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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东盟语境下的“不干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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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东盟语境下的“不干涉原则”
时间:2023-06-24 00:50:55     小编:高芬

不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行为体在参与国际交往时所遵循的行为准则之一。但随着国际格局的变动和世界形势的发展,不干涉原则在实际应用中被各国政府赋予了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干涉原则的效用也因对象而异。因此,在现实主义者看来不干涉原则在外交活动中仅仅充当了掩人耳目的角色。然而不干涉原则在东盟中却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尊重,并贯穿于整个东盟发展的始终。因而,将不干涉原则放置在东盟语境中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探究在应对国际交往方面东盟成员国的决策方式及其合作机制。

一、无序需互信:不干涉原则与早 期东盟的稳固

在国际法中,不干涉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任何其他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不干涉原则也适用于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各成员国的内政事务。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东西方冷战的国际格局和东南亚地区持续动荡的背景下不干涉原则既是东盟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维护东盟成员国利益及东南亚地区稳定的国际关系准则之一。

(一)早期东盟的不干涉原则

1967年8月8日,东盟五个创始国,即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新加坡共同发表了《曼谷宣言》,宣告东盟正式成立。此时,创始国刻意回避建立东盟的政治目的,并未明确提出不干涉原则,但从《曼谷宣言》的条款中仍能看出东盟国家在行为规范中对不干涉原则的保留。五个创始国强调确保它们的稳定和安全不受任何形式和表现的外部干涉。鉴于当时的国际政治环境,创始五国在东盟内部的政治合作中坚持奉行独立自主、互不干涉的原则。这一原则首次以政治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是在《和平、自由和中立区宣言》(1971)中。此时,美国在越南战争中渐趋失败,苏联在东南亚积极扩张势力范围,东盟国家对美国提供保护能力的信任度急剧下降。面对着共产主义的扩张,东盟各成员国担心本国有被赤化的危险,因此积极主张建立中立区,并贯彻不干涉原则。《和平、自由和中立区宣言》在为东盟处理与地区外部大国的关系提出了一个框架的同时,也敦促东盟成员国对联合国有价值的目标和目的承担义务,包括尊重所有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不干涉他国事物。此后,在1976年的巴厘首脑会议上,各国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声明东盟内部合作要以不干涉原则为大前提。该条约规定:成员国应该积极地创造一个与自决、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国家内部事务原则相符合的牢固的东盟共同体。

就东盟的现实环境来春不干涉原则的范畴和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禁止对成员国政府对待其人民的行动进行批评,包括违反人权的行动在内,禁止把国家的国内政治体系和政府风格作为决定东盟成员国资格的基础;(2)批评被认为是侵犯了不干涉原则的行为;(3)禁止认可、庇护或以其他形式支持任何试图破坏或推翻邻国政府的反叛组织;(4)对成员国开展反对颠覆性和破坏性的行动提供政治支持和物质援助。

(二)坏干涉原则作为东盟成立大前提的必然性

不干涉原则作为联合国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上普遍遵循的国际规范。在地区组织,尤其是东盟中,不干涉原则可以说是其成立及日后顺利发展的大前提,更是成员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开展合作的基石也不干涉原则对于东盟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与东盟的组织性质、成员国历史、东南亚地理环境等因素是密不可分的。

(1)国家主权至高无上

主权是一国具有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东盟成立之初,五个创始国在国家间合作中表现出了强烈的主权意识,原因在于:一是东南亚国家都有被殖民统治的历史,取得独立后的各国人民倍加珍视作为独立国家象征的主权;二是此时东南亚部分国家国内政权更迭频繁,内政不稳,需要在国际社会树立自己独立自主的形象,给新老殖民主义者以有力的回击;三是由于美苏两国在东南亚的对抗有增无减,即便在70年代,双方军事势力有所收缩的情况下,双方意识形态的斗争依然暗潮涌动,对东盟各国国内政权的认同构成了威胁,而坚持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就是防止意识形态渗透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因此,东盟语境下的不干涉原则是东盟成员国加强团结的必要之举。

(2)领土纠纷

东盟成立时东南亚国家尚存在普遍的领土纠纷问题。由于东南亚大部分国家是摆脱殖民统治而取得民族独立的,因而前宗主国所遗留下的领土问题一直是该地区各国之间争议的焦点,彼此之间国界的划定及领海的归属问题成为在国际法中也难以裁决的难题。进一步,领土问题又成为东盟国家在能源、资源等国际合作中不能忽视的问题。但是,东盟成立之初,曾公开强调该组织的正式目标和宗旨主要是非政治的,从而将错综复杂的领土纠纷等主权问题暂时性的束之高阁,这便使得成员国在东盟框架下的合作有不能触及的雷区。多种因素使东盟各国在合作过程中必须在具备政治属性的主权问题上坚持不干涉原则。

