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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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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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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知道,本文讨论的话题,数世纪以来,已经被很多的社会和法律哲学家讨论过了。对这方面的资料,我了解一些,但多数是我所根本就不熟悉的。我从来没有试图去把我的观点和先哲们联系起来,也从来不认为,研究特定问题上的相同或相反文献是我的责任。

读者不应过高估计本文的价值:它只是用我在早期作品中阐述的宪政秩序的概括视角,论述自由和财产权的关系的一个努力。

第一章 导论

从历史学、语言学和法学角度来看,“共同或共有(the common or commons)”都是指共有财产,也就是,若干个(许多)人(家庭)共同使用的有潜在价值的资源。私有化意味着,以明确划定的边界,在独立的使用者之间,分割这种资源。使用的激励改变后,有价值的产品就会增加。这一简单命题最早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但它却是我们理解基础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点。

在这本书里,我的命题是,这个简单的(为了方便,我们就称之为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绝对不同于现存的对财产权的另一种辩护;这种亚里士多德式的观点,不管是经济学家还是法律及政治学家,都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因为后一种观点认为,在资源的使用上,效率或者生产力并不是占绝对控制地位的要素。和效率相比,自由更重要,尽管效率和生产力这两个要素在很多场合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人总在努力减小他人对自己福利的影响,无论这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独立于他人的行为所强加的影响,是令人向往的目标。面对各种选择的机会,人们想要 “选择的自由”,他们不想让自己的选择受到其他人活动的限制,无论这活动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我们可以认为,这里有个频谱:从最大相互依赖到最大独立。

作为共有财产的分享者,人们间的相互依赖是最大的。有保障的对联合生产的物品的份额的价值,取决于该分享群体的所有成员的行为,这价值还受到仅与群体规模有相应关系的个人的行为的影响。按特定形式将共有财产分派给私人,和确保有个独立行为的领域,除能产生更高的产品价值的激励动机外,还减少了个人对他人行为的依赖。个人自由也增加了,如果把自由定义为个人福利对他人行为的依赖的反面的话。只有个人存于和社会关系(甚至是贸易和交换产生的自愿互动关系)完全孤立的境地,最大独立才得实现。打个比方,美国边远地区的有自己的地产、完全靠自己力量生存的自足的家庭,就实现了这种最大独立。因此,共有的共有财产和这种自足的家庭地产,分别位于前述的想象的频谱的相反的两极。

在生产率和自由这两个方面,私人的或单个人的财产的功效,需要深入的分析和讨论。“自由”概念的引入,开辟了涉及比较制度分析的新的研究领域;从前,人们总把视野集中在效率上,这个领域也就被忽略了。然而,首先,我仍将阐明标准或者正统的分析,以帮助接下来的比较研究。第二章就做这件事,我尤其要依照标准的效率分析逻辑而非基本的契约论框架,来考察人们消除“共有悲剧”和“跳出霍布斯丛林”的过程。第三章将引入“自由”的维度,并描述“独立达致最大程度” 的背景。在第四章,为推导出由独立到市场相互依赖的转变的理性或逻辑基础,我修改了经济学的假定。第五章考察了市场依赖对个体参与者的态度和行为的影响,和财产所有权的后效作用,这些在第六章都有实例分析。

第七章分析交换的专业化的动态特征,和相伴的有关参与者的依赖地位的反馈信息。第八章详尽阐述包含多重市场选择及进出自由的竞争过程,重建参与者的各式的独立,但我没有涉及基于不可靠基础而非财产所有权提供的独立。在第九章,我提出,这种市场的独立,是经济学家的理想,但却并没被个体行动者完全理解,目前所有权制度安排的“无效率”偏好,就证明了这一点。第十章根据服务的自我生产,确立所有权的模型,尤其是耐用消费品的所有权模型,并描绘这所有权对个人市场地位的影响。第十一章讨论能带来货币收入而非直接提供服务的资产私人所有权,并再次考察这所有权对个人市场地位的影响。第十二章单独研究资产私人所有权持续促进价值积累的作用,第十三章具体论述财产所有权和通货膨胀间的关系。在第十四章,我的焦点就转移了,我研究社会主义组织对所有权的影响,和由此而来的所有权对自由的影响。第十五章简要地专门论述早期教皇利奥十三世(Pope LeoⅩⅢ )的教会通谕对社会主义破坏私人所有权的(1893年)承认。第十六章简要讨论,在涉及财产权与自由的关系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看法;第十七章是一些最后的思考,尾注 (第十八章)表明整个研究的政治一宪法的意涵。

