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日本亲属、继承法的主要变化

日本亲属、继承法的主要变化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09-30 01:48:02
日本亲属、继承法的主要变化
时间:2022-09-30 01:48:02     小编:
日本亲属、继承法的主要变化 日本亲属、继承法的主要变化 日本亲属、继承法的主要变化

二、《亲属法》的近况战后宪法修改之后,民法也相应的进行了改正,财产法本来是现代法因而没有进行修改,而家族法则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以前的那些旧的制度都被废除,1947年日本对家族法全面修改之后就未进行过较大的改动。

B、婚姻的效力 新增加夫妻选择异姓制度。大家族户籍制度被废除后,男女要结婚必须从父母户籍中分出,此时要选择一个姓,或者是丈夫的或这是妻子的,孩子出生之后也要同父母同姓。原来的大家族户籍制度要求女子从夫姓,因而在早先女子选择丈夫的姓占90%以上。但是在现代日本女性参加工作的也非常多,大多女性不愿意改姓。但是反对的人认为草案中加入这一内容,即不仅要求夫妻选择异姓而且要求在孩子出生之前先定下孩子的姓,有人认为如果这么规定会使人认为结婚即是为了生子,使人反感。日本自民党认为,家庭成员通过同姓结合的制度已延续了一百多年,现改为异姓的话,会使家族观念淡漠,促使现有的家庭崩溃现象更恶化。

C、离婚 日本民法离婚原因中关于破裂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在草案明确规定下来,同时追加5年以上分居,苛酷,信义原则条款。

D、继承的效力 在日本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顺位是同样的,但非婚生子女的份额是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草案中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额同等化。

三、《亲属、继承法》的今后的主要课题及问题点1、婚姻法(1)夫妻选择异姓制度(参见前文)

(2)签订夫妻财产协议者极少-1898年至1999年的约100年力仅479件。日本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分产制,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财产都为个人,财产是形式上的平等规定。但是在日本,目前仍是丈夫的收入较多而妇女一般多为家庭主妇或收入很低,因而实质上并不公平,对女性的保护就成为一个问题。所以,这方面有修改的必要,但是目前尚无修改的动向。

离婚后财产分割,给孩子的抚养也是个问题。直到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执行法后,履行才得到一定程度的确保。

3、亲权问题在日本离婚时如果有未成年子女一定要确认亲权制,日本是单独亲权制。夫妻离婚前是共同亲权。离婚后由父或母一方成为亲权者,即单独亲权制。统计数字表明,父母离婚后,母亲成为亲权者的统计数字增多,占80%以上。丈夫因此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丈夫实际上不支付的居多,即使将丈夫支付过一次的也算入内,也有60%以上未支付。2004年4月1日的民事执行法修改后,如果父亲不支付,可以从工资中强制执行财产分割上从最近案例看也可从丈夫的退休金或年金中强制执行。

亲子法问题有关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额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而否认亲生子女诉讼,一般而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孩子的母亲的丈夫被推定为亲生父亲,但他可以提出否认亲生子女的诉讼名单要求很严,只能是被推定父亲的这个人可以提出,妻子,孩子,真正 的父亲不能提出,而且必须在孩子出生后一年内提出。希望修改后妻子,孩子,真正的父亲可以提出。

有关人工生殖子女问题日本立法并未规定,判例在近年由出现,但也少,只有4 例。加藤教授提出一个例子,是丈夫死前将精子冷冻,丈夫死后,妻子将精子取出体外受精怀上孩子,孩子出生后,妻子要求政府受理出生受理,但不被受理,妻子一直上诉到最高裁判所都被驳回,之后妻子改了个理由即以孩子的名义要求父亲认领为诉讼理由,一审是驳回,而二审是许可,加藤教授同意第一审的,因为从孩子保护的角度上,孩子从户籍上就可能知道自己是在父亲死后由精子解冻出生的孩子, 在感情上无法接受。不如通过特别养子制度由孩子的祖父母领养孩子。

