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2003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16号文),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明确规定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价值是建筑安装工程企业营业额的重要组成部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财税字[1995]045号也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而对于建筑安装企业这种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又作了规定: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反之,则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