第二章 霍布斯丛林;共有悲剧

我将人们熟悉的由托马斯·霍布斯设想的自然状态,作为分析的起点,在这里,没有什么东西是“我的和你的”,人们间没有分界,没有法律,没有惯例。在这种想象的状态下,每个人的生活都是“贫穷、孤独、肮脏、残忍和短命的”。霍布斯(1651年)认为,这种无政府的丛林,是下述令人信服的命题的基础:所有人都极看重安全,他们把权力交给突然出现的君主,他承诺随后保护他们。

然而,如果预料到在这强制的市民秩序下,根据他或者她自己的算计,人的状况将比在无政府丛林中更糟糕,那么,根本就不会有任何人自愿承认君主的强制权力。霍布斯丛林的“自然均衡”,提供了分配基准,由此出发,个人与君主间才有谈判以达成契约的可能。这种退后、退回或退出选择的存在,对最初谈判的契约施加了限制,它也影响到契约在随后运作时的强制执行1.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建构中,个人的存在先于从而也独立于与君主的契约,即使这种存在,与君主提供的秩序相比,并不愉快。个人在有序结构中由君主保障的适当福利,与在无政府丛林中期望的福利间的差异,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君主的“生产率”;基于某些考虑,这种差异也可称为“社会租金”。

霍布斯的建构是猜想的和非历史的。人们过去不、现在也不认为它是过去或当前的现实的描述。个人从未生存于某集体单位、大家庭、部落或者游牧群体的约束之外。霍布斯采取简化的步骤,设想出自主的个人;我们可根据理性选择的标准,来分析这自主个人的行为。这种方法有助于问题的分析,又不会严重损害分析的意涵。

对现代社会科学家来说,共有悲剧是比霍布斯丛林更熟悉的起点,我第一章的分析就是由它开始的。当然,在这两种背景下,参与者间互动的形式结构,是相同的。经典的囚徒困境,最生动地概括了这种结构。在这里,坚持单独占优势的策略的参与者产生的结果,与别的有多种供选择的策略的参与者的产生的结果比,对全体当事人更为不利。然而,我想说的是,尽管它的结构相同,但这两类社会互动的典型模型,对理解私人或单独的财产权(制度)的作用来说,意义并不相同。现在,我们来分析典型的共有悲剧。有种能够创造价值的潜在资源,由全体参与者共同使用,每个参与者遵循效用最大化的考量,超出如下界线,扩大个人对资源的使用:这个界线是,在资源使用由集体决定的理想情境下,人们将一致同意的每个参与者应有的最适当份额的边界。当私人选择与公共使用结合时,资源就遭受到了过度的使用;每个参与者的行为,都处于资源使用的相应边际,这就给共享资源群体中其他人的福利,造成了外在的不经济;如果通过他们自己的协议,集体地决定对私人的选择施加某些限制,则所有参与者的境况都将有所改善。

在这典型的例子中,将相关外部性内部化的一种潜在方法是,将共享资源分割给单独的使用者,用对特定被分配的资源份额的私有的或分离的财产权替代资源的共同使用。这一步骤意味着, 以明显的独立的私人使用为取向,在资源的使用上,取消所有的公共或联合。在典型的后私有化背景中,个人不再有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去过度扩大资源的使用;在修正后的私有财产权背景下,个人只是依据效用最大化的考量,以“最适宜”或者“最有效的”途径使用资源(财产),因为,任何对效率的背离,都对做出使用决定的人,直接和排他地强加了机会成本。

