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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的立法进程与完善(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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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的立法进程与完善(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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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育/生育保险/改革/立法 内容提要: 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支柱,生育繁衍历来是人类社会的头等大事。生育保险不仅使家庭在经济上获得一定数额的补贴,而且使生育女性能够保持收入和重返工作岗位。

我国的生育保险可以追溯到革命战争时期,建国后的生育保险立法与新中国同步。改革开放前,生育保障实行用人单位责任制,各项费用都由所在单位负担。

改革开放后,由于企业生育女职工所占比例和经济效益不同,导致企业为减少生育开支不愿或少招用女职工。自上世纪80年代起,国家开始生育保障改革,农民工的生育保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中,“生育保险”仅有六个条文,难以满足应有之需。

一、革命战争时期的生育保障

(一)早期女工的悲惨遭遇 如同资本主义早期的工业生产一样,旧中国工人中女工占有很大比重。1926年天津英美烟草公司,熟练男工仅有350名,而女工、童工则有2000名。

天津舟华烟厂,熟练男工200名,不熟练男工300名,女工、童工则为1500名。女工数量在纺织工业中更为突出,1923~1924年,在上海39家中国丝厂中,男工2274人,占9. 6%;女工17895人,占74. 5%;男童工(12岁以下)105人,占0. 4%;女童工3461人,占15. 5%。

在27家外国工厂中,男工797人,占3. 5%;女工12458人,占55. 5%;男童工1364人,占6. 1%;女童工8566人,占34. 9%。据北京政府农商部1917~1920年的不完全统计,女工历年比例约为33. 7% ~44. 7%。

工厂大量雇用女工的原因也与西方早期资本家的心思如出一辄,即女工既能和男工一样日夜劳作,又可比男工少付若干工资。如上海熟练织工,男工日工资为0. 35~0. 55元,女工则为0. 30~0. 45元,杭州制丝工,男工为0. 25~0. 38元,女工则为0. 12~0. 25元。

早期女工的遭遇也是令人不堪忍受的。女性的特殊困难不仅得不到必要的照顾,反而为资本家所侮辱和虐待。

许多女工因结婚而失业,或因怀孕而被开除。“上海恒丰纱厂、永安纺织印染公司等都明文规定怀孕女工一律不得雇用,已被雇用的女工怀了孕要被开除。

不少女工为了生活,不得不在怀孕以后用绑带束紧肚子,忍痛干活。”女工由于怀孕期间没有休假制度,产妇直至临产而把孩子生在车间。

由于营养不良和劳累过度,产妇“死产率”达30% ~40%。当时的史料还记载:“过去母亲们常把她们的婴儿带到纱厂来,当她们工作时,把婴孩放在她们的脚下。

但是,这种情形在大纱厂里已不允许了。有些家属,她可能是祖母,在上午9时和下午3时,分两次把小孩带给母亲喂奶。

做夜班的母亲们常常要在离家上工之前,挤出足够的奶水,使婴儿能够维持到第二天早晨她们回家的时候。”广东的女搬运工经常肩上担着上百斤的东西,背上还背着嗷嗷待哺的孩子,咬牙坚持劳作。

由于生活困难和得不到必要的医疗,儿童死亡率也高达30% -40%。

(二)争取女工权益的革命斗争 1922年5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纲领》,最早提出“男女工人待遇平等”的原则。同年6月15日,《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制定“保护女工的法律”。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指出:“自国际资本主义侵入中国以来,无产阶级的妇女渐渐降到工钱奴隶地位。她们在不堪忍受的工作状况中作12小时以上的工作,不过取得比男子更低的工钱,对于女工童工的待遇,简直惨无人道。

”提出“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制定保护女工的法律。

1.限制女工工作时间 1922年5月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规定:“女子每日不满8小时工作。”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工会运动中之女工及童工问题决议案》,重申女工每日工作至多不得超过8小时。

1922年8月《劳动法案大纲》禁止女工做夜工。1922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经济斗争的决议案》规定绝对不许怀孕与哺乳的妇女做夜工。

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劳动法大纲决议案》也规定,“女工以禁止夜工为原则”。1931年8月《湘鄂赣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劳动法》,不再一般地规定禁止女工做夜工,而只限定“18岁以下女工、怀孕和哺乳的女工严格禁止做夜工”。

> 2.禁止女工从事危险苦累工作 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经济斗争的决议案》规定,禁止妇女从事有损健康之特别困难与危险以及地穴下面的工作。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工会运动中之女工及童工问题决议案》补充规定,禁止使用妇女做有害健康及危险的工作,如用力过度、地穴中及易于中毒的工作等。

1926年12月《湖北临时工厂条例》具体规定“危险性质的工作”是指:

(1)开闭电机及他种发动机;

(2)添放机械油;

(3)上皮条带;

(4)装放有爆炸性的药料;

(5)在地平线上之建筑业。“有害卫生的工作”包括:

(1)黄磷火柴工作;

(2)以铅粉作原料之制造工;

(3)各种强酸制造工作;

(4)漂白粉制造工作;

(5)各种有毒原料化学工厂之工作;

(6)各种烧煤运煤工作;

(7)温度过高过低工厂内之工作。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1)特别繁重或危险的工业部门,禁止女工在里面做工。

(2)禁止女工在举重40斤之企业内工作。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保护女工健康,仍规定禁止女工从事危险笨重的工作。

如1940年《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凡工作特别劳苦或笨重或有害工人身体健康以及需要在地下工作者,均不得雇用妇女从事工作。 1946年5月《苏皖边区保护工厂劳动暂行条例》规定:太劳苦的有碍健康和危险性的工作,都不叫女工去做。

1948年8月,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确定以下原则:禁用女工的产业及禁止女工做夜工的劳动,由各解放区地方政府以法律定之。 3.给予女工特殊例假 为了照顾妇女的生理特点,许多文件都规定每月给女工例假3天。

