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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自由权法律保障如何完善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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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自由权法律保障如何完善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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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立法上增加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二)走中国特色的宪法保护人身自由权之路

1﹒完善宪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程序性条款

宪法第37条等规定的实体性条款,已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进行了最根本的保护。但是,殊不知,实体性条款是目的、内容,程序性条款是手段、工具、形式,后者须适应前者需要,否则前者势必落空。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增设以下程序性的条款:任何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也没有证明自己的配偶和近亲有罪的义务;严禁用拷打、残酷折磨、长期拘禁的方法获取口供、搜集证据;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得到迅速的和公开的审判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得采信用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

2﹒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

现有宪法虽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但相对于美国、日本等国的普通法院审查制和奥地利、德国、法国的专门机构审查制而言,这种被称为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的违宪审查体制,迄今为止从来没有启动过,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此外,在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下,公民宪法权利受侵犯时无法提起宪法诉讼,法院审理案件时也不能适用宪法,不能使宪法成为公民必要时可真正运用来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有用工具。在我国,要有效保护包括人身自由在内的公民的宪法权利,必须有可供公民真正运用的违宪审查制度,否则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被层层克扣和被非法侵犯的状况将难以改观。因此,笔者建议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点和制定法制度的传统,我国宜采用建立专门国家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最好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置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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