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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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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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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奥米·坎贝尔戒毒案 在上述欧洲人权法院的诉讼中,除了一审原告和被告(德国政府)参加外,还有另外两个第三人:一个是德国报业联盟(Verband Deutscher Zeitungsverleger),一个是一审被告。德国报业联盟在法庭上提出,欧洲人权法院应尊重各国对新闻自由的不同态度:德国法在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方面的态度处于英国法和法国法之间——英国法更倾向于维护新闻自由,而对隐私等权利的限制比较多;法国法则相对保守,更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对新闻自由限制较多。

[66]以下就介绍一个英国法上的类似案例作为比较。

(一)英国法上对隐私权的救济在英国法上,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通过一系列的具体侵权规则来实现的。这种安排的优点是,不必每个案件都“绕”一般人格权利益权衡的路,缺点是,有关隐私权的保护被分散在多个侵权类型中,因而会有重叠与漏洞。

[67]具体说来,英国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68]:1.侵犯他人的私人空间因侵犯(intrusion)他人的私人空间(private sphere)而侵犯他人的隐私利益(privacy interests)主要包括两个类型:侵入(trespass)和侵扰(nuisance)。理由是:这是所有权的当然效力,只要构成侵入和侵扰,无论是出于损害他人财产还是非财产利益的目的,都应当被禁止。

不过这两种保护都相当有限:侵入以财产的物理边界为标准,在现代科技下,能提供的保护是很有限的[69];侵扰诉讼除了有侵入同样的难题外,通常只能由特定财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保护范围也比较窄[70]。2.骚扰 骚扰(harassment)是根据1997年的《防止骚扰法》(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新确立的一项侵权类型。

该法并没有给“骚扰”下定义,不过该法第7条第2款规定,骚扰包括使人惊恐焦虑或情绪低落(alarming the person or causing the person distress)。该法第1条第3款同时规定了3项例外:其行为是为预防和制止犯罪的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特定条件;其行为具有其他合理理由。

根据有关立法资料,私人侦探、收取债务、记者采访即属于第三项例外。未来该侵权类型如何发展,在保护隐私方面起什么作用,还有待观察。

[71]3.数据保护 数据保护(data proctection)是保护隐私的重要环节。英国有多个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

尤其是其1981年签署了欧洲数据保护条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Data Protection),后来又制定了1984年《数据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Act),1998年为适应欧盟1995年的数据保护指令[72],又对该法做了修订。在这些数据保护法中,有很多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

不过数据保护的防范对象主要是政府和商业机构,与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关系不大,本文在此不多着墨。4.公开有关他人的隐私性事实在英国法上,公开有关他人的隐私性事实(public disclosures of true private facts)是最常见、也最复杂的侵犯隐私权类型。

[73]说其复杂,主要原因是:该类型通常不仅涉及对一方当事人独处或自己私人生活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也涉及他人的言论和获取信息自由。[74] 未经允许公开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主要是通过违反信赖之诉(breach of confidence)来救济的。

[75]这是一种根源于衡平法的救济。该请求的成立要满足三个要件:其一,有关的信息是秘密信息;其二,当事人之间有守信的义务关系;其三,未经允许公开这些信息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

其四,公开这些当事人想保留为秘密的隐私不是公共利益的要求。[76] 这个案件类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英国法律人认识到,随着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原来诸如限制禁止侵入他人(物理的)私人空间的措施(如前述的侵入、侵扰等侵权类型)已远远不能适应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

除以上几种类型外,英国的一些新闻业协会还制定有自己的执业规范(Code of Practice)。[77]

(二)坎贝尔案奥米·坎贝尔(Naomi Campbell)是英国名模,有“黑玫瑰”之称。本案所争议的是英国《镜报》(Mirror)上发表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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