如: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女工及童工问题决议案》明确规定:“女工每月应有3天的连续休息”,照旧领取工资。1926年12月湖南全省总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劳动妇女之决议案》规定,每月经期连续给假3日,照发工资。

1927年6月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经济斗争决议案》再次重申:女工因生理关系,每月除星期日外,另给3天的休假日,照发工资。1930年5月《劳动保护法》规定,女工在月经5天内停止工作,工资照给。

1933年川陕革命根据地制定的《妇女斗争纲领》规定:“女工月经5天内停止工作,工资照给。”1945年10月《山东省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公私营工厂职工工作的决定》规定:女工例假视其工作及身体状况决定,应予适当照顾,一般应给以3天休息。

4.给予女工产假 1922年5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纲领》提出:“女子在分娩期两个月应停止工作,并须照常给发工资。”1923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规定:女工“生产前后6星期之休息,不扣工资”。

1925年1月党的第四次代表大会《对于妇女运动决议案》提出:保护母性,生产前后休息6星期,不扣薪资。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经济斗争的决议案》规定:妇女在产前产后有8星期的休息,并照发工资。

1927年6月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案规定,女工产假为8星期,照发工资。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劳动法大纲决议案》规定“女工从事重大工作者,产前产后休息8星期,轻的工作休息6星期;均照发工资”。

1927年“八七”会议《最近职工运动议决案》规定,妇女产前产后应有8个星期(56天)的休息,照发工资。 1931年8月《湘鄂赣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劳动法》规定:

(1)所有体力劳动的女工,产前产后休息10星期,女工办事员及书记,产前产后休息6星期,皆照给工资,并发给保产金。

(2)女工生产前5个月及生产后9个月内不许开除。此外,规定女工应得到补助金,用来买小孩6个月内所必需的物品。

但补助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两个月的工资。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1)所有体力劳动的女工,产前产后休息8星期,脑力劳动的职员产前产后休息6星期。小产(堕胎)休息2星期,工资照发。

同时,还规定女工产前5个月内和产后9个月内不许开除,不经本人同意不得令其出外办事或迁移别处。 抗日战争初期,1940年11月《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规定,女工进厂已满6个月者,分娩前后给假两个半月。

工作不满半年者,假期照给,工资只发一半。因分娩而致病或小产者,以病假论。

1941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草案)》统一规定:“女工产前产后休养2月,工资照给。”农村雇工一般规定产假1个月。

如1942年5月《山东省改善雇工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女工分娩前后休假1月。为了保证保护母亲儿童政策的贯彻实施,中共中央书记处1940年8月20日发布了《中央关于保育工作的通知》,强调指出:“应该爱护母亲与保育儿童,批评与纠正少数同志中对这一问题的轻视与漠不关心的态度”,并具体规定以下保护措施:

(1)各机关学校,不准对原有的孕妇或带有小孩的女同志任意推却,而应该给以适当的处置。

(2)产妇休养时间,规定产前休息1个月,产后休息1个月。身体有病者经医生批准的得酌量增加。

(3)遵守边区政府法令,禁止私自打胎(有特殊情形者,经医院产科专门医生及本机关学校行政负责人批准得打胎)。

(4)增强保育经费。自1940年10月份起,生产费35元(保证生产前一个月预发),小产发休养费15元,产妇产前休息时间发休养费10元。

上述规定的费用,凡领取工资者及县以上干部家中分得土地者,一律减半发给。 1948年8月,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统一规定:女工产前产后共休息45天。

小产在3个月以内者共休息15天,3个月以外者共休息30天,均照发工资。1949年7月《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作了灵活规定,即女工及女职员生育前休息时间,如旧有规定者,照原规定办理,如果尚无规定或规定过低者,应规定生育后休息共45天,小产者按怀孕期长短分别规定休息15天或30天,工资照发。

5.哺乳时间和设立托儿所 根据女工的实际需要规定哺乳时间,如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经济斗争的决议案》规定:哺乳妇女除普通休息时间外,每隔3个半小时,给予不少于半小时的哺乳时间。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劳动法大纲决议案》原则上肯定哺乳女工应有规定的哺乳时间。

1927年6月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经济斗争决议案》重申了相关规定,“对有乳儿的女工,除普遍休息时间外,每3小时应给30分钟的哺乳时间”。 提出工厂设立托儿所的要求,如1926年4月广州第一次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香港女工大会提案》提出,工厂及政府应为女工设立儿童寄托所,以减轻女工之负担。

1927年4月《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规定,“设立育儿院,保护私生子,并使无力养育儿女,或母亲因工作关系须暂寄儿女者,得享此护会育儿院之权利”。1927年6月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经济斗争决议案》规定:“专用女工的工厂,须设幼儿院。

” 1930年5月《劳动保护法》规定,雇主应为女工设置托儿所,女工的哺乳时间每次至少半小时。每次相隔时间不少于3小时,此停工时间工资照给。

1934年2月21日中央内务部专门公布了《托儿所组织条例》,主要内容是:

(1)设立托儿所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家庭生活,用托儿所来代替妇女担负婴儿的一部分教养责任,以便使劳动妇女尽可能地参加生产及苏维埃各方面的工作,并能使小孩得到更好的教育与照顾,在集体生活中养成共产儿童的生产习惯。

(2)小孩入托条件是,凡有选举权者生的小孩,无传染病者,都可以进托儿所。托儿所以居住地区为单位组织,由乡苏维埃及女工农妇代表会议进行领导。

托儿所由脱离家庭生活的妇女专门来做看护。托儿所的工作人员享受代耕优待,或由群众自愿集谷。

1941年3月《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草案)》规定,“哺乳妇应享受育婴上之便利”。1940年8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中央关于保育工作的通知》规定:

(1)各机关学校供给制职工的婴儿养育费标准,婴儿在1岁前每月发养育费10元,1岁半至5岁如自己养育者亦发养育费10元(自愿请老百姓抚养者亦同)。儿童衣服费按成人衣服费减半发给。

(2)凡婴儿在一岁脱奶以前,须由其生母喂奶与养育(特殊情形者例外),并由各机关学校设立托儿所(按母亲所在地为标准)。凡有3个婴孩以上的单位,须由行政上负责设置必需之窑洞,并设法雇人帮助其母亲洗衣杂物等,使母亲仍能附带工作。

3个婴孩以下之机关学校,由其一母亲自己抚养。 1941年11月《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规定,女工带有哺乳婴孩者,每月应给以适当的哺乳次数与时间。

工人如携有子女在工厂作坊或雇主家中工作者,可按其子女之劳动能力给以相当之工资。如无劳动能力者,得依其子女抚养食用,酌减其工资。

1942年2月《冀中区总工会、农村合作社冀中总社关于各级社工厂职工待遇之共同决定》规定:不满2周岁的婴儿,可随母到厂,每两小时给以喂奶时间一次,每次一刻钟。1942年5月《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规定:婴儿哺乳时间,每3个小时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

此项哺乳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内。还规定:女工如有6岁以下3个小孩者,得脱离生产专门抚养小孩,由厂方供给衣食住,不发零用费。

1949年2月28日,《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试行细则》规定:

(1)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女职工有3周岁以下无人照管的小孩10人以上者,可设立托儿所(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将小孩寄托看管,下工后各自带回),其房屋、设备、经费等均由该企业负责。

(2)由东北职工总会举办“丧失抚育者之职工子弟保育院”,也可委托省、市职工总会代办(注释1:以上内容资料来源于张希坡著:《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第一编第二章、第四编第七章,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年版。)。

二、建国后的生育保障

(一)改革开放前的生育保障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都有关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的规定(注释2:1956年,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主席团做出的《关于纠正部分企业规定(流产女工拿胎胞(或血块)请产假)的错误做法的决议》,是铲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歧视妇女陈规的一项重要规定(何光主编:《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203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

1955年3月第二机械工业部《工厂女工保护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拒用妇女及怀孕、生育、哺乳婴儿之妇女参加工作。”针对动员逼迫有孩子的女职工退职、歧视和侮辱怀孕和哺乳婴儿的女职工等现象,1956年9月1日,商业部、商业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女职工工作条件和加强女职工保护工作的联合指示》,规定:“对女职工的使用、培养、提拔要贯彻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辞退女工或降低工资。

” 第二机械工业部《工厂女工保护暂行条例》和1956年12月4日《商业部所属各级国营商业企业及其附属单位工作时间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怀孕女工的保护措施:

(一)孕妇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1)登高作业;

(2)非正常姿势的工作,如跪着、弯身的工作;

(3)笨重和紧张的体力劳动;

(4)较大震动的工作,如汽锤工、铆工等。

(二)怀孕满7个月或哺乳婴儿未满6个月的女工,不得从事夜班工作。

(三)在怀孕期间或哺乳婴儿未满6个月的女工,禁止加班加点。

(四)怀孕满4个月的女工,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派调外地工作。

(五)凡怀孕之女工如对原来工作不能胜任或原工作有碍胎儿健康者,经本单位医疗机构证明,均应予以减轻或调换工作。产假期满后得恢复其原来工作。

(六)对怀孕之女工,厂卫生部门应负责进行产前定期检查(注释3:杭州棉纺织厂从生活、生产、设施、保健等四个方面开展工作。在生活方面,开设孕妇食堂,给孕妇增加营养,并减少孕妇用餐时的排队时间;开设孕妇休息室,室内设沙发、藤椅,还有茶水供应;添设女职工宿舍,让一部分体弱和有孩子的女职工住在厂内,减少她们上下班往返的疲劳。

在生产方面,将容易造成怀孕女工流产的皮辊、揩车、空调等工种,改派男工担任;对体弱多病的女工由做三班改做常日班,或调做轻便工作;增加数十名代替工,使孕妇休息时和女工哺乳时有人代替。在设施方面,建立女职工卫生室,保护女职工经期卫生;新建托儿所,使260名婴儿得到全托。

在保健方面,实行女职工健康检查,使患有滴虫病的200多人得到治愈,患有其他妇女病的也得到及时治疗,取得很好的效果。浙江省恒丰布厂因陋就简,只花了160元就造起了女职工卫生室。

这个厂有300多名女职工,原来妇女病比较多,1954年一季度因病缺勤达100多个工作日。自建成女职工卫生室后,妇女病明显下降,1955年一季度比1954年同期因病缺勤率下降三分之一(何光主编:《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第203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日,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不满7个月小产时,得根据医生意见,给予20日至30日的产假,工资照发。

(3)女职工难产或双生时,增给假期14日,工资照发。

(4)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者,按疾病待遇处理(注释4:上海第二毛纺织厂发现女职工流产率高,就以防止流产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第一是行政、工会一起动手,开展防止流产的宣传教育,使职工和家属普遍懂得防止流产的知识。

第二是建立月经卡片登记制度。女职工停经40天都要做试验,停经两个月以上都要进行体格检查,肯定怀孕的女职工要登记,针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是由医务人员对孕妇进行家庭访问,发现有贫血、妊娠反应严重、有流产史及习惯性流产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特别保护和重点指导。第四是对发现有先兆流产的女职工,立即让她住进休养室,停工治疗;症状消失后,先安排轻便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再恢复原工作。

