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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的制度性成因分析以现行金融体制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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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的制度性成因分析以现行金融体制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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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推进,民营企业融资困难进一步加剧,非法集资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就非法集资犯罪的成因而言,现有金融体制下的金融市场既不能满足民营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融资需求,也不能满足民间游资的投资需求,是此粪犯罪发生的内在因素;金融监管部门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缺乏与针对民间集资领域的资金使用监管空白,是此类犯罪发生的外在性因素。

关键词: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监管缺乏;制度缺陷

一、引言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文章所研究的非法集资犯罪是一种经济犯罪的类型,而非一个单一的刑法罪名,具体而言,涵括刑法所规制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食业债券罪。除非有特殊说明,文章接下来的行文叙述.所使用的“非法集资犯罪”一词均是指“非法集资类犯罪”)事件多发,受害群体广泛,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危害一方社会安定,集资犯罪的后续危害成为了严重群众性事件突发的重要导火索。无论是在经济发达且民间资本活跃的沿海地区,还是在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均可发现非法集资犯罪的踪迹。随着经济危机的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中小食业融资网境的进二步加剧,非法集资类犯罪出现了演越烈的趋势,实有必要对此类犯罪的深层社会体制因素予以探析,以便更好地治理此类金融犯罪,还金融市场一片宁静,给投资者一份安心。虽然“犯罪是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是种复杂的过程,是各种社会现象纵横交错互相作用的结果”。但鉴于非法集资犯罪作为特殊性的经济犯罪,社会政治因素对于该类犯罪的直接性推动作用,以及探析该类犯罪的社会经济因素对于治理此类犯罪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所在,本文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成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经济因素层面进行分析。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内在成因探析

非法集资犯罪作为目前金融领域十分活跃的经济犯罪类型,是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当前的金融领域发展不成熟的必然体现。从理论上而言,虽然经济犯罪是社会各种政治经济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无论何类犯罪均有主导该类犯罪发生的内外在因素存在。就非法集资犯罪而言,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发育不成熟是此类犯罪频发的内在主导因素.在这一主导因素之下,形成促使非法集资犯罪现实化的一体两面性内在诱因。即一方面,现有的金融市场不能满足民营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融资需求,导致资本市场因融资需要形成了颇具活力的民间借贷市场,为民间融资的妖魔化发展提供了资本驱动力。另一方面,现有金融体制下的资本增值渠道难以满足大量的民间闲散资金的投资增值需求,给民间借贷市场注入了大量的民间游资。

(一)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需求推动了民间融资的妖魔化发展

就当前的社会情势而言,中小企业对民间资本融入的迫切期望和依靠是民间集资需求旺盛的集中体现,也正是这一集中需求推动了民间集资的妖魔化发展,为非法集资分子浑水摸鱼提供了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的广阔天地。从理论上而言,对民间集资需求和发展并不必然导致非法集资犯罪的出现,然而在民间集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新兴的集资模式和投资模式,这些模式不同于传统的高利贷模式,最终发展为非法集资犯罪现象,而中小企业发展进程之中的融资困难正是推动非法集资犯罪迅猛发展的主要驱动力。近年来,国家为了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所进行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所带来的中小企业融资闲难现实化了诸多潜在的非法集资犯罪。这种犯罪发展与社会政策调整密切相关的联系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当前国家宏观的金融调控政策和中小企业自身的不足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为民间资本的流动提供了强大后劲。国家为加强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加快中小企业的经济转型或发展结构提升,从宏观金融领域,严格限制了国有大中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放贷量和可放贷条件,积极引导金融市场的资金朝国家预期的经济规划领域流动。同时商业银行出于对放贷风险和经营利润的考虑,提高了对中小企业放贷条件和放贷金融限制。而多数中小企业存在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规模小、经营风险大,可盈利收入有限、自身的发展前景和发展方向不乐观等因素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融资信用和担保能力。可以说国家在金融领域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变化、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调整,以及中小企业自身的不足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为经济发达地区或欠发达区域的民间集资注入了强劲的动力,也给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广泛的作案领域。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的融资需求直接推动了非法集资犯罪的产生,为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之中的资金需求紧张问题,许多中小企业主不得不在从获取银行贷款的路径之外,另寻它径。然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带来的巨大资金需求为正当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均提供了良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带来了巨大的民间资本需求市场,给民间资本的增值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给集资犯罪行为人提供了难得的犯罪机会。由于目前国家对民间集资的监管滞后,以及正当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界限不明,导致民间集资成为了一个法律调控的灰色地带,这一领域成为了鱼龙?昆杂的行业。这种局面的混杂为部分行为人以正当民间集资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骗取集资对象财物,获得有效掩护提供了难得的机会,法律调控的部分空白和民间集资领域的混乱大大降低了犯罪被发现的机会成本,同时也致使集资行为的规模效应不断扩展。另一方面,由于正常的集资渠道有限性或者对集资款项的投资失误导致诸多正当的民间集资最终发展演变为非法集资。为获取集资对象的信任或扩大集资影响力,许多集资主体或集资企业不得不进行虚假的盈利宣传和做出虚假的定期回报承诺。但是一旦集资款项的投资或运营收益难以实现集资初期的预期期望,便会形成资金的亏空。具体而言,集资款项正常收益低于预期收益或集资款项的后续投资失误均会导致集资款项的流失,形成集资亏空。而为了弥补亏空和延续集资的神话,集资主体不得不继续进行集资或欺骗性融资。在此情境下,集资的雪球也就越滚越大,集资规模也日趋庞大,集资主体也越难以自拔,早期的集资许诺,便难以实现,最终资金链断裂,正当的民间集资也演变为非法集资。

