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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整理权属设置的宪法依据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09-03 01:30:08
我国土地整理权属设置的宪法依据
时间:2022-09-03 01:30:08     小编:宋卫国

土地整理权设置的宪法依据都是根据我国当前的土地整理权的属性来定义的,并且在科学的基础上展开的,《宪法》第9,10条权属规定,进而为厘清宪法依据于我国土地整理权属设置之适用提供必备的逻辑前提。《宪法》第9,10条被定义为自然资源条款、土地制度条款。

但是事实上,土地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自然资源,在《宪法》的自然资源条款上已经涵盖了土地的相关要素。但是《宪法》的自然资源没有专门的土地制度,一是说明了土地作为一种特殊自然资源的重要性,二是专门针对土地问题所作的特别规定。

我国《宪法》第9条第1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是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我国《宪法》第10条第1,2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皆确立了非私有原则。

根据以上宪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分为两方面来进行研究:

1.自然资源条款中的权属规定

《宪法》中对自然资源的权属规定要么是属于国家所有,要么是集体所有,所以规定是相当明确的,所以国家的自然资源的权属规定以国有制为原则、法定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的例子中,自然资源的国有范围较集体还是要广的。

2. 土地制度条款中的权属规定

《宪法》对土地的权属设置是非常的清楚的,土地是国家的财产,土地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属于集体所有,它不会是私人所有的。但是农村的土地和城市的土地在规定上有什么区别呢?可以这样分:农村土地一是农地,二是建设用地,所以可以土地承包制。而城市土地则是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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