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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不能走回头路-综合新能源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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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不能走回头路-综合新能源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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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3日)国务院国发(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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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号文件下发后,全国水利系统、地方电力行业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领会、贯彻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两改一同价”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形势很好。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有关方面在未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就提出扩大代管范围,提出现阶段输电网、配电网必须由中央电力企业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提出要改“一省两贷”(中央电力企业、地方电力企业两个农网建改资金承贷主体)为“一省一贷”(中央电力企业一个承贷主体),并逐一付诸实施,使国家计委、水利部安排、组织的工作受到严重冲击,给水利系统、地方电力行业带来了极大的思想混乱和工作障碍,严重地干扰和影响了水利系统、地方电力行业“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因此,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2号文件,坚持电力工业改革方向,统一认识,协调行动,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为此,我们提出以下看法和建议:

(一)国务院2号文件的实质和农电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因此,各项改革措施的制定都要从有利于体现这个实质和实现这个目标为出发点。

农村电价高低与中央电力企业是否上划、代管地方电力企业,没有内在联系。中央电力企业、地方电力企业供电地区农村电价高的原因是共同的。

两者都有管理好农村电价低和管理差农村电价高的情况。恰恰在一些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企业供电的地区,由于发供电成本低,结合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农村供用电管理到位,其农村到户电价远低于中央电力企业的一些直供直管县和代管县。

事实上,我国农村电价在不少地方之所以出现“高”和“乱”,除发电端未形成厂网分开、竞争上网的机制外,配电端未形成输配分开、竞价供电的机制是重要原因,配电端直接面向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与降低最终用电价格直接相关,表明了发、输、配电亟需同时改革的实际需要。改革要抓主要矛盾,要解决好焦点、热点问题。

(二)国务院2号文件指出,农电体制改革应“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应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依法维护各方权益。

要本着打破垄断特别是介入政府权力的超经济垄断、引入竞争的原则,把电力推向市场。不能让一个行业一统天下吃大锅饭;更不能借体改之机,进一步强化垄断局面。

应按照《电力法》规定对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而不应由一个企业从高压输电网、配电网一直管到城乡居民用户的灯头。应该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分层次、分区域、多市主体的有序竞争的规范化电力市场,建立制衡机制,实行调度中立和公开、公正、公平。

(三)电力体制的改革应从发电端、输电网到配电端同时进行。这样做,符合电力生产发、供、用一体化的实际,也符合我国电网220千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网主要由国家投资,可由国家电力公司为主统一管理经营;110千伏及以下电网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投资建设,并直接面对用户,可以是县为实体、也可以是区域配电网为实体、还可以是省为实体的配电公司来经营,这符合“谁投资、谁拥有、谁收益”的原则,也有利于电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特别是地方电力发展较快的省份,如四川、重庆、广西、吉林、山西、陕西、湖南、湖北、云南、贵州、福建、江西、广东、新疆、甘肃、青海等省(区、市),地方电力企业“三改一加强”工作较好,已经具备了输电网、配电网分开的条件,完全可以实行电力体改一分为三,发电、输电、配电同时进行,绝不应扩大代管范围和人为地把电力体改分为几个阶段。输电、配电具有不同的属性,为了分别提高两者的效率、效益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及无歧视,输电公司不应直接经营和管理配电公司。

先合再分、先代管再搞股份制,实际上是借农网建改资金的投入,削弱地方产权及其应有的权益,是使现在的改革目标几年后即成为改革对象,是走冤枉路、回头路。

(四)中央确定国企三年改革目标,首先是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在国企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有地方电力企业相当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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