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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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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
时间:2023-01-03 01:51:14     小编:那兴波

一、早期法治思想源流

西方的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尤其是雅典),其中,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有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后世传颂的良法之治理论。

古罗马人受惠于希腊法治思想,不仅摄取了希腊法治精神的核心部分而且予以发展。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的行为要受到约束,国家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国家管理方而,要依法治国。他坚决反对人治,认为要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应当实行法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没有脱离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法治脉络,但极大地推动了法治理论的发展。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的天赋权利,在社会契约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在法律上首先要保障人的天赋权利,为此就要实行法治。洛克指出: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法律的公允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是实行法治的另一重要原则。洛克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洛克的自由主义和法治主义思想不仅影响到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而且直接被后来的欧美宪法所吸收。

孟德斯鸠虽然深受洛克的影响,把法治的宗旨确定为自由,但在如何确保自由的问题上,孟德斯鸠比洛克考虑得更周全。孟德斯鸠把法、自由、政府形式(或政体)权力、自然环境作为一个法治共和国的若干要素进行平而描述,其核心在于揭示法治生成的制度要素分权学说,这也是孟德斯鸠对西方法治思想的最大贡献。

卢梭生活的时代正是欧洲政治和思想急剧变化的时期,卢梭本人也是一个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认为,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只有用体现公意的法律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卢梭法治思想的重要原则之一。卢梭关于立法权的观点是很激进的。他认为,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立法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替代。因此,他反对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也反对洛克的代议制。

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十七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在议会与国王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限制国王权力、由议会进行国家治理的君主立宪政体在英国最终确立。1775年北美爆发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战争期间,1776年7月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代表召开了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著名的《独立宣言》,宣布美国独立,并且提出了一系列近代民主主义的原则,不仅推动了独立战争的胜利发展,而且为欧洲各国的社会革命特别是法国革命提供了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武器。独立战争胜利后,1787年美国十三州代表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通过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美国联邦宪法,从此,国家根本法就以宪法来称呼了。1789年法国爆发了革命,法国人民取得了反对波旁专制王朝统治的重大胜利,召开了制宪国民公会,通过了对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有深远影响的《人权宣言》,确立了人民主权、法治和权利保障等一系列重要的政治原则。1791年法国国民议会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即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近代成文宪法。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成为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英、美、法各国社会革命和立宪运动的影响下,欧美各国相继发生了反对王朝统治的市民革命,革命胜利后也都普遍确立了自由、平等、法治或民主的原则,并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即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列宁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这就是说,宪法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权所必需的。苏联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它对后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其他国家的宪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国1954年制宪时就非常重视并参考了这部宪法。此后,我国又分别于1975年、1979年和1982年制定了宪法。

三、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

(一)早期法治思想促进了宪法的产生

宪法在近代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有其一定的社会政治历史条件决定的客观必然性。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资产阶级政治发展的要求及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①宪法在近代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但并不意味宪法是自动产生的,或是人们凭空臆想出来的。笔者认为,在欧洲长期以来法律观点、法律制度的延续性也是使近代宪法产生顺理成章的一个重要原因。学者们认为:古希腊关于法的概念和方法,关于城邦民主制度的立法,(宪法)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其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②而罗马法既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③孟德斯鸠和卢梭理论化了的两种宪法模式:英国模式和法国模式。前者具有自由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倾向,人们确认它是来自于日耳曼的,但实际上它包含了不少罗马宪法的原则;后者,即法国模式,具有民主倾向,与共和制的罗马宪法有更直接的联系。④他认为,大陆的宪法在立法活动、选举活动上与罗马法的相关规则制度有一种联系,而政府由议会支持的原则让人想起平民大会中开会的平民对平民保民官的罢免等等。⑤以上如此多的引用与论证,无非是想证明如果没有从古至今的法律观念的传承与积淀,以及法律制度的延续与发展,资产阶级的革命是不能空手找出一个宪法来的。这也正可以说明为什么宪法首先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是一个主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传统的文化观念给了资本主义发展壮大的空间,而资本主义的基本制度也是在原有的法律制度文化基础上提炼升华而成,也可说是个螺旋式的上升。

(二)宪法推动了现代法治思维的形成

宪法产生之后,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都根据本国的国情确立了人权、民主、限权和法治等基本原则或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不但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基础和调整的作用,而且对于法治思想的发展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言之,第一,人权、民主、限权和法治逐渐发展为各国宪法中最重要的内容,无论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建立或是法律制度的修改,无不考虑到以上内容,并成为一国法律体系的中的基础性价值,起到了调整和衡量法律制度优劣的作用,最终融入到法治思想源流当中,成为法律思想发展史中的瑰宝。第二,宪法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1804年违宪审查制度在美国诞生之后,不断产生的宪法经典案例,不断创造着并丰富着现代法治思想,并产生了许多现代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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