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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文本中“其他”的分类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6-09-18 11:07:18
对刑法文本中“其他”的分类
时间:2016-09-18 11:07:18     小编:刘刚

我国现行刑法文本中总共使用了338个其他,分布在176个刑法条文之中,占条文总数的38. 93%。其中,总则部分在17个条文中使用了23个其他,平均每条出现1.35次:分则部分在159个条文中使用了315个其他,平均每条出现1. 98次。以章节论,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条文中出现的其他最多,有161个:以条文论,刑法第169条、第175条、第388条中出现的其他个数最多,每一条中都出现了7个:按照条文字数来计算其他出现的频率,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其他出现的频率最高,平均每30.5个字中就包含一个其他。

面对刑法文本中如此庞杂的其他用语,为了学习与研究的方便,笔者将在本文中根据其他所起到的作用、其与前文所述事项的关系、其修饰对象的个数和其指代内容的内涵与外延四种标准加以划分。

一、定罪意义的其他、量刑意义的其他和定罪与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

根据刑法文本中其他所指代内容是定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可将其分为定罪意义的其他、量刑意义的其他和具备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这是对刑法文本中的其他最基本的分类方式,因为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将刑法中的其他划分为用于定罪意义的和量刑意义的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进行理论研究和现实的司法操作中,有极个别的其他既对定罪产生影响,又对量刑产生影响,故而就产生了既定罪又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这种划分方法有助于帮助我们正确地认识不同案件事实的功能和作用,以便于更加合理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助于我们对刑法理论和刑法文本表述的合理性进行更加深入地研究。

所谓定罪意义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在刑法条文中所指代的内容是用来定罪的事实情况。如《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就是指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以外的而且与这些列举的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而不包括与这些危险方法的危险性明显不相当的其他可能同样导致不特定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这是并列式罪名法条中典型的定罪意义的其他。又如《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款中的其他方式是与造谣、诽谤并列的定罪事实,是指与以造谣、诽谤的方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客观定罪事实,因而是定罪意义的其他。

所谓量刑意义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在具体刑法文本中所指代的内容是用来量刑的事实情况。如《刑法》第19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量刑意义上的其他。其中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与数额巨大具有相同或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量刑事实情况,如多次集资诈骗、诈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投资者死亡或精神失常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与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相同或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量刑事实情况,如诈骗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投资者多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等。因而以上两个其他均属于量刑意义的其他。

所谓具备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是指其他在刑法条文中所指代的内容既在定罪时需要考虑,又在量刑时需要考虑。这种其他最多的是出现在前文中的必然相关使用现象中。例如《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21条至第230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首先,本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定罪意义的其他的范围。因为本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前述条文都没有规定构成单位犯罪的事实情况,而单位犯罪的前提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所以本条为单位构成本节各罪提供了依据,进而也为(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节各罪提供了依据。更明确的说,这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描述的定罪事实情况是除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且应该负刑事责任的人员,通过特定的方式(单位犯罪)构成了本节各罪,这种犯罪方式是与个人直接实施本节各罪不同的一种定罪事实。因此,这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定罪意义的事实情况。其次,本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属于量刑意义的其他范围,因为本节各条只规定了个人直接犯罪时的量刑事实情况,即使单位依据本条符合了本节中的某个罪的犯罪构成,本节各条所描述的量刑事实情况也是为单位整体而设的,需要对单位判处刑罚。可是考虑到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单位是由人组成的,单位的行为也是由人来实施的,我们如果仅处罚单位,就会放纵了这些实施单位行为的人,况且单位也无法适用本节各罪中的人身罚。因此,我们就需要让(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承担部分刑罚。同时,面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者所承担的刑罚的轻重在司法实务的量刑中也是需要考虑的情节之一。也就是说某人是不是该条中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某人是否承担刑罚和(相对于主管人员来说)承担什么样的刑罚所必须考虑的量刑事实情况。所以,这里的其他还属于量刑意义的其他。

举例来说,将本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运用到《刑法》第229条第1款当中,让我们分别来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指代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刑法》第229条第1款的规定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首先,如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了本罪,那么本罪的主体就变成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其行为方式也就变成了是由(上述组织的主管人员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上述组织的名义实施的,谋取得不当利益全部或大部分归上述组织所有。这是定罪意义的事实情况。其次,如果是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量刑,就不能够像单纯的自然人犯罪那样采用单罚制,而是需要采取单位缴纳罚金,(单位主管人员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人身罚的双罚制:同时还需要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不同罪责予以考量,不能一概而论。这是量刑意义的事实情况。

