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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民法法典化与近代化的政治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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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民法法典化与近代化的政治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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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民法近代化,是以法典化的形式完成的。《日本民法典》乃是亚洲第一部民法典,虽然在世界法制史上其创新性、革命性在世界范围的影响远不及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但在亚洲却有先声夺人的地位,客观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亚洲诸国实现民法的法典化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作为一个毫无民法传统的亚洲国家,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民法的法典化和近代化,除了向西方学习之外,几乎别无其它选择。在日本法制走上近代化道路之前,世界法制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了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两种,日本民法的法典化与近代化正是向欧陆国家学习的结果。可以说,日本是大陆法系在欧洲大陆以外最有代表性的国家。

近现代日本民法典的发达史,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末期翻译外国民法的活动。其后经历了学习法国民法模式、法典论争到采纳德国模式确立现行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再到二战之后的修改民法典等重要事件。在这样一个进程中,虽然有许多因素也曾起到过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与其他国家的民法法典化过程相比较,其政治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却给我们留下了最为深刻的印象。谢怀栻先生曾经提到,日本民法与政治因素有着亲密关系。 我认为,日本民法之近代化与法典化,包括它不可避免的走上德国式的道路,政治因素都不仅是不容忽视的,甚至可以说是起着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一、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原动力来自于改正不平等条约和脱亚入欧的政治目标。

日本地处东亚,是一个传统的东方国家,自古以来便深受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理念的影响,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中华法系国家。与中国一样,日本历史上缺少民法传统,所谓律法,均指刑事或行政管理法而言。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处在幕府封建统治之下奉行锁国政策的日本也遭到了来自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且在其强大压力下,曾先后与美、荷、俄、英、法等国签订了通商贸易条约,在这些条约里,都不同程度的被强行加入了“治外法权”的内容,从此日本失去了司法主权的独立和关税自主权。 西方列强要求治外法权的借口,是认为日本固有的封建法制不符合近代法治的要求,是野蛮落后的法制,因而怀有不安感,不愿意接受其管辖。 就日本方面而言,由于包含有治外法权内容的不平等条约的存在不仅是民族的屈辱和不幸,同时也由于被剥夺了关税自主权,极大地损害了它的经济利益,于是改正条约成为日本政治家们的强烈愿望。而列强提出改正条约的前提是日本实现法治的近代化即构建起欧式的司法系统和编纂法典 .为了满足列强的要求,达到改正不平等条约的政治目的,日本便不得不在最短的时间里开始大规模立法,实现民法的法典化与近代化。所以富井政章说:“在法学尚未发达的今天,短期内成就如此庞大的立法事业,主要是由于政治上的原因。” 就这一点,当时领导日本法务工作的江藤新平说得更清楚:“帝国今日的急务在于确立国家独立的要素的司法独立的基础,司法权独立的基础的确立、完备法治国的组织,在于贯彻条约改正的目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是改正不平等条约这一当时最大的政治因素推动的结果。日本民法的近代化进程是在明治维新后开始启动的,首先从翻译外国民法文献开始。1870年在司法卿江藤新平的直接指挥下,开始了日本翻译外国民法文献的工作。作为一个急进主义者,按照江藤的想法,是在直接翻译外国法典的基础上迅速实现民事立法的目的,先以之应付列强的要求以便废除不平等条约,然后再对法律慢慢修改以求适应日本的实际需要。为了强调快速立法,江藤新平频频催促,甚至命令箕作麟祥“误译无妨,唯求速译”。 可见当时要求改定条约的心情之急迫。

追求改正条约固然是导致日本民法近代化和法典化的原动力,但实际上,日本明治维新政府并没有把眼光只是停留在摆脱不平等条约上,他们是想通过法制的近代化,通过条约的改正,达到富国强兵,走上欧式的近代化发展道路,最终达到与欧洲列强比肩而立的目标。后来的历史证明,日本以法制的近代化为手段确实实现了政治经济国家生活整体上的“脱亚入欧”梦想,成为列强俱乐部在亚洲的成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民法制定,不仅是为其短期的政治目标所推动,而且还为其长远的政治目标服务。

二、“一君万民”的国家政体是日本民法典选择德国模式的决定因素

十九世纪中后期日本发生的明治维新,是日本从旧式的封建国家向着近代式的资本主义国家演进的关键,从性质上讲可以说这是一次资本主义的改良运动。但这一次改良不仅没有废除封建的天皇君主制,反而是在恢复天皇权威的旗号下进行的。分析其深刻原因就在于:

第一,明治维新的主要倡导者来自于封建统治集团内部,如所谓的“维新三杰”木户孝允、西乡隆盛和大久保利通,均是强藩的藩士出身;又如明治维新在封建集团内部的主要支持者如三条实美、岩仓具视等人,虽然怀着改革和富国强兵的愿望,但要想从根本上改变封建意识的影响也是不太可能的,他们都是天皇政体的坚定拥护者。

