时期:金融标准化孕育期

我国金融标准研制起步较晚,长期处于空白状态,“七五”国家重点项目将编制《金融电子化系统标准化总体规范》作为科技攻关的重要内容,开启了我国金融标准的研制;1991年,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首届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成立,由33名委员组成,秘书处设于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标志着我国金融标准化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八五”期间,金标委承担了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金融标准化”,开始了我国金融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该研究成果描绘了我国金融标准化的蓝图,但是整体框架性不足,金融标准研制数量也较少。到“八五”末期我国金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相关标准执行数仅仅为3个、5个、4个、7个①,发展较为缓慢,这10年是我国金融标准化的孕育期。

2.“九五”、“十五”时期:金融标准化成长期

“九五”末期,我国金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相关标准执行数为8个、7个、9个、10个,分别比“八五”末期增加了167%、40%、125%、43%。进入“十五”,我国金融标准化全面发展,2002年4月,第二届金标委成立,由56名委员组成,更具代表性,此后又于2003年和2005年成立证券分委会和保险分委会。

2000年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的系列活动。在“十五”末期,我国金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相关标准执行数为11个、26个、21个、21个;“十五”末期和“九五”末期相比,金融标准增长迅速,这10年是我国金融标准化的成长期。

3.“十一五”后:金融标准化加速期

很长一段时期,我国金融标准体系不足,导致金融标准十几年来比较零散,结构不够合理,标准之间内容发生交叉,标准制修订不够及时。进入“十一五”,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标准化的组织协调管理职责,我国金融标准化进程全面加快。2008年人民银行提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标准化体系。2009年初,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启动了金融业标准体系框架制定。2010年,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印钞造币四个分体系标准明细表均形成报批稿,证券期货、保险、印钞造币三个分标准体系均在2011年发布实施,银行业标准体系逐步审议修改、审核通过及修订完善,至此,我国金融标准体系已经呈现。

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力度不断加大。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14名专家加入7个国际标准工作组,积极参与各项工作,在国际标准编制团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我国金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相关标准执行数分别为63个、152个、50个及50个,“十一五”后9年间我国金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相关标准执行数占执行总数的82.5%、82.9%、58%及61.8%,这一段时间是我国金融标准化加速期。

二、我国金融标准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并列提出了标准与发展的战略、规划与政策,中国人开始走上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领导岗位,金融业竞争力和开放水平不断提升,给我国金融标准化提供了难得的战略机遇。尽管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金融标准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但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比较突出的是金融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金融标准化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的差距,金融标准化重技术而轻服务。

(一)金融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金融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在宏观顶层设计、中观标准化职能的归口管理及微观企业的参与渠道方面,都有待革新或完善。从宏观层面上看,金融标准化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协调管理,金标委主任委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担任,但金融标准的制定涉及到“一行三会”,四个部门均有各自关注点,协调存在一定困难;从中观层面上看,我国金融标准化归口于科技部门,科技部门更多从技术的视角着力工作,而标准化是一个综合性、全局性工作,涉及到各方面,两者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从微观层面上看,金融企业的参与渠道不畅,据人民银行对区域性银行标准化应用情况调查①,几乎没有企业单位参与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制修订工作,然而,超过70%的单位愿意参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

(二)金融标准化水平和发达国家仍有相当差距

我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91年,比ISO/TC68(国际标准化组织金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晚成立44年,比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晚成立74年,比英国标准协会晚成立91年。这使我国金融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我国金融标准质量不高和对金融国际标准化事业的贡献不够两个方面。

发达国家金融标准化管理机构是政府支持的民间社会非赢利社会团体,其和社会各界的沟通都比较密切,相关利益方能够深入参与,制订的标准相对科学,各方能够自觉执行。我国金融标准研制虽然数量不断增加,但是金融标准的制订和现实结合不够紧密,标准的制定和宣贯存在割裂、质量不高。这一定程度上源于我国金融标准化管理体制造成我国标准的制订过程缺乏广泛的参与。 我国专家参加了国际金融标准化组织工作组,但和发达国家仍有很大的差距。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合格标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编制美国金融标准,在美国业界拥有广泛的影响力,承担着ISO/TC68秘书处工作,花旗集团全球服务、证券和基金服务董事卡拉麦肯纳女士担任ISO/TC68主席。瑞士和法国标准化协会分别承担ISO/TC68证券与相关金融工具(SC4)和银行核心业务(SC7)的秘书处工作。英国标准化协会是ISO/TC68/WG4的牵头单位,负责ISO 20022标准编制,英国标准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被采纳为国际标准。

