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分析卢梭法律思想对完善中国宪法制度的启示

分析卢梭法律思想对完善中国宪法制度的启示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6 00:42:41
分析卢梭法律思想对完善中国宪法制度的启示
时间:2023-08-06 00:42:41     小编:冯宪高

卢梭 (1712-1778), 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在西方思想史上,特别是法津思想史上具有辉煌的地位。卢梭的法津思想主要体现在《社会契约论》这部经典著作中,主要内容表现为卢梭对公意的理解,对民主的追求,以及对自由和平等的向往,进而引发出其建立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津思想。宪政的生命始于宪法,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没有宪法,法治社会得以依赖的民主政治基础就无法得到确认和保障。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不仅在于它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首先取决于它是否拥有切实有效并能发挥作用的宪法。因此,法治从根本上来讲是宪法之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卢梭的法津思想对完善中国宪法制度具有深刻的启示和重大的指导意义。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揭示并指出了宪法的实施方法是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宪法法院监督宪法的实施。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有四个原则: 1.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在卢梭看来,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不可以转移,而主权既然是公意的运用,自然主权就不可转让。2.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卢梭指出,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只是一部分人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津。在第二种情况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也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卢俊认为国家和政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事物,国家乃是公意的体现,而政府只是负责执行而已。3.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形成公意的各个意志又是不可代表的,所以,主权也是不能被代表的。4.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由于公约的性质,主权的一切行为也就是说,一切真正属于公意的行为就同等地约束着或照顾着全体人民;因而主权者就认得国家这个共同体,而并不区别对待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这就进一步说明了主权的权威性,但是,由于主权来源于契约,所以它就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

另外,卢梭认为,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所以就必须使它能看到对象的真相,有时还得看到对象所应该呈现的假象;必须为它指出一条它所寻求的美好道路,保障它不至于受到个别意志的诱惑,使它能看清时间与地点,并能以遥远的隐患来制衡当前切身利益的引诱。因此,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不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但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幸福,必须善于及时加以审查。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理解人类,关怀人们的幸福,但不受任何感情的支配。我国的宪法从法津效力来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津的上位法,指导着各个部门法的制定实施,同时也是维持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机构生活秩序的最高法津。但是从法津实践来看,我们国家的宪法并不完全具备实施效力,没有实践性。虽然近些年也有很多依宪法条款提出的诉讼案例,例如深圳大运会期间清理治安高危人群案件,清华女生起诉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要求信息公开案件等。但是,法院审理案件一般不是依据宪法某条某款,而是通过民法、刑法及各种组织法来体现,这与一些国家的宪法有所区别。当然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至上的宪法监督机构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2004年我国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建立顺应了各界要求建立违宪审查的意向,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漫长道路上迈出了一小步。但是,该机构是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下面的一个辅助性工作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当时,没有任何官方消自、宣布该机构成立,其设立近两个月之后才被媒体报道出来,似乎成立之初就底气不足,而且在现行体制下,该机构无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津进行审查。多年来,该机构也并没有起到原本设想的应有作用。

实现人民监督是国家稳定、社会发展的前提,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树立人民主权思想。人民监督是人民主权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主权原则得以体现的重要保障。因为改革的目的不仅是要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真正的落实并巩固下来,还要使政府的行为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督。而且,虽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的是公意,其主旨是保障人民的权利,但是并不能保证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不出现差错,所以,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正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大法官所说,只有将宪法监督权委托给立法机关以外的一个机关行使时,才能有效地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首先是依宪治国。不树立宪法的权威,也就难以树立法津的权威。另外,我国在架构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时,要牢记独立是公正的前提,专业性是走向公正的通道。独立性一方面是指宪法法院这一机构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是指宪法法院法官的独立性。宪法监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监督实施者的专业水平和经验要求都很高。违宪审查的首要任务是审查法津文件的合宪性,具有司法裁判的性质,这就要求实施违宪审查的机关具有一定的专门性,组成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这样才能确保违宪审查程序的公正性和审判结果的权威性。但是诸多宪法性事件不了了之的结果足以说明我国的宪法监督工作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我国有必要在现行政治经济体制下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法院。

在现行人民代表大会体制内设专门的、独立的宪法法院,没有对现行宪法作过大改动,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宪法法院的性质和地位,具体来说:

1.宪法法院具有集司法性和政治性于一体的双重属性。首先,它是一个审判机构,与其他审判机构一样,行使的是司法权,具有司法性质。一般情况下,宪法法院没有主动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因此,司法权的被动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宪法法院的权力,使其不易对全国人大的最高地位构成侵害。但当全国人大的立法和行为违宪时,我们则应以宪法为根本行为准则,尊重宪法权威,依法对其进行违宪审查。其次,它由全国人大产生,与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处于同一权力位阶,其裁判的结果作用于政治领域,因此具有政治性。宪法法院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系,具体来说是:宪法法院作为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有权对国务院的法规和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行合宪性审查。另外,宪法法院只受理违宪审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是普通案件,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2.宪法法院是全国人大内部实施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其案件审理过程无需向人大汇报,也不需要向其他任何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汇报,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宪法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自主拟定,交由全国人大批准。宪法法院明确的和最高形式的权威是而且也只能是基于宪法的权威及其作为法院对于宪法的维护。虽然该法院由人大产生,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宪法法院一旦成立,就只服务于宪法,独立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职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宪法至上,树立宪法的至高权威。

卢梭的公意法津思想揭示并指出了宪法的实质是公意的代表和宣言,他的自由平等法津思想揭示并指出了宪法的终极目的是实现和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

卢梭的法津思想是重要的人类思想文化遗产,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他提出的人民主权思想,法津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津思想,以及对公意与法津的经典论述,对中国当前法律制度改革与发展,尤其是对中国宪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卢梭的法津思想启示我们,宪法的实质是公意的代表和宣言,宪法的终极目的是实现和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为了保障宪法的合理有效实施,建设未来法治国家,同时总结我国宪法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在中国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法院势在必行。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