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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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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分析
时间:2023-02-22 01:46:38     小编:罗熹

长期以来,审判形式化己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垢病,严重损害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而全案移送制度被认为是其主要原因,对其进行修改甚至废除,移植西方国家的移送制度是我国法学界探索之路的理想信念。然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起诉方式上做了重大修改,即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送卷宗的方式上回归了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立法的倒退?是否加剧审判形式化?其修改的原因是什么?接下来,本文对此予以探讨。

一、我国起诉方式的演变过程

(一)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与实质审查模式

我国是职权主义国家。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需要移送所有掌握的案卷。法官庭前阅卷后,认为卷宗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即可开庭审理,否则法官有权退回检察机关,让其补充侦查。可以看出,1979年实行的起诉方式是庭前全案移送制度加庭前实质审查的模式。

1979年的全案移送制度以及实质审查的起诉方式,容易导致法官产生对被告人有罪的庭前预断,庭审流于形式的典型问题。因此,全案移送制度遭到了法学界学者的强烈批评,而废除之声也越演越烈。

(二)1996年的限制移送制度与庭前形式审查模式 1979年的全案移送与庭前实质审查致使法官产生对被告人不利的庭前预断,加剧庭审形式化。为避免这一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借鉴口木和意大利的混合起诉模式,将之前的全案移送的起诉方式,修改为有限移送制度。该制度要求法官庭前不能查阅到所有案卷,且仅形式审查,即只要有指控犯罪事实就应当开庭审理。当时,学者对这一制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这可以避兔法官庭前预断,解决审判形式化的现象。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不仅没有实现立法目的,而且还导致了其他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1998年设立的庭后移送制度,架空了限制移送制度。众所周知,1996年设立了限制移送制度,而1998年,六部委通过了规范性法律文件,允许检察机关在庭审后移送全部卷宗给人民法院,即庭后移送制度。受阅卷中心主义的司法文化影响,法官会将注意力集中在庭后的阅卷上来,庭审流于形式。这使得之前为阻止法官庭前产生对被告人不利预断的努力付诸东流。第二,限制移送制度引发了阅卷难现象1996年的限制移送制度虽然限制了检察机关起诉时移送的案件材料,但是证据的定性是由检察机关来决定。这就决定了辩护方想要查阅到重要性证据是很困难的。由于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辩护方处于被动状态,双方无法在庭审中进行有效的质证和辩论,致使庭审结果倒向公诉方。

以上可以看出,庭后移送制度和辩方阅卷难问题是架空限制移送制度的两大障碍。只有扫除这两大障碍,才能实现限制移送制度的立法目的,实现庭审实质化。

(三)2012年全案移送的回归以及庭审形式化的模式

众所周知,1979年的全案移送制度以及1996年的限制移送制度都没有解决我国的庭审形式化问题。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却回归了庭前全案移送制度,只是法官庭前对案卷仅形式审查。一方面,有利于法官庭前了解案情,做好庭审准备。根据1996年限制移送制度的相关规定,检控方起诉时只移送部分卷宗,使得法官在庭前不能熟知案件情况,庭审时无法有效主持庭审,致使庭审结果倒向公诉方。法官通过庭审无法形成内心确信,只好依赖庭后对案卷材料的详细阅读,从而作出裁判。另一方面,保障辩方的阅卷权,有利于庭审充分有效举行。1996年限制移送制度,使得辩方在庭前无法查阅到重要的证据,导致在庭审时处于被动的地位,无法进行有效的抗辩。因此,公诉方的证据决定了最终的判决。而恢复庭前案卷移送制度,使得辩护方从侦查阶段到开庭审理前均可查阅全部的案件材料,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力量,有利于庭审的有效进行,有利于揭露事实真相,有利于法官作出准确的裁判。

二、探析德国庭前全案移送制度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德国的起诉方式也是实行庭前全案移送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却实现的庭审实质化。