第五是办好孕妇食堂。第六是建立孕妇的各种保健制度。

女职工怀孕4个月前和7个月后,减少参加会议的时间;车间建立第一胎孕妇的互助工作,对妊娠反应剧烈、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初愈和体弱的孕妇,给调做轻便工作,或调做常日班,或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此外,对参加体育活动的怀孕女职工,由助产士掌握名单,停止她们从事剧烈的体育运动。

通过以上措施,女职工流产事故大大减少。(何光主编:《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第204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

女工哺乳时间规定每3小时半一次,每次20分钟。双生之哺乳时间加倍。

其哺乳往返路途时间由各单位自行规定,所费时间均以工作时间论。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每日应给以一次或两次的哺乳时间。

要根据本单位所有适托年龄的儿童,举办托儿所和哺乳室。妇女有教养子女搞家务的负担,不必要的会可不参加,给女职工留出处理家庭生活和抚育子女必要的时间。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也规定:全厂女职工人数10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乳儿托儿所,其床位应按最大班女工人数的10%~15%计算(注释5:1949年上海解放前,上海市纺织工业局所属企业单位接受女职工治疗、疗养的综合医院、工厂保健站及疗养所等机构仅有36个,病床床位128张,医生46人,其他医务人员113人。到了1958年,上述机构增加到242个,病床床位3999张,医生509人,其他医务人员1470人,分别为1949年的6. 7倍、31. 2倍、11. 1倍和13倍。

这个局所属企业单位,1949年有托儿所床位1230张,受托婴儿2120人。到了1958年,床位增加到7088张,受托婴儿增加到14541人,分别为1949年的5. 8倍和6. 9倍。

(何光主编:《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第205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 企业、事业和机关举办托儿所、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投资,经常经费分别在本单位的福利基金、事业费和行政经费中开支。

各级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保教人员、医务人员的培训费,以及开展托幼工作其他活动所需费用,分别由教育事业费和卫生事业费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在确定教育、卫生事业费年度指标时,对这些费用均予以安排。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工资基金和福利基金开支。

企业、事业和机关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一般只收本单位职工的子女,职工只交纳入园、所的伙食费和低微的保育费,被服由职工自备。在街道举办的园、所入托的,保育费由孩子家长交;管理费由孩子家长所在单位向送托园、所交,标准由当地托幼机构参考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园、所的补贴和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街道办园、所的开办费、添置大型设备及房屋修缮等开支,由地方财政部门在自筹经费外酌情补贴。保教人员的退休退养问题,由各园、所主办单位根据经济状况适当解决;如有困难,则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企业女职工、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怀孕检查和分娩时接生所需的费用,以及施行绝育结扎手术(包括企业男职工和国家男工作人员)、放取绝育环或人工流产时,所需挂号费、住院费、检验费、医药费和手术费都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限,根据临产时的不同情况确定:正产,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双生或难产,增加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或小产,给假20~30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许多地方根据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做出了延长产假的规定,有的是3个月,有的是100天,有的是半年,产假期间都照发工资。

为了鼓励计划生育,国家还规定了独生子女保健费,从独生子女出生时起,每月发5元,发至满14岁时止。 1958年开始“大跃进”,妇女就业空前高涨,当年就有550万妇女参加工作。

1959年年底,全民所有制单位女职工达到840万人,还有400多万妇女分布在城市人民公社的生产和福利单位中工作。城乡妇女大量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新形势,带来了妇女劳动保护的新问题。

由于过分强调了“妇女能顶半边天”,“男人能做的,妇女也能做”,把妇女与男子不同的生理特点和妇女应该得到的照顾都否定了,于是许多原来效果很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和设施被废除和弃置,新产生了大量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由于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四期”劳动保护没有了,妇女病明显增加。

据上海市劳动局的资料,1958年进入各钢铁厂参加生产劳动的妇女有1. 1万余人,其中从事原材料初步加工、厂内外运输等劳动强度很大的工作的有8000余人,占73%,上海第三钢铁厂当运料工的女工,平均每人每八小时要敲运白云石1吨或搬运钢坯30吨。该厂240名怀孕女工,有88人因干重活而流产。

中共中央在1958年颁布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了“一定要保证妇女在产前产后的充分休息,在月经期内也一定要让妇女得到必要的休息,不做重活,不下冷水,不熬夜”的要求。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女职工生育保障重新被重视。

安徽省马鞍山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1977年开始建立妇女病普查制度,发现1497名已婚女工中有1236人患有妇女病,发病率高达82. 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成机械厂,有女工2000多人,其中患各种妇女病的有576人,约占女工的四分之一。

通过恢复并扩建4个妇女卫生室,配备妇科医生,患病女工经过冲洗和治疗后307人痊愈,269人病情有所好转。1978年年初,公司组织所有患者进行普治,有98. 7%的病人痊愈。

广东佛山地区红棉厂,女职工妇女病患病率为30%,工厂于1979年建立了冲洗室和妇科病检查治疗室,患病者全部治愈。 一些单位纠正了“文化革命”时期的“左”的做法,为女职工安排适当的工作。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少企业出现了“三八钻井队”、“三八修路班”、“三八高空带电作业组”、“铁姑娘工程队”,导致妇女病发病率急剧升高。安徽省铜陵市督促下属企业解散了两个女子井下采矿组和一个女子钻探队。

广西省建筑单位对经期女工实行调近不调远、调低不调高、调干不调湿、调轻不调重的办法。广东省、广西自治区不少工厂,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女工,在经期发给卫生纸,并调换轻便工作;无法调换的,给公休假一到两天。

