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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民法学习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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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民法学习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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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学习法律,尤其是学习作为“万法之法”的民法,必须掌握一套适合的方法。请求权基础正是学习民法的重要方法。我国台湾著名王泽鉴教授近年来出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就对该种方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尽管使用的法律概念如此抽象的,适用的法律条文如此复杂,但我们还是可以找到贯穿整个民法典的线索,即权利与法律行为。而请求权正是权利作用的枢纽,不同的权利产生的请求权是不同的。债权的主要作用在于请求债务为一定的行为,自然请求权于其乃属根本。支配权、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权利受不法侵害时,也是以请求权作为其救济方法(如物上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权与请求权也具有密切关系,可以说是请求权发生的前提。

既然请求权作为贯穿整个民法典的线索而且不同的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也存在区别,因此当我们分析案件时必须明确指出支持某项请求权的法律规范,而不能简单笼统的称“依据我国民法”或“依据民法原理”,这种法律思维逻辑过程必定是模糊混乱的。在分析案件时采用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的意义在于:首先,民事诉讼所争执的多属一方当事人有无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请求权基础适合司法实践的需要;2、有助于针对问题回答集中探讨各种可能成立请求权基础的要件。3、从法律的立场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以及未受节制的衡平思想。[3]

当分析某一案件时发现可能存在多个请求权基础时,除非该案件所提出的问题已经指明特定的请求权基础,否则应当依照下列顺序加以通盘检讨:契约上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之所以特别强调应依据此顺序检讨各项请求权,避免凭直觉任意寻找一个请求权基础的理由在于:首先,非如此不足以养成缜密深刻的民法思维方式;其次,惟其如此方可避免遗漏;第三,可以确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各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

尽管请求权基础思维方式是德国民族的独有的逻辑思辩能力创造出来的,不一定完全适合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研习民法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研究主要继受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民法的同学们掌握了这一方法还是非常有益的。

注释:

[1]王泽鉴著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1999年5月作者自版

[3] 王泽鉴著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1999年5月作者自版,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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