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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市场化的节能减排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3-12-18 22:43:25
排污权交易:市场化的节能减排
时间:2013-12-18 22:43:25     小编:

何谓“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这个概念由多伦多大学的约翰·戴尔斯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其主要思想是传统的环境管理除了政府干预外,并没有给企业任何的激励措施去保护环境,如果能建立一个市场,企业就会发现,如果他们有效地减少了污染,他们就能同那些污染排放多的企业进行交易从而获得资金。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是潍坊市骨干企业之一,其新建项目年需新增342吨COD(化学耗氧量)排放指标,但公司实际排污总量指标已经用完。

与此同时,潍坊市污水处理厂在实行市场化运营后,每年可腾出900吨COD排放余量。经过近半年洽谈,并经环保部门同意,双方于2006年初商定,卖方向买方提供40%的优惠,即由海龙公司以21万元一次性购买污水处理厂500吨COD永久排放权。

一个比较简单的排污权交易完成了。1999年,排污权交易由美国环保协会引入中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研究”,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两地成为最早的试点基地。

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在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项目的第二阶段实验,选取了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华能发电集团作为试点,简称为4+3+1项目。目前,这项实验已进入第三阶段,试点由第二阶段试点地区的点状分布转向江苏、上海、浙江三个地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实验。

在“4+3+1”项目中,至少有10笔交易,涉及4万多吨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和7000万元交易金额。试点取得了许多经验。

国家环保总局对排污权交易的评价是:“可以发挥市场机制下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企业成为减排主体从2003年7月起,江苏省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每年170万元的价格,跨市向位于南京市的下关发电厂购买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

这是我国首例成交的异地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实现有效减排,仅凭政府决心还远远不够,必须有企业的积极参与。

排污权交易使企业变被动为主动,真正成为减排的主体,并对自己的污染排放行为作出选择。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政府部分地退出了交易过程,也放弃了一些配额交易的权利和相应的利益。

排放厂商取得了排污权交易的利益,就有了积极参与减排和排污权交易的激励,减排从一种强制行为变成排放厂商自主的市场行为。管制者的职能发生了根本转变,可以专注于建立规则、监管和维护交易顺利进行。

过去由管制者规定排放标准、超出部分征收排放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政府和企业之间的非市场化配额交易。在这种制度下,管制者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却不是排放主体;排放厂商虽然是排放主体,却处于被动地位。

因此,只要达到管制者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厂商就没有激励再进一步减少排放。推广排污权交易的最重要动力来自于它对资源优化配置与节省成本的有效性。

从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碳排放交易机制(CDM)来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排污的产权化和排污交易市场对减排都有巨大的、可持续的促进作用。中国幅员广阔,各地各行业的污染现状、资源和工业结构很不相同,减排成本也很不一样,这为资源优化配置与减排提供了巨大空间,也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了可能。

排污权交易能使企业在利益最大化行为的作用下,在购买排污权和减少排放之间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当减少排放成本高于排污权市场价格时,企业会少减少一些排放而通过购买排污权加以补偿。

反之,如果减排成本低于排污权市场价格,企业则倾向于通过减排“生产”更多的排污权并在市场出售。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每个企业的这一类行为将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均衡价格,而价格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

节约管理成本当排污权交易机制建立后,政府的主要责任就限于建立规范的市场体制并维持其正常运行。如果原先对企业排污的监测已经存在,则此时只需要改为监测企业是否按照拥有的排污权排放,监测成本没有变化。

与行政分配相比,排污权交易的资源配置效率和管理成本节约显而易见。事实上,市场化后排污权就成为企业的财产,与劳动力、资本等要素一起在利益最大化下进行优化配置。

此外,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如果政府要想恰到好处地确定排放标准和量,需收集并处理大量信息,而企业最有能力取得信息并相应采取对策,所以,排污权交易把信息负担直接转移到企业,从而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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