不少企业恢复了女职工“四期”保护制度,提高了待遇。如四川省有些企业对终生只生一胎的女职工予以照顾,延长产假。

成都市五一四厂增加女职工哺乳时间,规定每天为100分钟。一些工作流动性大、作业分散的单位,则分别采取迟上班早下班的办法解决女职工哺乳问题。

大连港务局设置了母子班车,接送有婴儿的女职工上、下班和进托儿所。辽宁省铁岭市色织总厂创造了“四班两倒”制,解决了怀孕满七个月的女工和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哺乳女工不做夜班和不加班加点的问题(注释6:所谓“四班两倒”制,就是将原来的3个班改为4个班,其中1个班是常日班,不参加轮倒,吸收怀孕满七个月的和有未满一周岁哺乳婴儿的以及有其他困难不能做夜班的女工参加;另外3个班是实行两倒的中班、夜班,在6天中,每个班做两天中班、两天夜班,休息两天,每人每月只工作20个班次。

做常日班的工人采取两种休息办法:一种是每6个挡车工配备一个替补工,替换休息;另一种是由三个中班、夜班每月每班顶替常日班工作一天,顶班按加班计算工资。后一种办法做常日班的虽然公休假日较少,每9天休息一天,但因为不做夜班,怀孕女工、哺乳女工及有其他困难的女工乐于接受。

(参见何光主编:《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第211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

(二)改革开放后的生育保障 企业推行承包制、浮动工资制等改革措施,给女职工劳动保护带来了新课题。有的企业工资包干后,因为女职工在“四期”中各种假期多,生产效率比男职工低,就不愿招收女职工。

武汉市一家车辆厂的一个车间实行浮动工资制,将工人出勤率与工厂经济效益和工人经济收入挂起钩来,女职工产假同事假、病假一样计算缺勤率,减少了产假女职工的工资收入。武汉一家化工厂在实行浮动工资制中,规定减工时不能减工作量,大大增加了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

由于各类企业生育女职工所占的比例不同,企业支付女职工生育费用又差距悬殊,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如纺织企业女职工比重大,生育保险费的负担就重;而冶金、建筑行业的企业女职工比重小,负担就轻。“企业保险”模式和格局的弊端日益明显,女职工多的行业,经营成本增加,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效益不好的企业或濒临倒闭的企业则无力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保险待遇。

其结果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企业为减少生育保险费的开支,不愿或少招用女职工,影响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落实。 自上世纪80年代起,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就开始了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探索改革生育保障的政策措施。

同时,全国有20个省的522个市县进行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立法。该《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表明了在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障上是不区分工人或者干部、不区分劳动者或者公务员的。

《规定》要求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印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要求集体企、事业单位应执行本规定,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注释7: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

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两个月。

一些地方政府也陆续制订和颁布了地方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行政规章。如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常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这些规定的内容以符合国家规定为前提,根据本地实际作了比较具体和详细的规定,起到了对国家规定的实施细化和补充作用。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在经期保护中,对从事低温、冷水作业,野外流动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给予公假1天。

对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酌情予以照顾。在孕期保护上,对怀孕女职工(也包括哺乳期的女职工),暂时调离原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等及其化合物的岗位,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对怀孕女职工,原则上不应安排加班加点;原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以及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女职工怀孕七个月,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2. 5个月;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安排做夜班。

对怀孕的女职工,按有关医疗机构的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确须在医疗机构约定时间内检查的,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公假处理。在产期保护方面,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的产假,正常生育的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提前生育或超期生育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多胎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产假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给产假45天。

在哺乳期保护中,女职工生育后,若个人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6.5个月。对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届满后上班的,应在婴儿一周岁内照顾女职工每天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以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期,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该项规定还新增了更年期保护,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等对女性安全和健康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或工种。禁止安排已婚未育、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生产和使用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的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的作业,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增加女工保护设施。最大班有女职工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妇女卫生室或孕妇休息室。

最大班有女职工不满100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工作流动、分散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各单位应与有关医疗机构联系配合,每两至三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合理确定产前、产中、产后各项生育费用负担的办法。

(1)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2)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3)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过去按女职工个人产前标准工资计发,鉴于标准工资已经不再统一,改为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

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

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注释8:有学者专门从“法律责任”角度讨论这一行政规章,并认为“法律责任设计不足表现”在该部门规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前半部分表述属法律责任,即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

对逾期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金。但后半部分表述不属法律责任,即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除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外,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此处的“处罚”没有指明处罚的类型和方式,使得该条句表述形同虚设。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行为,采取“一个条文”概括规定,虽经济方便,但因未指明适用的《刑法》条款,责任规范的强制性无法体现。

另外,对不构成犯罪,仅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也因没有规定行政处分的方式,使得该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因各种人为因素而降低适用的效果。王立明:“我国社会保险法责任制度的问题及其对策”,广州市法学会编:《法治论坛》第16辑,第7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 2006年9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给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中说明:目前,国家未出台有关生育保险的专项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规定,各地可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育保险办法,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农民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的生育保险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厦门市从2007年7月1日起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体系,非厦门户籍外来女职工,按规定逐月足额交满生育保险金12个月以上的,就可以同本市人员一样申领享受厦门的生育保险待遇。但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2009年12月到2010年4月对农民工情况的调研,农民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比例仅为13. 3%(注释9:“农委关于农民工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中国人大网,2010-04-29。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生育险并不涉及户籍问题,而是取决于劳动关系。

意思就是说,生育险与就业地相关,不与户口所在地相关。例如,农村女孩到城市就业,参加的是城市的生育保险。

如果是城市的人事之间的流动,那么你在哪个地方就业就应该参加哪个地方的生育保险,并且享受它的待遇。这一点,从法律上来讲是毫无疑问的。

”(注释10:“社会保障法草案:生育险不与户口挂钩将具强制性”,人民网,2008-12-25。)

(三)生育保险的立法 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中,第六章即为“生育保险”。该章仅有六个条文,显然难以满足生育保险立法的应有之需。

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生育保险的参加事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就生育保险的参加而言,在使用了“应当”这样的用语之后,应当规范的是参加的义务主体,即用人单位,但条文却指向了“职工”。就“职工”而言,在生育保险上是相关权益的享受者,是自然而然就应当享受该项权利者。