在私人所有权制下生产的产品的价值,与在资源共同使用之背景下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间的全部差异,可称为“社会租金”,它产生于私人财产权体制的制度化。形式上,这“租金”相当于霍布斯标本中的由和君主订立的契约生出的“租金”。这租金,一方面,衡量着私有财产权制度的生产率,另一方面,衡量着君主制度的生产率。

然而,并置这两种人们熟悉的模型,似乎有些矛盾。共有资源的私有化表明,有效改革的方向,是增加个人独立(减小依赖),相反,与霍布斯式的君主订立契约的个人间的协议则表明,有效改革的方向,是通过共享君主制下的成员资格,来增加个人的依赖。在这里,表面的分歧,在于两种模型的重点不同。共有悲剧的比喻,主要关心的是向个人分配独立的排他权利、独立的私人领域。这种比喻会忽视(分配一旦完成)相互独立权利的实施问题。相比之下,无政府丛林的比喻,最初关心的是,个人独立要求权的实施和保护的必要,这些要求权被假定是确立于某种先在的“自然均衡”之中。分配问题本身,从概念上讲,处于与君主订立的契约之外,除非将它适用于因要求权之有效实施生出的租金。

两种模型的差异,在解释和规范的潜能方面,都很重要。霍布斯模型,在为强制的政治-法律秩序推演合法性理论而言,具有更强的解释力:这种秩序源于参与该秩序的个人的最初协议;这种模型还表明,在权利的分配上,君主的政治权力受到个人的一套先在要求权的限制。相比之下,共有模型的解释力就不周全。依这种模型,私有财产权的捍卫,仅仅以效率标准为基础,而且这与实施问题也无直接关系。也许人们不必吃惊,这种模型似乎更投合现代福利经济学家的意气,他们总乐于假定,政治权力会仁慈行事。

在对共有资源的份额的独立个人要求权的定义上,共有模型依然非常模糊,从而,对于可被集体用来做出最初分割的基础标准,共有模型也同样模糊。这种模型隐含的意义,似乎是说,份额分配本身,有些专断,且受制于集体单位不受约束的选择。也就是说,受到这种模型鼓励的心灵,似乎乐意接受这样的主张,即国家“定义财产权利”。当然,对可能产生于共有悲剧的契约手段的更完整的分析,必然会遇到这类问题。但是,就推演私有财产权利的根本逻辑而言,这类因素的缺席表明,共有悲剧的比喻,属于非契约论的传统(不是契约论)。

第三章 分割的共有资源、法治和对边界的侵犯

在第一章,我指出本文的核心命题是,私有财产的经典的亚里士多德式的辩护,仅仅提供了两个规范解释纬度的一个,私人财产权与生产率的关系,还必须加上私人财产权与自由的关系。第二章,以高度概括的方式,介绍了人们熟悉的比喻背景,这有助于人们理解财产权的逻辑,即私有财产权是如何和为何产生于个人的理性选择。本章打算扩展这个讨论,并具体提出财产权和独立或自由的关系。

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表明的,所有共同使用未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个人,或所有发觉自己身陷无政府丛林的个人,都将发现下述做法符合自己的利益,即:共同签订协议,据此将共有财产分割或私有化,每个参与者获得一定的份额,而且为该份额规定明确的限制或边界。我想把注意力集中于独立参与者相互之间的协议,暂不考虑可能同时产生的个人与君主间的协议。换言之,我想在洛克的而非霍布斯的契约框架内,展开我的论述。原初协议确立了分离的财产权间的边界,无论这些财产权定义的依据是人还是物。为了方便,也为了不失逻辑的结构,我们可以认定,原初协议将个人的财产,也包括指定的物理空间范围,分配给他或她本人。原初协议确立了财产法,并界定了侵犯边界的违法行为。

我想进一步假定,在这初次分割之后的模型中,生产的专业化尚无任何优势。在他或者她自己的边界内,每个人(或家庭)都可能用他或她自己的能力,生产出全部需要的“物品”,他和她能够像专业化和交换引入后一样,实施有效率的生产。这种模型从而就成了自足的家园,每个人的行为都完全独立于社会关系,已确立的法律制度保护着其领土和人身免受侵犯。