具备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还存在于拥有多个量刑幅度的刑法文本中,且仅存在于该种刑法文本的首个量刑幅度中。如《刑法》第38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款中的第三个其他,即其他较重情节就具有定罪量刑双重意义。量刑意义层面上显而易见,是与数额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事实情况,是量刑情节。至于定罪意义层面上,这里虽然不能够说是数额犯,但是如果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那么就有可能不认为是犯罪。举例来说,如果某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实施了条文中描述的行为,但是没有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如果也没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就不认为是犯罪:可如果是造成了属于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那么仍然构成本罪,从此方面来讲,这里的其他较重情节也具有定罪意义。所以,这里的其他较重情节也应该算是具有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

当然,定罪意义的其他、量刑意义的其他和具备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交织并存的。在同一条文中可能既有定罪意义的其他,又有量刑意义的其他,甚至还有可能存在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如前文中提及的《刑法》第388条第2款的规定里,就存在这三种意义上的其他:本款中一共有五个其他用语,第一个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第二个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都是定罪意义上的:第三个其他较重情节是定罪量刑双重意义上的:第四个其他严重情节和第五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又都是量刑意义上的。

二、选择性的其他和并列性的其他

根据刑法文本中的其他和前文所述事项的关系可以将其他分为选择性的和并列性的两种。这种划分方法有助于帮助我们更加准确的理解法律条文的内在含义,在定罪时准确定性,量刑时合理科刑。

所谓选择性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所指代的内容和前文中所述的事项是选择性的,我们需要从中选择一个来接受法律规范地调整的情况。这种类型的其他之前一般会有或者字样。如《刑法》第163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款中的其他单位前缀或者字样,与前文所述的公司、企业之间是选择性的关系,我们需要选择其中之一来接受本法条的调整。再如《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款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和其他公司财产前缀或者字样,与前文所述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和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之间是选择性的关系,我们需要选择其中之一来接受《刑法》第114条的调整。

所谓并列性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所指代的内容和前文所述的事项是并列的关系,是不可选择的,前后两个事项都需要受到该法律规范地调整的情况。这种类型的其他之前一般会有和、以及的字样。如《刑法》第9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本条第1款与第4款中的其他生活资料和其他财产都前缀和字样,与前文所述的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与依法归个人所有额股份、股票、债券之间都是并列性的关系,前后两个事项都属于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再如《刑法》第415条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单一修饰对象的其他和多个修饰对象的其他

根据刑法文本中的其他所修饰对象的个数可以将其他划分为单一修饰对象的其他和多个修饰对象的其他。使用这种划分方法有助于帮助我们厘清刑法文本内部的逻辑关系,进而明了刑法文本规范和调整的范围与方式,达到准确适用、全面规范的目的。同时这种划分方法也有助于我们解决刑法理论学习和研究中所遇到的部分疑难问题,让我们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虽然这种划分方法看似简单,但是在理解某些具体的刑法文本时却纷繁复杂,需要在法学之外运动语言学和逻辑学的相关知识,才能够正确的加以划分,进而达到准确理解法律文本的目的。

所谓单一修饰对象的其他是指其他所修饰的对象单一,也就是说由其他作为修饰词的偏正结构中的中心词是一个。使用这种类型其他的法律条文句式结构相对简单,在理解其他的时候从语言本身不易产生误解。例如《刑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款中的其他所修饰的对象单二罪作为偏正结构中的唯一中心词而受到其他的修饰。

所谓多个修饰对象的其他是指其他所修的对象有两个以上,是由一个完整的偏正结构和若干个省略的偏正结构组合而成的语言结构群。这种类型的其他就需要运用语言学的相关知识加以分析,避免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举例来说《刑法》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4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本款中的其他就存在着两个修饰对象,分别为单位和个人。如果将本款中的其他理解为是单一修饰对象的情况,也就是认为其他仅修饰单位而不修饰个人,将会导致对整个刑法文本理解上的偏差。