第二,明治维新是仰仗天皇的权威推行起来的。众所周知,日本的近代政治革新经历了一个尊王攘夷-尊王倒幕-“王政复古”-明治维新这样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尊王”即借助天皇的权威或者说实现大政奉还天皇是贯穿始终的中心思想。天皇制度在日本实行有数千年的历史,从幕府时代开始尽管天皇已沦为傀儡,大权由将军控制,但天皇在道义上仍旧有很强的号召力。倒幕的维新派因找不到别的能够对抗幕府的力量,只得拾起天皇的旗号。因此顺理成章的“一君万民”,鼓吹主权在君的思想,便成为维新派论证其合理性和进一步推行其改革举措的理论根据。

第三,建立以天皇为首,在天皇的名义下展开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是近代日本政治体制革新的最大特色。在维新之前,日本虽名义上由幕府统一控制全国,但实际上往往强悍的地方大名藩镇势力并不一定完全听从将军的号令,所谓的“雄藩”还可以自由的制定经济政策、法律制度,日本全国处在名义上统一实际上割据的状态之中,与此同时,因为长期天皇的暗弱,日本缺乏统一的思想基础。维新派的领袖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得不去寻找一个维护全国统一的偶像。为此,伊藤博文曾经在制定日本宪法的枢密院宪法制定会议上提出,日本要建立宪政,必须确立国家的机轴,在排除了将宗教作为国家机轴之后便想到了皇室,他说:“在我国,可以成为机轴者,唯有皇室。” 所以,伊藤博文领导起草的宪法也把注意力放在确立皇室为国家机轴上。他说:“此宪法草案用意于此,力求尊重君权并尽量不加束缚……亦即草案指望以君权为机轴,而完全不加毁损,不敢以彼欧洲分割主权之精神为据。当然与欧洲某些国度中之君权民权共同者相比,其道理各异,此为方案之大纲。”

这样的君主制思想和建立君主制国家的决心,既然已经成为日本国家近代化的基本思路,那么各项制度和社会生活,包括为国民的商品经济生活提供行为规范的民事法律,都围绕这一中心为其服务就成为在所难免的了。因此一八九三年为修订带有民主主义色彩的旧民法典而专门设立的以伊藤博文任总裁的法典调查会,作为首相的伊藤博文亲自拟定民法典修订的规程,其中明确提出:法典应采潘德克顿式编制体例,按照萨克森民法的编别安排。 所以,“一君万民”的君主制政体构想,是促使日本民法典最终走向德国模式的政治决定因素。当然除此之外德国民法结构严谨、逻辑连贯、易于模仿的因素; 德国民法具体规则技巧方面较之于法国民法具有后发优势等等,也对日本民法典最终选择德国模式有所影响,但我以为,政治因素仍然是最根本的。正如加藤雅信所说的那样:“法是社会和政治的产物,因此它要发挥出一定的社会和政治职能” .

三、家国主义的政治观念决定了明治日本民法典诸多具体内容的封建性

日本民法典在结构形式上模仿德国民法典,仅仅是完成了民法典服务于国家宪政体制的第一步,它要真正全面地为政治服务,就必须在内容上贯彻以政治为中心的精神。日本民法典就是从维护封建的“家制”、旧的继承制度、封建的土地关系等几个方面来进一步维护君主制的政治体制的,其中家族国家主义观念又是联结君主制政体与绝对主义家制的纽带。

日本1898年民法典不仅通过家制维护君主制度,还通过物权制度维护封建性的土地关系、维护封建经济基础。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法典保留了永佃权。

在债权法和其它财产权领域,明治民法典采纳了近代化的尊重经济发展要求的财产制度,它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保护私人所有权、保护契约自由的思想。其实这些规定也是有其政治意义的。日本维新的目标就是效仿英国,追求富国强兵,追求与欧洲列强比肩,殖产兴业也是他们的追求,在相对远离国家政治根基、而又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领域,这样的放松与容忍是统治者可以接受的,也于他们有利。因此,1898年的日本明治民法典就是一个结合了若干近代民法理论和封建主义思想,资本主义的财产法和封建主义的人身家族法相混合的民法典。

