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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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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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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学界探讨的难点与重点,因为每一起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往往都演化为整个职业的一种危机,而归责原则乃是解决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诸多问题的先决条件。我国学界对这一问题存有争议。实际上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侵权责任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资本市场风险的公平与合理分配的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

主题词: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归责原则

所谓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职业过程中,因其过失签发不当意见的查核报告,致使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财务报表使用人因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信息遭受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侵权责任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的诉讼爆炸以后,在许多国家都成为一个热点与难点。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诉讼往往成为媒体追逐的话题,因为它们大多与著名公司的破产或原告的巨额索赔联系在一起。如域外的安然—安达信,本土的银广夏—中天。同时,长期以来,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就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边界问题难以达成共识。实际上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资本市场风险的公平与合理分配的问题。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侵权责任,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如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及会计师侵权损害赔偿,等等。其中确定归责原则乃是解决其余诸多问题的先决条件。本文拟就此作些探讨。

一、 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与立法考察二、(一)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归则原则的理论纷争

德阳验资案(德阳验资案的案情参见丁平准主编:《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 193页。)以后,很多法院以最高法院法函56号作为依据,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发现存在虚假的财务报告即判决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引起会计学界的强烈不满。理论界对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无过错责任原则说

2、过错责任原则说

3、过错推定原则说

4、公平责任说

有的学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在职业活动中虽然严格遵守了职业规则,但由于现代抽样审计的固有风险等客观原因而出具了虚假的报告,给委托人和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承担的责任既不是过错责任,也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一种公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会计师无过错,可不承担过错责任,但毕竟会计师出具了虚假的报告并造成了受害人损失,若会计师不承担责任,则显失公平,为体现公平,正义之法律价值,会计师还是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以实现法律的救济功能。被审计单位作弊手段的高明以及会计师严格遵守了职业规则,不能免除会计师的公平责任,否则,会计师的价值何在?(参见王新波:《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探讨》,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第2期。)

(二)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考察

1、美国立法

2、日本立法

3、我国台湾地区立法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归责原则的现行法之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涉及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主要有:《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刑法》、《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其中大部分法律只涉及了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其民事责任。涉及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主要为《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除《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涉及到了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函56号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院关于德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纠纷案所作请示的答复。从内容上看,法函56号判定德阳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因为德阳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证明中特别承诺“以上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属实,如有虚假,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法函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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