在如此构建的分析框架中,个人(或家庭)享有最大的独立,同时,在自然资源和人力的利用上,享有最高效率。经过先前对共有资源的分割,每个决策单位目前都面临着一些激励因素,即要使效用最大化与对资源的最优利用(含义较广)相和谐。通过假定的自足经济组织的生产率,这里就不存在任何由专业化、贸易和交换所带来的相互依赖。按照个人自己的计算,他或她的福利完全不取决于他人的行为。可供消费或最终使用的“物品”,在质量和数量上,仅仅与个人为获得这些物品所乐意承担的“不利” 相关。就字面意义而言,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做他或她自己的事情,对共同体的其他人没有任何影响。

实际上,除去根据原初协议确立的财产法而存在的成员资格外,这种共同体本身并不存在。这种典型框架中,只有两个明显的区别:其一存在于在财产法所界定的个人之间,其二存在于那些界定独立财产权的法律结构的参与者与那些可能的局外人或外来者之间。

我建议,目前暂不考虑法律结构内部的人与外来人间的关系。为求简便,我们假定不存在外来人;每个人都是界定独立的财产权利的原初协议的参与者,因此都受制于由此产生的财产法。然而,要想保证分析逻辑的一贯,我们就不能忽略实施问题。侵犯边界的现象必然会发生,即使财产权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因为在缺乏强制实施机构的情况下,必定有些人会试图通过侵犯边界的资源使用,来获取差额利益。在原初契约得以履行的同时,必须规定一些条款,来控制侵犯边界的行为,来发现并惩罚那些侵犯他人的已界定的财产权利的人。

只要不能把法律实施的任务交给某种非人性的技术,霍布斯的框架的某些因素就必然会浮现。财产法的实施要求有强制的实施机构;某人或某些人,无论是否从最初订约人之内或之外挑选,必然会被分配去守护财产权边界的专门任务。在此,专业化之缺席的假定,就站不住脚了。如果实施法律的人被授予发现、界定和惩罚违法者的权力,那么,这种权力本身又怎能被限制在可取的界限之内呢?谁来看管看管者呢?

功能论者的回答,可能仅仅是指出西方社会某些历史时刻的法治的演进。如果被分派了执行权力的人,自己要服从的法律与他被要求对他人实施的法律相同,那么,他们滥用权力的可能,就会受到严格的限制。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才正当地确立了复杂的制度,包括权力分立、多重主权、重叠管辖权、独立法院系统和陪审团制度。在有效运转的法治之下,个人受到保护,以免受政治一-法律权力之专断行使的侵害。在这原初模型所假定的经济自足的典型框架内,个人独立或自由不必受到必然存在的法律实施制度的严重损害。在这个纯粹的框架中,“国家”存在的惟一目的是履行它的保护职能,而且,从字面上看,它是守夜人,不分昼夜。在此,一定要注意,这极端的模型,不需要独立契约的执行人的角色,因为这些契约尚未存在。

本章考察的典型模型,仍需进一步的研究。前面已经提到,超越于个人或者家庭单位之上的“经济”――这种说法并不妥当,因为,根据我的建构,每个单位都是完全自足的,并不与其他单位交换。按照前面的分类,个人或者家庭单位最大限度地独立于社会的其他类似单位。这种单位面临的选择,无论如何,不会受到其他生产单位的选择行为的影响,前者仅通过遵守财产法与后者发生联系。只有当财产法被违反时,这种独立才被破坏,这种违反财产法的行为,要么是因为主权者未能有效控制侵犯边界现象的出现,要么是因为主权者自己的行为超越了权限,侵犯了边界。

在别处,我已讨论过限制主权者权力的问题(Buchanan,1975)。在这里,我想集中关注这种典型模型的特征;在形塑人们对财产权制度的态度是,这些特征非常重要。想象一种完全自足的个人或者家庭的经济,这是如何可能的呢?这里需要关于这种经济如何会运转的假说建构,这种建构,反过来,又必须引入对这种单位所面临的选择问题的某种想象的分类和界定。我们应把视线落到生物学意义的必需品上:食物、住所、衣服。我们会认为,这些人们普遍希望得到的“物品”,不是自然地“从树上长出来的”,也就是说,它们在数量上并非充分地足以满足所有需求。换言之,我们假定,稀缺是选择的背景;我们可以假定,个人或者家庭单位,如果未在“损失”和“收益”间做出内在的交换,就无法生存。我们的整个设想的前提是,人类处在后伊甸园式的国家之中,为了生存,人类被迫劳动。