四、所谓“法典论争”在本质上就是一场绝对主义与自由民主主义的政治斗争

众所周知,日本民法典的出台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在激烈的斗争中诞生的。自从直接翻译法国民法典的尝试无疾而终后,日本又聘请了法国法专家波瓦松纳德担任政府法制顾问,负责起草日本民法典。波瓦松纳德于是按照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和他自己的自由主义法理念,为日本制定了一部带有较多自由主义色彩和法国民法典模式的日本民法典。但是这一部民法典刚刚出台便遭到了很多日本学者的强烈反弹。这就产生了日本民法史上著名的延期派与断行派之间的法典论争。关于这场论争的本质,日本学者有很多研究,有从思想基础研究的、亦有从学者各自的阵营或从政治背景方面进行研究的。人们认为,这场民法典论争既有英美法学者与法国法学者之间为争夺学术领地的学阀争斗的意义,又有自然法学派与历史法学派之间的理论分歧的性质, 还有自由主义与绝对主义政治主张的斗争, 有的学者认为,历史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不同法观念构成这场法典论争的主要方面,因此,其学术意义与德国的法典论争不相上下, 我以为,日本围绕旧民法典展开的所谓“法典论争”,其实质是一场政治斗争,政治性是其主要的属性。我们可以从这场论争双方的阵营组成、斗争的焦点以及决定斗争最终命运的因素各方面加以论证。

首先看斗争的双方人员。在法典论争中的断行派,大多数是法国法的支持者,他们以“和法法律学校”为阵地,坚决主张立即实施带有民主主义色彩的“旧民法典”。其代表人物除了旧民法典的起草主持人法国人波瓦松纳德之外就是曾经留学法德的梅谦次郎。 波瓦松纳德是一位思想先进的法学家,他的很多思想超越了当时他所处的时代,例如他主张租赁权为物权,主张废弃日本固有的家族制度而建立近代婚姻家庭制度,不仅表现出他的超前思维,而且说明他是一位具有近代法治理念的自然法学者;作为波瓦松纳德的支持者,梅谦次郎也是一位深受民权思想影响的具有资本主义民主主义思想的人,以自由主义自然法学者而著称。他们与自由民权派相结合, 主张旧民法典应该迅速实施,其实质是希望全面引进欧洲近代法律体系和思想,迅速在日本建立起以自然法学思想为指导的民主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系,一举荡涤旧有的封建性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可见他们更像是一群激进的革新者。作为断行派的反对者,延期派则是以英国法学者为主体,表面上看似乎是主张英国式的经验主义法律理念优越于法国法,仅仅是一个学术上的分歧而已,但在实际上表现了英国法派对英国式君主立宪体制的羡慕,体现了他们改良主义的倾向,一方面他们有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愿望,另一方面并不希望改变既有的具有浓厚封建性质的所谓“淳风美俗”。他们的核心人物虽然是穗积陈重,但穗积陈重的弟弟穗积八束起到关键作用,他所撰写的《民法出而忠孝亡》的论文,比较系统的阐述了他的国粹主义保守思想,抨击旧民法典的进步思想,成为延期派代表性著作。

其次,从双方斗争的焦点来看,集中在对家族制度尤其是对家长制为中心的封建家族制度的不同态度上。从江户幕府中期以来日本的家族关系仍旧存在,家长制也还没有废除,但作为倾向来看,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家长制逐渐削弱了,在下层市民如手工业者、商人和农民之间,长子继承制并不一定受重视,子女结婚也相当自由了,这一倾向随着明治维新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而得到推广。按照自由主义学者福泽谕吉的主张,希望改造日本旧有的以家长制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家族制度,而以平等的夫妇为中心加以重构, 以便达到消灭家长专制特权,建立民主式的家族,实现家族制度近代化的目的。波瓦松纳德主持下的旧民法典家族法部分正是体现了这一主张,这部民法典形式上虽然承认了以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家长制,但实际上是承认了以夫妇为中心的家族制,削弱了家长的实质权力,这一方面体现在法典形式上一反东方式的先家族后婚姻的顺序,而采用先规定婚姻、再规定亲子关系,最后规定家长权和家制的欧洲式排列顺序;另一方面在内容上则体现为家族成员有独自的财产所有权和结婚、居住的自由,没有绝对承认家长的居住指定权、婚姻否决权等实质性权力。 这可以说是旧的家长制家族制与新的夫妇中心的家族制的结合,同时也可以说是民主主义和民权思想在家族制度、民法典上的反映。旧民法典的这一革新成果,成为延期派着力攻击的对象,所谓“民法出而忠孝亡”指责这一家族制度是“极端个人本位的民法,欲以此剔除三千余年的信仰”,认为:“我国是尊祖训,重家制之邦,权力与法均生于家,……所谓家长权神圣不可侵犯,理由源于祖先的神灵神圣不可侵犯,家族中无论长幼男女,一是服从其威信和权力,一是赖于其保护。” 穗积八束与延期派固守日本三千余年的家长制家族制度,把它说成是优越于万邦的日本独有的好传统,无疑有国粹主义的成分,但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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