这一点,从“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就明显地得到了体现。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是生育保险与社会保险其他项目不同的特点,突出地表明了职工生育并非职工个人之事,而是职工在履行和完成生儿育女、繁衍下一代的重要任务。

这一任务是人类社会自身必须完成的,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即便是在劳动法领域内,人类自身的生产也是人类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

因此,在女性生育上面,人类社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生育的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是社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形式,也是履行生育职能的职工应当享受的重要权利。

在条文中继续使用“职工”,而不是“劳动者”,表明立法延续了所有的女性都享有生育保险的权利这一宗旨。不在生育保险上区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也不区分工人或者干部,不区分公务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即生育保险本身的应有之义,也是生育保险所保障的内容,是生育职工共同的基本需求。

这一基本需求是源于生育职工的生理和心理,是源于生育职工家庭的特殊需求。这一基本需求不因生育职工的身份有所差别,因而也就不应有所区分(注释11:这一点,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中表述得相当清楚:“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 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是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

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说是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上的一项进步。

这项进步表现在把生育保险金的享受对象从职工扩大到了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恰当地反映出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社会为女性生育分担责任的社会法学理念。差强人意的是这个条文的前缀用语“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这为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预设了一个根本性前提条件,即只有当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或者其未就业的配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反之,职工本人或者其未就业的配偶即便都成就了生儿育女这一法定条件,也无法得到生育保险金的保障。

这一规定沿续了我们在社会保险立法中的惯常做法,即将社会保险的缴费责任转嫁给社会保险金的受益人,甚至无论该项缴费与受益人有无关系。 社会保险是一个社会中的法定保险,即保险的权利义务均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义务人有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权利人也直接取得了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权利。义务人延迟、拖欠甚至根本不缴费的行为是对相关法律的直接违反,应当承担的是补缴并接受国家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如果在用人单位之外还需要进一步追究责任的话,也应当首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无论如何,义务人的违法责任和后果都不应当由权利人来承担,都不应当影响权利人依法享受的各项权益。

所以,即便是在劳动者负有部分缴费义务的社会保险种类中,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也不应当受到用人单位在缴费上违法行为的影响,更何况在生育保险这一特殊项目中,劳动者根本就没有任何缴费的义务,更加不应当因用人单位在缴费上的违法行为失去本来就有的法定权益。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规定本无新意,但第五十三条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就很有新意了。

不过,这新意多少有些让人失望。生育保险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生育保险是为职工专门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目的在于为职工生育子女提供全方位的物质保障。

保障所及不仅仅是对女职工生育时所花费的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的补偿,更主要地还在于为女职工在规定的生育假期内因未从事劳动而不能获得工资收入提供补偿,从而减少或者免除因为生育给职工增加的经济负担。为此,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就规定得十分明确:“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我国的1988年,职工的“基本工资”基本上就等于职工的全部工资。所以,当时的立法精神实质就在于“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

这些年,或者由于“基本工资”的比例降低,或者由于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基本工资”,劳动者生育时的工资保障出现了较多的问题,有生育前后工资从8000余元变为1800元的,有生育后被换岗而降低工资的,也有被换岗不降低工资的(注释12:“欧莱雅”公司销售主管黄小姐在休完产假上班时,被领导另外安排为美容顾问主管。她对自己原来的税前工资,从产假前的每月4050元调整为3000余元感到不满,便把这家公司告上了法院。

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欧莱雅”公司补足黄小姐自2005年5月至12月7日的工资差额7470. 27元。(李鸿光:“产妇遭换岗减资,‘欧莱雅’被判补薪”,中国法院网,2006-04-06)原本担任上海某公司资深策划的杨华(化名),怀孕后接到一份换岗合同,令她气愤不已。

换岗后的工作是公司清洁工,月薪仍是9000元。公司表示确实无其他职位可安排(“上海一白领扫厕所月入9000,成‘最贵清洁工’”,解放网(上海),2007-08-02)。

)。如果在立法中采用“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比她此前的实际工资更低。

这是有悖于生育保险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的,也不利于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不利于保障女性的就业等基本劳动权利。在这方面,倒是2011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值得肯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却并不符合生育保险的要求,也会降低建立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意义。

第五十四条关于“可以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规定也有待商榷。这不仅是因为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不可相提并论的两项保险,而且也不应当鼓励一些地方已经出现的以基本医疗保险取代生育保险的不正常现象。