(3)东盟成员国民族宗教的复杂性

东南亚的民族构成复杂,东盟内部各成员国均是多民族国家,许多民族还跨境而居。同时,东南亚地区还是宗教信仰复杂的地区,既有天主教信仰,也有伊斯兰教信仰、佛教信仰,还有原始宗教信仰。这些不同的民族和宗教信仰,构成了东南亚地区复杂多元的社会画面,同时也蕴含着复杂的社会矛盾,不同种族、不同教徒在各国之间、各国内部的经济地位、文化教育上的差距客观存在。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不干涉原则的承认和坚持既可以增进东南亚国家之间的信任,又可以起到稳固各国国内政局的作用。

(4)复杂的亲西方关系

由于二战后东盟国家独立方式的不同,各国在处理国际交往上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如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国通过和平方式获得独立后,仍向其殖民时期的宗主国寻求保护,在经济、军事安全等方面与西方国家保持较密切的合作关系,而泰国和新加坡则不同,着重强调对外关系的独立自主性。因此,东盟部分成员国对地区安全自治的希望与其他成员国继续过分强调依赖外部安全保护之间的分歧是东盟成员国间展开紧密政治合作的绊脚石不干涉原则作为处理东盟内部事务的原则,对成员国与西方国家的亲密关系不仅起到屏障的作用,而且这些原则也有足够的模糊性来允许东盟成员国和外部大国关系的持续存在。这样,一方面,不干涉原则为在大国保护下的各东南亚国家积极参与地区性组织提供了政治合作的可能;另一方面,在大国势力尚未完全涉足东南亚地区、新独立的国家缺乏安全保护之时,有效地稳定了东盟国家间的关系。

(三)东盟早期不干涉原则的作用

20世纪50至60年代,东南亚地区曾出现过一系列的地区性组织,如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组织、东南亚佛教国家集团、科伦坡计划组织、东南亚联盟、马菲印多联盟等。但是,早期东南亚的地区性组织要西方势力控制,自主性较弱,要么将联盟的重点放在政治安全合作上,无法回避和克服国家间的主权纠纷,所以这些组织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便分裂和夭折。东盟自成立后,高举不干涉原则的大旗,强调成员国之间对主权的尊重,强调对各国内政的不干涉,促进了东盟成员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保持了长期的繁荣。对政治体制及社会制度相对复杂的东盟来说,这一原则是有积极的建设性作用的,尤其是在处理东南亚地区武装冲突和处理内部事务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如在早期,菲律宾与马来西亚关于沙巴的领土争端,新加坡与印尼的海员事件等不干涉原则对这些冲突起到了冷却和抑制的作用,使这些矛盾不至于扩散成区域性问题。70年代末,柬埔寨问题发生后,东盟坚持用以不干涉原则为基础的东盟规范来定性和处理越南的侵略行为,成功地扩大了东盟在国际社会上的声望。

二、争议到重申:东盟对不干涉原则的坚持与协调

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格局和地区形势的发展变化,东盟的不干涉原则在实践和法理方面受到了挑战。东盟若始终坚持传统的不干涉原则,就必然会对其内部事务的处理及东盟的整体外交构成障碍。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开始,部分东盟成员国已经意识到不干涉原则在新时期已经与其国家利益相悖并掀起关于不干涉原则的广泛讨论,但最终还是继续坚持了不干涉原则的立场。

(一)东盟内部对不干涉原则的质疑

随着东盟的扩大和一体化程度的加深,不干涉原则限制了成员国的合作。亚洲金融危机是不干涉原则受到挑战的发端。1997年,泰国金融危机爆发后,东盟的其它成员国反应迟缓,没有及时向泰国提供援助,使得金融危机很快波及整个东南亚地区。在这次危机中,东盟各国受制于不干涉原则,各自为政,未能及时形成统一的货币调控政策来应对冲击,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了极大的损失。经过亚洲金融危机,东盟成员国开始意识到自扫门前雪的做法会使一国的国内问题外溢,无论是区域性的货币金融政策还是其他国际事务,任何一国都无法独立于所处的地区环境为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东盟能够迅速的做出反应并采取一种组织化的努力,而这些都需要对东盟一贯奉行的不干预内政原则做出一定的修正。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东盟国家开始对不干涉原则的运用加以重新解释。如金融危机爆发后,时任马来西亚副总理的安瓦尔便提出建设性干预来代替不干预,以防在遇到地区性难题和危机时,东盟成员国可以通力合作。1998年6月,在东盟外长会议上,泰国外长素林建议以灵活干预取代不干预,加快东盟一体化进程来适应全球化的大趋势。2004年,印尼前外交部部长阿拉塔斯在东南亚研究院的一次公开演讲中提到强化互动原则,其核心就是东盟成员国可以对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成员国内部事务做出评论。

(二)冻盟方式与不干涉原则的东盟适应

要理解东盟为何能对不干涉原则的长期坚持,就必须先清楚东盟方式这种具有东盟特色的决策方式东盟方式是以协商一致、互不干涉、平等对话为特征、在东盟长期的合作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决策方式。