在进行这种划分的时候还必须注意那些表面上看似是多个修饰对象而实际却是单一修饰对象的其他的使用情况,否则会导致理解上的错误和逻辑上的矛盾。例如《刑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乍一看本款中的第二个其他似乎是属于存在多个修饰对象的情况,也就是说其他所修饰的是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多个。可是我们仔细分析一下本款的意思,其他之前的信用证和其他之后的保函是子集和母集的关系,使用其他是表示列举未尽,符合逻辑学和语言学的基本规律。而信用证和票据、存单、资信证明之间并不存在交集,从逻辑上来说是并列的关系,如果其他同时也修饰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则会出现逻辑上的矛盾,也不符合语言学的基本规律。用通俗点的例子来表明这个问题苹果或者其他水果、面包、鸡蛋、果汁。这就好比《刑法》第118条第1款中的其他用语的句式结构和词语内通苹果相当于法条中的信用证,水果相当于法条中的保函面包、鸡蛋、果汁相当于法条中的票据、存单、资信证明这些与信用证不存在交集的事物。在苹果或者其他水果、面包、鸡蛋、果汁这一表述中,我们很清楚的能够看出这是四种事物的并列表述,只不过第一种事物的表示是采用选择性的句式结构,说白了应该是水果中的一种和面包、鸡蛋、果汁三者的并列。因此,对于本法条的理解应该是这样的:为他人出具使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仅需要从法学内部去理解刑法文本,更重要的是要运用语言学和逻辑学里的相关知识,才能够准确理解刑法文本的准确含义。

四、单法条限制的其他与多法条限制的其他

根据其他所指代的内容是只受到本法条所列举的同类事项的制约,还是同时受到其他相关法条同类事项的制约,可以将其他分为单法条限制的其他与多法条限制的其他,这需要运用语言学中的语义指向分析法加以把握。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引导司法人员与刑法学者在解释与把握其他的内涵与外延时,是在本法条内确定其他的范围,还是要同时考虑其他相关法条对其他进行体系性的解释以便准确地把握其范围。

单法条限制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所指代的内容只需要通过本法条己经列举的同类事项以及法条本身的含义就可以准确把握与认定的情况。如《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条中的其他就属于单法条限制的其他。因为本条中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围只要通过与本条中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用语进行对比就可以准确把握与认定,不需要再参考其他法律条文来确定其范围。根据目前的立法现状与通说,本条中的其他用语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可以通过循环解释来获得其他的具体含义:前面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规定着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意义,是指那些危害程度、紧迫性程度己经达到或者超过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程度的暴力犯罪:后面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制约、规定着前面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意义。所以,行凶是指故意实施的会对公民身体造成重伤结果甚至致人死亡结果的暴力行为:杀人是指故意实施的暴力杀人,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非暴力的故意杀人:抢劫是指以情节严重的暴力实施的、严重危及了公民的人身安全的抢劫,不包括以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强奸指以暴力方式实施的、在侵犯妇女的性权力的同时对其人身安全又造成了严重危害的强奸,不包括以非暴力方式实施的强奸行为。

多法条限制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的指代内容仅通过本法条己经列举的同类事项以及法条本身的含义还不能准确把握与认定,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条才能准确把握与认定的情况。如《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本条中的其他方法就是一个多法条限制的其他。首先,根据同类规则其他方法必须是与本条列举的暴力、胁迫在性质与作用上具有相当性的方法,即必须是能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等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方法:其次,我国刑法中与暴力、胁迫以及财产有关的犯罪还有第267条的抢夺罪,第274条的敲诈勒索罪,第239条的绑架罪等,在上述三个罪当中,至少抢夺罪的暴力方法对抢劫罪的暴力具有限制作用,否则,我们不可能准确把握抢劫罪中暴力的外延。因为如果没有抢夺罪的规定,抢夺财物的犯罪行为必然一部分属于抢劫罪,一部分属于盗窃罪,那么,属于抢劫罪的这一部分在有抢夺罪规定的情况下必然要缩小抢劫罪中暴力的范围,即直接作用于物的这一部分暴力属于抢夺罪了,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直接对人实施的暴力:最后,根据上述分析,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必须是直接对他人身体施加的影响力,目的是排除或压制他人的反抗,如药物麻醉、催眠术等。

当然,刑法文本中的其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更为详细的划分,比如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的其他和单位犯罪的其他:依据其他所在文本的位置分为总则的其他和分则的其他:依据修饰对象的不同分为修饰人的其他、修饰物的其他和修饰行为的其他:依据其他所在罪的属性分为自然犯的其他和法定犯的其他:依据其他的作用可以分为兜底性作用的其他和区别性作用的其他:依据其他所指代的内容是通过事实的判断还是价值的判断来确定的可以分为记述意义的其他和规范意义的其他等等,限于研究方法的需要和篇幅的限制,在此仅列举与语言学解释相关的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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