当然,这种普遍存在的稀缺,是非常简单的事实;将这种状况推及个人的背景,几乎不需要任何想象力。不过,我认为,这种想象力可算是某种心智的壮举,在这里,劳动和获得消费品的权利间的联系,逐渐被削弱了。然而,我想越过稀缺(当适用于自足单位的经济时)的意涵,充实对这类单位运作情况的想象的描述。在这里,我们几乎都会使用一个有关农业的比喻,在这里,自足单位的人在田地里劳动,生产生存所需的物品。按照经济学家们的话说,这种自足的家园模型,变成了劳动一-土地两种要素结合的生产模型。物品是通过受自然力援助和支持的劳动,从土地中取得的。这种比喻认为,位置的固定是自足的生产-一消费单位的一个特征。正如我在随后讨论所表明的,在形塑对财产法的态度方面,这个特征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应当指出,在这里,农业的比喻,完全是不必要的。自然本身可以提供充裕的物品,只要个人单位放弃懒散的欢乐,努力劳作以开发自然。我们可以想想早期美洲印第安人的情形,他们生活在野牛过多的大平原上。自足并不意味着位置的固定,土地作为资源,过去并不稀缺。

第四章 经由契约的可转让性:市场相互依赖的出现

前面,我假定的原初情境是:存在许多自足的家园,它们处于特定的地域,存在对人身和土地的私人财产权,这财产权受到有效法律制度的保护和实施。现在,我要放弃“自足生产有理想效率”的假定。现在,我假定,专业化提高了生产率;如果投入是专业化的,就会有更多的产出。单个经济单位的需求,是无法实现这种利润的增长的。再者,我假定,这种联系得到了所有人的承认。

在这种情境里,要想获得最大独立(自足使其可能),意味着要承受一项机会成本。要想依然保持自足经济中的孤立,个人或家庭单位必须放弃可经由随交换而生的专业化生产所获的“更多”的物品。自足意味着效用的损失,这效用损失是可由经济价值的亏损来衡量的。然而,反过来,个人或家庭单位也必须承认,要想得到专业化和交换本身的结果的更多价值,也意味着可由独立的丧失来衡量的效用损失。

如果专业化的优势是存在的,那么,理性的效用最大化原理将意味着,这些优势,在某种程度上,能得到开发。亚当·斯密希望人们注意人物物交换和易货交换的自然偏好,以此作为对交换之起源的解释。但是,现代经济学家们无需引入此种特殊偏好,他们可在经济人的理性计算中,找到专业化和交换的起源。不过,效用最大化的准则,不能说明,此种专业化会在多大程度上发生,因为在个人的效用函数中,独立也是正值的自变量。理性选择的规则,仅仅指示,由经济自足代表的解决方案,并未描绘出假定情境里的行为。但是,个人或家庭经济单位可在不同的程度上进入生产一-交换关系,这种程度也是一个经济相互依赖的频谱:个人接受的相互依赖,可是最大的,也可是最小的。

因提高利润之开发行为生出的某种物品的剩余部分,将被带到“市场”上,剩余物品的所有人期望,别的经济单位也相应地把其他物品的剩余部分带到市场上,以便于促进互利的贸易。他们期待的有利结果是,与自足条件下达到的标准相比,个人或家庭单位都能不用更多劳作,就达到更高的消费标准,这种标准是按照每种物品的更多数量来衡量的。

在这里,我的目的,不是描述市场出现的猜想的历史。细究中世纪的集市和市场时代的资料,是历史学家的事。我只想考察,对交换关系的最小进入给财产权带来的影响。我将假定,法律制度的内容也得到扩展,它包括了个人间自愿契约的实施,和对交换中的欺诈行为的有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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