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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负收益危机(13)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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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负收益危机(13)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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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股份转让的法律 我国规范股份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它们对股份转让的规定主要是:"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B23。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B2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

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B25"。 3规范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 我国规范市场管理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上述法律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规范公司的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制的健全与完善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制的缺陷 笔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制,就是以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把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及董事、经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用法律明确化、法定化,做到既不使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又使董事、经理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权,确保公司正常健康地运营。虽然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制基本上反映了公司内部机构之间分权制衡的关系,使公司的外部环境对公司及其机构的制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最重要的是股东对公司控制的力度不够,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国家股股权代表不确定,权利、义务不对应 我国一些公司中国家股占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地位。

而谁有资格作为国家股股权的代表,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问题现仅依《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办理。

这就把谁当国家股股权代表的权力,赋予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一方面该部门可以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母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和某些特定部门委派股权代表;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委派股权代表。同时该规章还规定,具体委派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这样规定的结果,不仅造成国家股股权代表的随意性,而且使政府部门控制公司的行为合法化。 此外,现行有关规章过多地、不具体地规定了国家股股权代表的义务。

如,"国有股权代表必须维护国有股的合法权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明确责任B26。"却没有规定国家股股权代表应有的利益。

因为现有规章明确规定:"国家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B27",上述规定的结果,导致国家股股权代表缺乏作为所有者利益的驱动力,更多地是向委派他的政府部门负责,不能很好地行使作为股东对公司控制的权利。 2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较弱 股东是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对公司控制权的,而法律只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B28。

"这样在国有股所占比重过高的公司中,小股东们因对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不感兴趣而不出席股东大会,使之形同虚设。 3董事会没有行使监督职能 董事会是代为股东的理财人。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董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职能,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缺少董事会的监督,弱化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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