东盟方式是由东盟成员国在政体、国体、经济制度、政治文化传统等层面的多样化特征所决定的。东盟方式决策过程与其定义一样松散、模糊和富有争议性。早期的东盟方式强调决策各方的相互作用,甚至被赋予个人主义的色彩东盟方式归因于大多数代表成员国的东盟领导人是老朋友,彼此非常了解 东盟外交方式鼓励东南亚国家通过旷日持久的协商和对话来寻求一种非正式和渐进的合作方式。成员国的宽慰程度是东盟多边外交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1971年11月,在吉隆坡举行的东盟特别会议上,与会各国的外长们签署了《东南亚和平、自由和中立区宣言》,其中的协调、一致、灵活、避免严格的相互性、抵制法定的约束性义务是东盟方式的典型范例之东盟方式中非正式、非对抗性、具有交易风格的决策模式为不干涉原则的执行提供了可靠的支撑和环境。

根据新区域主义学者的观点,作为一个地区组纸大东盟框架下的东南亚地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维度的合作上必然会呈现出体系化、秩序化、社会化和综合化的趋势。虽然现阶段东盟的一体化进程中尚未发生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让渡,但按照欧盟在一体化进程中的经验来看,地区组织的成员国在主权层面上的合作将是无法避让的主题。从这点出发,就可以理解当下关于不干涉原则对东盟的适用性的争论东盟方式可以说是在坚持不干涉原则和东盟一体化进程之间铺设的缓冲带,其非正式性的商议式的决策模式软化了两者间的不可调和的冲突。除决策模式上的自由度外,东盟方式的协商一致的理念,在实践中也对不干涉原则下的一体化进程起到了推动作用。另外东盟方式所衍生出的双轨对话机制也从非政府的渠道增进了成员国间信息的交流。在希罗看来,东盟的静修体制正是以一种比较灵活的态度来阐释不干涉原则。而静修作为非正式、公开坦诚的对话又是对东盟方式最充分的饯行。在不干涉原则与独特的决策方式的调和下,东盟在坚持不干涉原则的同时,在决策机制方面仍然继续执行东盟方式。

(三)《东盟宪章》重申不干涉原则的现实意义

东盟各国于2007年11月在新加坡举行首脑会议。时值东盟成立40周年,会议期间签署的《东盟宪章》是东盟40年来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东盟作为具有独立的国际法身份的国际组织开启了走向机制化、法制化的进程。会议展开了多项议题,其中最具争议的是对不干涉原则的坚持。在《东盟宪章》签署前,东盟各国对不干涉原则的修改曾掀起广泛的讨论。印尼前外长阿拉塔斯曾表示:虽然不干涉内政不仅是东盟,也是联合国等国际社会的原则,但应该根据各国的现状弹性应对。东盟继续坚持有东盟特色的不干涉原则,以不干涉原则为指导,灵活处理、弹性应对东盟事务,是对东盟一体化现实进程的考虑。

(1)东盟的安全威胁来自东盟内部

冷战结束之后,东盟地区的安全环境相对好转,但是,东盟国家间的矛盾开始凸显,成员国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的分歧导致国家间关系出现了裂痕。同时,伴随着国家间合作的深入,东南亚地区错综复杂的历史问题越来越多的被摆上台面。正如阿米塔阿查亚所言:东盟国家的安全威胁并非源于外部,主要来自于内部,内部威胁远远超出了外部威胁。所以,在这一时期处理东盟内部矛盾就要讲求原则和方法。坚持不干涉原则可以确保东南亚半岛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地区性的动乱,因为当一国将注意力放在国内,减少因国内不稳定而产生的外溢效应时,才能有效维持地区稳定。例如,印度尼西亚在国家复兴的概念中强调了东盟内部的稳定性国家复兴是个内向的概念,这一概念的理论前提是国家安全不在于军事结盟和任何大国军事保护伞,而在于自主,这种自主来自于国内因素,诸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治稳定以及民族意识。根据国家复兴概念,东盟国家现在尚处于国家复兴阶段,任何搭便车或者抱团取暖的发展战略是不适合当下的地区及各国国内环境的,不干涉原则对保持东盟稳定和团结有重要的意义。

(2)东盟一体化阶段

东盟正在走一体化的道一体化是地区组织发展的一种高级形态,但是东盟目前还处于一体化程度较低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东盟成员国仍然将保持该地区的和平稳定作为第一要务。相较欧盟在一体化进程中将国家主权让渡给地区性组织的做法,东盟依然强调在政治、经济等合作中遵循不干涉原则。欧盟一体化的水平高,层次深入、领域广,其成员国的关税主权、货币主权等经济方面的主权及部分司法主权已先后让渡,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提高欧盟的实力。由于两个组织当前要面临的发展目标不同,因而对于不干涉原则的态度也截然相反,东盟在《东盟宪章》中坚持不干涉原则,是从该组织整体实力、内部稳定性、发展目标等多方面进行考虑的结果。东盟成员国在国家利益的冲击下,很难做到目标一致,国家的复兴和发展比起东盟的一体化进程要更加重要。

三结语

不干涉原则从最早的提出到在发展过程中被质疑,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服从且服务于东盟的政治合作乃至一体化进程。在现阶段,东盟的不干涉原则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队《东盟宪章》对不干涉原则的再次重申赋予其东盟语境下的更持久的生命力和活力。但不干涉原则并不是僵化、一成不变的,在东盟方式的支撑下,不干涉原则有其灵活的处理国际事务的方式,这是东盟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摸索出来的经验,也是符合东盟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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