(二)民间资本增值渠道的匮乏催生了非法集资的异化发展

目前可供民间资本投资增值渠道的有限性导致大量民间游资进人民间借贷领域,推动了民间集资市场的兴旺,然而民间集资的混乱迷离导致了民间集资过程中非法集资犯罪频发。虽然目前的民间集资市场非法集资现象频发,无数集资对象被骗严重,但依旧有着许多的后继者继续加入民间集资领域,这种现象的出现源于目前适合民间闲散资金的投资市场缺乏,在资本增值这一内在动力的推动下,资金拥有者急需对外投资增值,而忽视了对投资风险的充分估计,给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便利,因投资渠道的匮乏对非法集资犯罪所产生的内在驱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大量民间闲散资金的存在所产生的强烈投资需求,以及适合民间资本融入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的有限性,共同促进了民间集资的兴旺。民间集资所具有的投资周期短,回报率较高,投资风险的不明显性,为民间集资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不懈动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得到了迅速增长,不同阶层的民众拥有了数额不等的闲散资金,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民间资本市场,资本的逐利性促使这一市场的资本急需进行增值性投资。而通过目前市面上正常运营的理财产品和金融工具进行投资又难以实现民间资本拥有者的预期资本投资需求。这些投资方式和可选择的理财产品和金融工具,要么虽然投资收益较高,但投资风险大,不适合小额的民间资本投资;要么投资风险小,但预期收益低,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资本增值期望。相比而言,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将自有资金流动出去,既可以实现短时间内的资本增值,也可以灵活使用资金。特别是将自有资金通过民间借贷形式投资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较高的资本增值,是民间集资经久不衰的真正动力所在,为大多数投资主体所看重。另一方面,民间集资渠道的不规范性和自我缺陷为不法犯罪群体所利用,积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相比于正常途径的融资渠道,利用民间融资渠道获取资金,融资主体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所融取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后续监管均无有效主体进行管理和监督,这一便利为犯罪分子所利用。许多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行为人正是利用民间资本的灵活流动性和集资对象的盲目投机或短期获益的心理,忽视了资金归还的可能性,进而利用虚假宣传或虚假包装,进行集资诈骗。

三、非法集资犯罪形成的外在因素

(一)金融监管部门缺乏对民间集资过程的有效监管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不足是民间借贷出现妖魔化发展,最终走向大规模非法集资的重要外因。当然这种金融监管的不足源于金融监管实践领域缺乏有效区分民间集资和非法集资的实践操作规范;非法集资模式不断推陈出新;监管实践之中针对民间集资和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手段滞后,这一系列因素共同导致了民间集资市场的秩序混乱和金融监管力度的不足。