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生育保险的待遇,也会对生育职工的多项法定权益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注释: 严忠勤.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288. 张希坡.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 18. 何光.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 20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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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9
有效地打击和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是多层次的,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和法律等诸多方面,可以说是一个完整的综合系统。要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浅析商标淡化的立法与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现阶段我们应立足本国国情,重新检视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着眼于以下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明确统一商标淡化行为的性质;将商标淡化立法纳入《商标法》;科学界定商标淡化的法律概念;明确商标淡化的具体方式。 论......
论我国国家机构的完善规定及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论文摘要:新中国的国家机构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并逐步走向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把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的宪法,其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即对这些不完善之处进行简要的探讨。 【论文关......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7-03
摘 要 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造成难以恢复的伤害,也给受害者的家庭、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剖析其导致的根源和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进而总结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工作......
探析商标淡化的立法与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现阶段我们应立足本国国情,重新检视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着眼于以下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明确统一商标淡化行为的性质;将商标淡化立法纳入《商标法》;科学界定商标淡化的法律概念;明确商标淡化的具体方式。 ......
浅谈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8
论文关键词:劳动权 自由权社会权 宪法 论文摘 要:劳动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对劳动权的保障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大事。劳动权入宪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体现了劳动权具有的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宪法劳动权的完善,必须以劳动权的......
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作:现实问题与制度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9
【论文摘要】:区域行政立法协作是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地方政府在行政立法领域的协作主要集中于规章冲突的事后解决机制,欠缺规章制定之前的事前协作。对此,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建议性州立法委员会以及州际协定在......
浅论我国公司法修改与完善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总结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经验,借鉴国外的传统理论和先例,经过十几年的积极努力,到1993年颁布了《公司法》,基本建立和形成了系统、完整的公司法的理论和原理,立法上取得了零的突破,其......
探析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劳动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对劳动权的保障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大事。劳动权入宪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体现了劳动权具有的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宪法劳动权的完善,必须以劳动权的这两层属性为基点,参照《经济、社会、文化权......
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1
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最初采用缓刑的是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后为马萨诸塞州采用,扩大适用于一般犯人。1889年布鲁塞尔国......
试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5-07-29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简单的说就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向本国对外投资的投资者提供针对于政治风险的保险,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时,由本国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投资者的风险,从而起到了本国对海外......
谈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不足及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9
论文摘要:宪法修改是保持宪法现实适应性的重要途径之一。而修宪则需要科学的修宪程序规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修宪的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目前的修宪程序,就宪法修改程序存在的问题,在结合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0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承办和宽大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依靠专门机关与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正确适应缓刑制度,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
论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1
法谚说:“无救济的权利即非权利。”法定化的权利分为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与此相对应,法上的救济亦分为宪法救济和法律救济。宪法救济是与法律救济相对应的概念和制度。我国已建立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普通法律诉讼制度,以......
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4
摘 要: 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少一个起统领作用的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应通过制定《商法通则》来予以完善。 论文关键词: 商法 商法通则 民商合一 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
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3
[论文关键词] 少年 司法制度 少年法律体系 [论文摘要] 少年犯罪问题在现代社会变得日益严峻,为预防、控制和减少少年犯罪,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我国由于多种原因,少年司法制度构建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存......
浅析完善我国银保合作相关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合业经营现象的迅速发展,银保合作这种新兴合作方式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监管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银保合作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本文旨在对银保合作的现状从法律......
论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5-11-26
债券是政府、公司、国际组织、超国家实体、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为自己的活动筹集资金的需要而发行、可以兑换成货币的有价证券。下面是查字典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立法完善。 资金筹集和交易的金融市场称之为资本市场。......
商谈理论与城市管理立法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目前,在城市管理方面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时见诸报端。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立法的缺陷是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试图以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为框架,梳理城市管理立法中的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再次,“主动认定”的模式不能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问题。驰名是指被广泛知晓的一种状态,而这种状态是要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发生改变的。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作为载体的商标,其被知晓的程度同样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产生变化。一个......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行政救济途径缺乏程序上的支持 依照《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权利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一种手段,主管机关......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商标驰名的地域限于国家的一个区域还是所有的区域 根据《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在中国”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指在全中国,也就是被全国32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另一种是中国......
论我国证人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7
证人要履行作证的义务,但应享有一定的权利,证人的权利对其义务的履行具有保障作用。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其对作证义务的履行,从而有助于刑事诉讼功能及其终极目的的实现。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
浅论我国公司法修改与完善(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我国公司法若干制度修改的要点。1、重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以资本三不变为基础的“资本信用”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建立以“资产信用”为基础的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社会目标的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2、充实公司设立制度。降低公司......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完善的必要性(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劳动教养制度和我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相冲突 我国已加入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与这项公约有很大冲突,特别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一项规定......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完善的必要性(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7
二、劳动教养制度立法完善的重要意义 1、劳动教养制度立法完善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组成部分之一,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能否取得胜利的关键之一。劳动教养制......
浅析国际法视野下完善我国文物保护的新思路(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由于意识到文物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保护文物则体现了对国家、民族历史和传统的尊重,越来越多的国家致力于建立文物保护的有效机制,这一点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文物资源丰富且在历史和现实中遭......
完善中国现代物流立法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9
任何行业都需要在统一、公平和高效的法律环境中发展,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律环境滞后。物流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期,以下就是由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的完善中国现代物流立法。 物流环节已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我国物流法......
浅议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不足及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8
【论文关键词】宪法修改 修宪程序 社会效益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修改是保持宪法现实适应性的重要途径之一。而修宪则需要科学的修宪程序规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修宪的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目前的修宪程序,就宪法修改程......
试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4
论文摘要:司法鉴定制度是保障司法制度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在诉讼中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司法鉴定制度逐渐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实践的发展。在新形势下如何完善发展司法鉴定制度,......
浅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4
摘 要: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少一个起统领作用的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应通过制定《商法通则》来予以完善。 论文关键词:商法 商法通则 民商合一 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而......
谈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少一个起统领作用的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应通过制定《商法通则》来予以完善。 论文关键词:商法 商法通则 民商合一 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
完善中国现代物流立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5-12-10
物流环节已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越来越凸显出来,严重影响着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物流法律环境 在当前法治环境下,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
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文关键词:私有财产权 宪法 国外宪法 宪法保护 论文摘要:在阐述国外宪法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拙上,指出我国宪法因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过分强烈,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等没有得到彰显,存在......
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困境反思与进路完善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3-01-27
