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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6-12-21 11:18:49
浅析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
时间:2016-12-21 11:18:49     小编:韩保民

一 引言

社会科学的交叉从半个世纪前开始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尤其是制度变迁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博弈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这四个建立在微观经济学分析基础上的新兴领域。这四个以人类行为理论为中心重建的科学新理论通过推动行政法学重新评估行政法的规范体系和价值学说,并达到重新进入社会科学的目标。公共选择理论、博弈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从人的角度考察了在已定的约束条件下彼此依赖且关注自我利益的个人怎样做出选择并决定制度的存废和变迁。以人的回归为起点、取代进行静态分析制度的传统规范学说给长期以来主流行政的学说、命题和方法造成挑战,还将促进行政法学的深刻变革和反思。

二 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

(一)公共选择理论与行政法学

把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的公共选择是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公共选择是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和理论假设在政治领域,特别是在政府决策领域的应用。公共选择的目标是了解社会中政府的运行方式,评价并重建行动规则和政府决策的规范性基础。公共选择的主题是司法审查、行政程序、政府管制、投票规则和国家理论等,它与宪法行政法学和传统政治学相同。公共选择理论因为利用了被视作交易的政治、经济人假设和方法上的个人主义而得出与公法学和传统政治学大相径庭的答案。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应用公共选择理论有利于改变行政法学的知识基础,推动行政法学者在实证行政法学的解释学和方法论上建立探索性的、全新的共识并重建博弈规则的行政法学。

(二)博弈理论与行政法学

在了解法律规则如何影响人的行为方面,作为公共选择理论重要分析工具的现代博弈理论大大地增强了人们的洞察力。在行政法的现象世界确立一种人类行为理论是实证行政法学的主要任务,博弈论是用来预测、解释和描述行政法现象的有效分析工具,适合的博弈模型会被用于预测行政法规现象的博弈均衡和解释描述。实证行政法学重要内容之一是预测均衡。行政法的均衡分析比经典博弈理论中的个人决策和两人博弈求解更加复杂。在真实世界中,行政法的博弈是知识、地位和权利不对等且不平衡的普通公民、利益集团、行政官员、法官和议员构成的多人博弈,无法消除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善和不完全等问题,而行政法作为主要博弈规则也不是已给的外生变量。

(三)机制设计理论与行政法学

在不完全信息博弈下,行政立法是一种机制设计。而其面对的基本问题是委托一代模型中的激励和信息问题。机制设计理论有利于人们更加理解立法中有关规范性的问题以及在行政立法领域设立实证行政法学。

1.以方法上的经济人假设和个人主义建立为基础建立行政立法的人类行为动机理论。在传统行政法学方法上的利他主义假设和有机体主义的前提下,由于把行政立法当成反映公众意愿和追求公众利益的过程,而不再是行政立法所关注的问题。

2.分析行政立法是否可行的客观前提是了解信息的非对称性和不完全对称性。由于行政立法理论中多种以效率为借口的裁量权和以公共利益名义建立的保密制度等存在,使得信息更加复杂且不对称而不能消除立法的不完备性。不可能真实显示偏好 使得在行政立法时很难根据不同的信息约束条件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

3.行政立法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建立激励机制。满足激励相容和自愿参与原则的行政立法是在现实中可执行并且有效的,同时行政立法实证理论的坚实基础由这两个原则一同奠定。

4.只有纳什均衡的行政立法才能避免被严重扭曲或虚置而被有效执行。纳什均衡的基本前提是平衡配置参与人的义务和权利。机制设计者只有建立有效的约束、充分的激励并且把公民和行政官员视作过程的、理性的参与者,才能推动人们互惠互利的积极参与博弈。

(四)制度变迁理论与行政法学在社会中, 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度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行政法学者通过在行政法领域应用制度变迁理论,其分析能力获得很大的提高。

1.研究中国行政法的制度变迁的可能路径。在面临经济全球化和法制化以及中国特殊社会历史原因的情况下,确实有必要注重政府主导型的自觉构建和强制性变迁。同时,也要重视推动和尊重诱致性变迁和自生自发秩序的扩展以及理解变迁与外来制度、原有制度的演进和传承关系。

2.利用需求和供给的理论模型发展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变迁理论。庞大的人口和稀缺的资源导致中国行政法的变迁。作为制度变迁主要供给者的政府不能消除立法中的制度不均衡且维持无效率的立法安排,使得在处理以上问题时会表现出中国的特殊性。

3.研究制度变迁中行政法的机制设计问题。由于在制度创新的转型社会中的具体制度安排和基本制度环境存在于整体变迁之中,行政变革的发起者需要透彻掌握现实力量和传统思想对公民、组织和官员行为的影响,在开放性的社会科学研究中提供新的技术、信息和知识而不是只向立法中提供立法建议和价值判断。

三 结束语

由于人们的理性有限且如今的行政法学是一个独立、非自治的学科,在社会科学的开放性研究中建立行政法学的自治性是一条有前景却艰难的路。我们只有真诚地面对中国的现实,虚心地借鉴社会科学知识,才能秉持严谨的学术精神来完善我们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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