日本近期诉讼中常见的案例是遗产分配,这同中国是一样的。

另一个是遗言的效力,高龄者留遗言时由没有意思能力是个问题,如果没有意思能力,遗言是无效的,遗言继承时,在不利地位的继承人常会提出这个问题。

与中国继承法的主要不同第一点是不把继承与抚养联系在一起,没有对父母尽抚养义务的子女也同样可以继承遗产。

第二点是遗产的范围以名义来定,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为分产制,因此,即使妻子实际上对丈夫名义下的财产进行过协助,其财产也全部为丈夫的遗产。

再比如一个丈夫在战争中死去,妻子一个人辛辛苦苦把孩子养大,孩子长大后有了自己的财产但是却先于他们的母亲死了,按照日本的继承法,如果该儿子有子女和妻子的话,母亲就不能继承儿子的遗产,因为当时1947年改民法的时候认为人生就50年,没有考虑到孩子会先死。但是由于现在寿命延长,平均寿命能达到80岁,到是孩子有可能出意外先于父母死,所以日本的继承法没有考虑到这些显然是不够不合理的。

第四点不同的是日本继承法仅在不存在继承人时允许遗产分给。比如说一个母亲有三个孩子,但是三个孩子都不照顾母亲,如果这位母亲和她的妹妹居住并由妹妹照顾,但是母亲死后,因为这个母亲还有子女,所以妹妹就不能继承她的财产,子女来继承的时候就把妹妹排除在外了。再比如如果那位母亲和一个朋友居住,她的朋友来照顾她,母亲去世后,朋友当然也不可能继承。但是在中国如果照顾了老人的话就可以适当的考虑照顾被继承人,在日本这些完全没有被考虑到。只有在没有任何继承人的情况下则她的朋友才有可能得到她的财产。

第五点也就是最后一点,日本法律一律承认遗留部分权利者,与是否抚养过被继承人无关。 比如说夫妻有孩子的话,即使夫妻在遗言里认为哪个团体对自己照顾比较多 愿意把财产都捐给该团体,但是他们的子女可以提出遗留份,得到他们应当得到财产的一半。

从1947年制定的时候,当时人的一生只有50年,所以现在已经与现实状况已经不能对应了,所以有必要进行修改。

学生问题:1.在日本,民法修改中法庭上离婚的原因更加的刻酷了,但是日本协议离婚却很简单。这样的话,法律目的是否没有真正达到呢?

2.日本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而在中国法定财产制的共同财产制,离婚时,是夫妻各自一半,那么在日本到底是财产分割是怎么分割的?

日本民法中财产分割的条文就一条,关于它的性质说法不一,一是夫妻共同挣出来的财产的清算,二是离婚后的抚养,三是离婚后的抚慰金。在日本很多妇女结婚后就了工作,如果离婚的话需要一些发展的钱。现在比较有利的学说是认为属于不法行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样对妇女更为有利,诉损害赔偿的讼时效为三年,而夫妻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仅为2年,有个判例,先要求财产分割,再要求抚慰金,判例的立场是财产分割中有了损害赔偿的内容,但是如果不够的话也可以通过抚慰金的形式再要求。

3.日本家庭发很传统,但是传统意义上是给父亲抚养,但是事实上母亲对孩子的抚养占大多数,为什么是这种现象?

在现行法之前只有在父亲不能当亲权者时母亲才能成为亲权者,但是在现行法中,父亲和母亲都可以成为单独亲权者,在1965时,统计中单独亲权者基本上是各占一半,但是此后,母亲成为单独亲权者的越来越多,主要是由于母亲各容易照顾孩子,而父亲的工作一般比较忙很难养育孩子,在家庭观念中,认为男的继承一切也不是很强烈,而且尤其在城市里和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情况比较的少,基本上都是两代人生活,所以如果离婚的话,孩子的单独亲权这如果是父亲的话就没有人能带孩子了4.如果把慰抚金确定为侵权行为的话,侵权行为侵占的是什么权利,这种权利在日本民法典中是否有规定。

关于慰抚金是一种学说,在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不法行为的条件和要件,因为故意或过失,使他人权利受到损害,损害了别人的法益。比如因为丈夫故意或过失的家庭暴力,使得妻子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的话,妻子可以要求赔偿,再比如丈夫在浑厚和他人和了婚外性行为,则妻子也可以以不法行为要求赔偿损害。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