发轫于美国的立法听证制度在美国有深厚的宪政基础以及良好的实践,并受到全世界的普遍借鉴,但是由于各国国情不同,表现也各异,面对该制度,我国学者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于该制度的中国化。自近代以来对于传统文化的抛弃使得舶来制度在......
论建立和完善保险财务管理体系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建立和完善保险财务管理体系 论建立和完善保险财务管理体系 论建立和完善保险财务管理体系 [摘要]国内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机构庞大、人员及网点众多,但由于信息技术落后,资金分散,管理不力......
论建立和完善保险财务管理体系
发布时间:2023-05-14
" [摘要]国内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机构庞大、人员及网点众多,但由于信息技术落后,资金分散,管理不力,不能形成网络上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如果建立起适合保险业的、科学的信息、资金和单证管理系统,并以财务管理为纽带将......
中国金融税制的问题分析与立法完善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30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中国初步建立了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股票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的金融税制框架。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公......
探讨完善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2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根据、董事的法律地位、忠实义务的体现,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联系与区别,针对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在评价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中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
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1
【论文摘要】 三大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台。用程序法导入实体法来治理现代国家,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的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其意义无疑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诉讼,从文字意......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1
[摘要] 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研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支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观点;着眼于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固有监事会制度......
谈商谈理论与城市管理立法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目前,在城市管理方面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时见诸报端。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立法的缺陷是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试图以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为框架,梳理城市管理立法中的问题,......
试析关于商标淡化的立法与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2
论文关键词:商标淡化 立法体现 完善思路 论文摘要:通过对商标淡化理论在各国以及在我国的立法体现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新修订《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不足之处,并对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的完善进行构思。 一、商标淡化是一种特......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建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
对完善生育保险分娩效益透析
发布时间:2023-03-21
对完善生育保险分娩效益透析 对完善生育保险分娩效益透析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更新:2013/5/4 栏目:保险信托 【热点导读】: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存在的问题与 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的保险营销 中国人......
浅析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2
【论文关键词】WTO 司法审查 完善 论文论文摘要:中国加入WTO将给我国的司法审查注入大量新内容,现有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理论和规则与WTO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亟待解决,应该根据WTO的协议和规则要求,增加行为程序的透明度,扩大司法......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2-11-23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是优胜劣汰自然规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体现。破产的实质,是指某......
论我国水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6-27
【摘 要】 本文概述了水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分析了水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水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建议:明确刑事立案标准;制定细化量刑情节标准;明确制品的涵义范围;协调解决物种鉴定......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4
[摘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
讨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
发布时间:2022-11-13
一、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影响 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一年一度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中国已经连续三年位列世界第三大资本输出国,对外投资额分别为2012年840亿美元,2013年1010亿美元,2014年1160亿美元,增长率......
关于中国外资立法之现状和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2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即将加入WTO的现实情况,梳理了我国外资立法的进程,分析了现行外资法中存在的缺陷,研究了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完善我国外资立法的意义,并在借鉴外国外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
谈盗窃犯罪的立法完善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完善盗窃犯罪立法形式或体例盗窃犯罪是我国最多的一种犯罪,一般要占整个刑事犯罪的40%至50%,有的高达70%至80%,而且盗窃犯罪又是一种最为复杂的犯罪,从犯罪形态上看,它涉及到普通盗窃、加重盗窃、共同盗窃和盗窃未遂等;从盗窃对......
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在阐述国外宪法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拙上,指出我国宪法因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过分强烈,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等没有得到彰显,存在着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不足。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我......
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6
一、引言 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和发展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
我国保荐人法律职责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6-29
摘 要 十几年来,保荐人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不断产生问题。保荐人职责与其他机构混淆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未发挥作用,保荐人行政责任、保荐人刑事责任、保荐人民事责任均有不足。本文立足保荐人的法律职责缺陷,依据现行国内相关法律规......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6
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趋势,不少发达国家普遍......
浅谈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2
【论文关键词】商法 商法通则 民商合一 论文论文摘要: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少一个起统领作用的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应通过制定《商法通则》来予以完善。 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
我国现代商号制度的完善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商号是商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商事主体的识别性商业标记。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商号制度,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对商号制度中的商号概念、商号权的性质、商号的特征、商号的权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完善我......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环境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2
「摘要」金融风险加剧促使中国人民银行考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具备的法律环境包括存款机构具有破产能力、存款机构市场退出法治化、其他相关法律制度,没有实现存款机构市场退出法治化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障......
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9
[摘要]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相关思路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 监督 问题 完善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构想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9年1月1日实施,该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对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信心和高度重视,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还存在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完......
我国商业秘密立法模式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2-12-09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商业秘密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对商业秘密进行立法保护受到各国重视。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无形财产权视角出发,分析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模式的现状及不足,提出针对《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内......
论我国实习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3-30
摘 要 实习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不断发生,其原因有立法、执法等多方面的因素。只要从立法确认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执法上解决执法机关互相推诿的状况,大力发展学生维权组织,实习生权益受损的的局面就能得到有效改变。 关键词......
试论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构成与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6-04-11
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试论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构成与立法完善”解决您在写刑法论文中的难题 试论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构成与立法完善 一、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构成分析 (一)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我过刑......
我国释明权制度之规范与完善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官释明权最早是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概念,其概念一般归纳为:在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不明确或不适当时,法官促使当事人作出适当的声明和陈述、以及促使当事人举证的职权 .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融合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试论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构成与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6-07-15
关于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还是程度犯,抑或是行为犯,在刑法界存在较大争议,该认定影响到该罪的认定问题。这是一篇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构成与立法完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国债立法
发布时间:2022-09-26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国债立法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国债立法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国债立法 「摘要」通过对我国国债立法现状的分析,针对我国国债的特点和......
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20
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一、风险投资的概述1.风险投资的定义美国风险投资协会对风险投资的定义是指由专业投资者投资于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定义则是,一种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企业并参与管理的投资行为。其价值是由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通过资金和专业技能共同创造的。[1]2.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与障碍我国风险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9年被称为风险.........
浅谈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法上的财产权制度和理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行政体制以及整个政治体制的改革。这并不是指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才有了对行政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而是指以往的经济体制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经济体制同时就是行政体制的一部分,改革......
我国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化与人权保障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客观地讲我国现行的保安措施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与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也不甚相符,我国签署参加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从参加人 第三方被告 交互诉讼 内容提要: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推进,应是引进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时,保障从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赋予从参加人一次性纠纷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