(一)德国并不避讳法官庭前产生对案件被告人不利的预断

法官庭前通过阅卷容易产生对案件被告人不利的预断,是全案移送制度被谩骂的重要原因。一般认为,是庭前预断导致了审判形式化,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但是在德国,并不避讳这一预断的产生、其原因是:第一,对法官权威的信任。人民相信法官庭前阅读所有卷宗,可以主导庭审,揭露事实,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相信法官,使得人们不必怀疑法官庭前阅卷而产生对被告人不利的预断,而是相信其在阅卷后更加有效地主导庭审,通过控辩双方有效的较量来形成心证,做出准确的裁判。第二,庭前预断不一定导致庭审形式化、谈及预断,就让人想起不公正,偏见,可是预断并不等于偏见。庭前预断是法官阅卷后对被告人产生的暂时性判断,它会随着庭审的推进,控辩双方的较量而相应调整、而偏见体现的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价值观,一旦形成很难变更。因此,法官庭前产生对案件被告人不利的预断不一定导致庭审形式化。

(二)德国构建配套措施,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保障 第一,贯彻执行集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要求庭审过程中,不能更改审判人员,不得中途中止审判,并且庭审后须迅速做出裁判。如果有法官因故不能到庭审理,应由一直参与庭审的候补法官、陪审员替补。第二,全面贯彻执行直接原则以及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就是任何案件必须经过法庭的审理才能定案,突出庭审中心地位。言词原则,即是诉讼参与人等在庭审时必须使用口头方式进行。言词原则使得法官的内心确信是经过庭审充分激烈的言语对抗形成的,避免庭前预断对法官内心确信的负面影响,削弱了法官对阅卷的依赖程度。第三,保障辩方享有充分的阅卷权和有效的调查取证权。辩方的阅卷权是庭前知悉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平衡控辩双方力量的重要方式。辩方的调查取证权,是辩护人利用公权力来完成自己不能完成的调查取证工作,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辩方享有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共享控方的信息,增强庭审对抗能力,而法官在激烈的庭审中揭露犯罪事实,从而作出准确的裁判。第四,裁判理由公开原则。裁判理由公开原则,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相关的法条罗列出来,受公众监督的原则。因此,法官不能只依赖庭前预断来作出判决,还得重视庭审程序,从而避免错误的判决。

综上所述,德国刑事诉讼法并不注重法官庭前预断,而是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来预防法官的庭前预断,从而实现庭审实质化。

三、解决我国实行庭前全案移送制度方式下庭审形式化的措施

前文己探讨过,我国实行庭前全案移送制度,法官过分依赖案卷材料,致使庭审形式化,然而,德国也是实行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起诉方式,却实现了庭审实质化。这让我们重新思考,庭前全案移送制度不必然导致庭审形式化,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同样可以实现庭审实质化。

(一)监督侦查活动,保证卷宗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庭前全案移送制度,容易导致法官庭前产生对案件被告人不利的预断。如果确保移送的案卷材料是真实可靠的,那么法官即使提前阅卷,也可以作出公正的裁判,提高诉讼效率。如果案卷的内容是伪造的或者取证程序是违法的,那么法官在阅卷后产生错误的预断,加上庭审辩护方无法进行有效的抗辩,法官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判决。

怎么确保卷宗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呢?证据主要是由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获得,因此,只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保证案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木次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讯问时录音录像、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限制侦查权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具有很大的弹性。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细化这些制度,防止被架空的危险。

(二)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明确双方的争议点,真正发挥庭审的作用

证据开示,是指开庭前双方将自己掌握的证据进行开示,让法官知道双方的争议点,从而有效主导庭审,提高诉讼效率。如果可能存在非法证据,则法官启动程序审查,对于确实属于非法证据的,作出不予采纳该证据的裁定。

(三)贯彻执行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回归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地位

所有案件诉讼参与人必须参加庭审,而且以口头方式进行,包括证人也必须出庭。如果证人是在庭外做证人证言,则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予考虑该证词。这可以保证庭审时,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有效的问话,而法官从这过程总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正确的判决。

四、结语

在刑事起诉方式上,我国经历了三个过程,从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到1996年的限制移送制度,再到2012年全案移送制度的恢复,这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建设在不断完善与进步,但是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构建相关的配套措施。首先,保证卷宗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需加大案外人员的参与,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次,庭前控辩双方需要对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开示,以便法官了解案件的争议点,有效主导庭审,提高诉讼效率。最后,始终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法官的内心确信只能以口头的方式举行庭审而形成,不受庭外证据的干扰。

2012年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虽然存在不足之处,但随着配套措施的构建与完善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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