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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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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的分析
时间:2023-01-23 04:17:25     小编:恩云飞

国家治理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两个基本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是指国家治理活动的内部结构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张文显教授认为,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就是制度体系,它由一整套制度构成。这些制度从治理客体的角度看,包括经济治理制度、政治治理制度、文化治理制度、社会治理制度和生态治理制度等。①这一观点是颇有见地的。根据这一观点,国家治理在内部结构上,当由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和生态治理等部分构成,各个部分之间有机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陈光中先生亦认为,国家治理的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和军事等。②可见,生态治理乃国家治理的应有之意。

生态治理,也可称作环境治理,正如有些学者将生态法称作环境法,将环境法也称作生态法一样。

环境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非学者们个人的主观愿望和单纯的学术主张,而是由我国现今的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所决定的,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近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付出了十分沉重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是环境代价。换言之,目前我们在经济领域里取得的许多成就,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来的,并且对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都离不开两个基本支撑:一是良好的环境质量的支撑、二是丰富的自然资源的支撑。这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或基本前提。没有这两个基本支撑,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目前,我国在这两个基本支撑上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首先是环境污染,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占到GDP的3%,一些污染严重地区的环境污染损失已占到GDP的7%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7%的企业不能达到新的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一半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环境风险继续增加,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比较突出。①其次是自然资源L乏,资源枯竭日益显现。我国的自然资源本身就先天不足,察赋较差。加上我国长期采用以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大量消耗自然资源为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造成了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从而使我国的自然资源紧缺状况雪上加霜。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信息,截止2013年10月,我国原有的118个资源型城市中,已有69个城市被认定为资源枯竭型城市。也就是说,我国约70%的资源型城市,其天然占有的自然资源已经枯竭,城市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已失去相应的物质基础,前景堪忧。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作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伟大战略选择,同时,指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在于环境保护。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党的十八大报告则进一步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社、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环境治理作为我国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和社会治理同等重要,不可或缺,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搞好环境治理,重在加强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环境法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运用法治进行环境治理是现代各国的共同选择。早在1969年,美国就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以推动和规范环境治理活动。这一作法迅速得到许多国家的追捧、效仿或借鉴。1979年,我国也制定了我国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了我国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从1979年至今,我国已经制定了三十余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立法力度之大、数量之多、速度之快,是其他任何一个领域所不能比拟的,这为我国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不过,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很多,但我国环境法治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所谓法治,其要义在于以法治理、依法办事。立法仅是以法治理、依法办事的前提条件。环境法律制定得再多,如果环境保护实践中不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不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环境法治永远不可能真正实现。

现今我国环境法治中存在的问题,在我看来,主要就是环境法律的执行或者实施问题。按理说,三十余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法律,同时调整环境社会关系,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不可谓不全面、不周到,但为何我国的环境问题依然严峻,并未得到应有的改善或解决呢?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亦不乏立法本身的问题,但根本的原因在于,环境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或执行。因此,运用法治进行环境治理,或者说实现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对于今天的我国而言,关键在于提升环境法律的执行力或实施效率。

首先,应当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目前,我国在环境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妨碍了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执法主体权责不明;二是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三是地方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采取地方保护。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了环境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增加了环境行政执法的手段,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行政执法不力的现象有望得到改变。

其次,加强环境司法,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保护领域里的作用。201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宣布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举措,意在向社会表明,司法机关将在环境治理法治化中主动发挥自己的作用,用积极的司法作为推进我国的环境治理。据有关研究统计,截止2013年7月,我国各级地方法院共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134个。}3}s9有的地方还设立了专门的环境检察分支机构和环保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有的地方甚至建立了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联动机制。环境司法专门化不断完善,为环境司法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第三,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最重要的途径之一。《环境保护法》的这一规定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从理想变为现实。虽然该条规定略显小器,不尽如人意,但其意义重大。它是环境管理民主原则最直接的体现,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最具体的措施和保障,同时也会推动我国环境司法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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