(三)金融标准化重技术轻服务

技术标准在我国金融标准中占据绝对位置。全国金融国家标准目录中,我国65个国家标准中有57个技术标准,6个基础标准,服务标准仅仅占2个;全国金融行业标准目录中,152个行业标准中有131个技术标准,10个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占6个,服务标准仅仅占5个。重视技术标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服务功能日益提升,尤其随着金融业务对民间资本的放开,我国将有大量城市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产生,服务质量问题日益突显,需要服务标准支撑,服务标准的制订应引起重视。

三、我国金融标准化“十三五”政策导向

“十三五”时期将是我国金融标准化发展的黄金时期,应该努力抓住机遇,解决我国金融标准化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全面创新金融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

宏观顶层设计上,应尽快成立“一行三会”标准化协调委员会,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关系,提出我国金融标准化工作的战略方向,对金标委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可由“一行三会”主管标准化领导轮流担任,办公室主任可由委员会主任指定。

中观具体管理上,金融标准化的归口管理应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时建立跨部门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标准化领导担任,工作组办公室应设置在办公厅或室,吸收各部门相关人员加入,提高金融标准化工作的全局性和协调性。

微观参与渠道上,应尽快将金标委组织机构中的联络员提升为联络工作组,并依据中国的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工作小组,建立起金标委和我国各个区域的金融组织直接联系;探索引入社会力量管理金标委,逐渐淡化金标委的官方色彩,鼓励各种金融机构组建各种各样的金融标准化联盟,加强团体金融标准的制订;加强金标委和包括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沟通力度。

(二)积极以标准化支持投资审批“简政放权”改革

积极利用标准化支撑金融业投资审批“简政放权”改革,防止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

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投资审批“简政放权”的重要载体,但是当前很多部门对行政服务中心重视程度不足,缺乏管理手段,中心服务效率低,而标准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抓手。应尽快编制投资审批评价标准,定期对全国各行政服务中心进行评价,督促地方政府将办公事项尽快移入行政服务中心,督促行政服务中心借助标准化工具对其流程进行再造,提高办事效率和满意度水平。

(三)力求加快研制和优化调整并重

针对我国的金融标准化重技术轻服务、制订和宣贯割裂等结构性问题,“十三五”时期,应力求加快标准研制和优化调整并重,以加快标准研制来优化金融标准化结构,提升我国金融标准化质量。

统一金融监管政策,减少监管套利,弥补监管真空,需要进一步细化金融机构分类标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规范。建立统一、全面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监测社会融资规模,完善金融会计标准。提高金融信息化水平,建设金融信息化标准体系,推进信息化标准检测认证。优化金融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需要进一步规范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加大外债和资本市场管理,简政放权,减少资本项下行政许可项目,初步建立以登记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框架,规范金融机构登记管理。

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标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与服务类相关标准、银行卡类相关标准、信息安全类相关标准四类标准实施程度较高,而信息系统代码、术语和开发规范类相关标准和创新业务标准实施程度较低①,应着重对这些实施程度较低的标准进行优化调整,增强金融组织实施的自觉性。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准入的放开,城市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日益发展,服务质量问题将会愈发凸现,应充分重视征信服务、信息披露、隐私保护、消费者投诉处理、服务质量要求及评价等方面的标准研制,逐步改变重技术轻服务的状况。

(四)努力提升我国金融标准国际化水平

推动国家金融标准国际化工作既“引进来”,也“走出去”,和世界各国一起协同创造,全面提升我国金融标准国际化水平。

深度跟踪ISO/TC68和ISO/COPOLPCO国际金融标准化工作动态,尤其要对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和服务方面的金融标准进行认真剖析,以便提升我国金融业风险管控能力、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倾听外国专家和在华机构的意见,吸收有益成分,提升我国金融标准制订的参与度和质量。

积累国际标准化工作经验,寻找优势领域积极向工作组提案或成立新的工作组,尝试探索在ISO/TC68设立新的金融相关分委会,努力由参与国际标准向主导国际标准转变。积极参与ISO、IEC和ITU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外的区域性国际标准化组织,探索发挥新成立的金砖国家银行、亚投行及丝绸基金等组织的影响力,成立新的跨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推动国际金融标准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东荣.深化改革主动作为推动我国金融标准化事业迈出新步伐[J].金融电子化,2014(6).

[2] 李春田.标准化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 柳成洋.服务标准化导论[M].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4] 中国人民银行.2009、2010、2011、2012、2013年度《中国金融标准化报告[M].中国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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