首先,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难以准界定非法集资与合法的民间集资之间的界限,为非法集资的形成和特大提供了合法的庇护外衣。就金融监管领域而言,对非法集资最具有实用性的界定是中国人民银行所做的一个界定,该定义指出:“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该定义明确强调对于社会经济主体的对外集资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否则均为非法集资,但是对于正当的民间借贷,目前并未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禁止。因为正当的民间集资活动均是特定主体之间进行的资金短期拆借,当然很多时候这种资金的短期拆借以支付出借人特定数额的利息为前提,严格而言,不是非法集资活动,不为法律所严格限制。而诸多现实的非法集资犯罪在集资雪球的形成早期,集资者为了获取集资名声,吸收更多的集资户,多半以正当的民间借贷的形式出现,集资主体按时按期归还集资款项;只是发展到集资后期,集资的规模效应和亏空越来越大,非法集资者为维持集资神话不得不继续集资下去,最终越陷越深,而不能自拔。可以说由于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的允许,以及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易混淆性,以及非法集资以合法民间借贷的外衣出现,导致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在实践之中有效发挥对正当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分界定作用。

其次,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集资和非法集资的监管不力,放纵了非法集资的发展壮大。这种监管不力,主要归因于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不足和权力腐败的介入。一方面,源于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虽然对于非法集资活动有刚性的法律法规规制,但是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在监管实践之中难以准确将非法集资活动从民间借贷市场区别出来,早期的非法集资活动,集资规模较小,不存在多大的资金亏空,集资主体又多以特定的经济实体形式存在,有归还资金的可能性,很难将其从正当的民间借贷之中区分出来。另一方面,部分政府官员和银行内部职员参与非法集资,共享集资收益,大大削弱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无论是从已经查获的湖南湘西州非法集资大案,还是安徽集资大案,乃至近年来浙江金华、台州所频发的非法集资大案,均有党政机关人员参与其中,分享集资收益,也不乏发现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身影。

再次,非法集资手段的多样性和隐蔽性,也严重制约了国家对民问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有效监管。一方面,随着国家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加强,非法集资的手段日趋具有多样性和模糊性,不利于及时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控制和打击。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模式经历了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传统的非法集资模式主要以民间标会进行互助性集资,或者以投资房地产,投资种植、养殖产业为集资理由;而近年来新的集资模式以理财服务,或者以互联网或传销手段进行集资,而近年来,在非法集资活动比较频繁的江浙一带甚至出现了以“办理养老保险”、“分时度假”、“一元租车”、“民间期货”,以及“创业投资”等新形式出现。非法集资的具体模式从传统走向了现代,从单一走向了复杂。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模式推动了集资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非法集资的运作模式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困难,制约了国家对民间集资的有效监管。许多非法集资,多采取在亲戚或朋友之间进行分散集资,或以特定的模式,依靠家族关系或朋友关系进行层级式集资,有的非法集资虽具有公开性,但若未深入了解,很难将其从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区别开来。可以说非法集资模式的千变万化进一步推动了非法集资犯罪的产生。

(二)民间集资领域存在致命的制度性缺陷

1.民间集资领域存在着严重的经营信息失衡

集资者与集资对象之间的严重经营信息失衡,被不法分子利用于非法集资犯罪。一方面,集资对象的投机心理和非专业性制约了其对非法集资的识别和防范,提高了非法集资者的犯罪成功概率。集资户作为闲散的非专业投资人士对于非法集资者所宣传的集资项目的真正可行性和盈利性缺乏专业的认识,在追求短期致富,短时间内获取资本增值的心理需求的驱使下,往往随大流,积极寻找可以短期给予高额回报的集资者,被非法集资者的前期诱惑性试探和虚假宣传所迷惑。在高额回报与美好前景的诱惑下,缺乏对集资者所宣传的集资项目和款项归还的可能性进行深入了解,盲目地积极参与,而消减了部分投资疑惑和戒备心理。另一方面,在现实的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集资者往往利用了集资对象与集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平衡。非法集资者往往以特定经济实体的所有人或代表人的身份出现,并通过积极的社会活动获取特定的社会身份,以社会媒体为宣传工具,对集资者进行身份包装,或对集资项目进行虚假的宣传,甚至利用名人效应为集资企业做广告,比如,北京的亿霖集资案,辽宁的蚁力神集资案,均采用此种手段对集资项目进行社会宣传,导致司法解释不得不将此种虚假宣传的代言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可以说集资对象和非法集资者之间的经济信息失衡是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的重要因素。

2.集资款项的后续使用监管缺失

集资款项的后续使用缺乏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犯罪规模由小及大的最重要因素。集资对象对集资款项的使用用途和后续流动监管缺乏,导致集资款项被集资者不当使用,或者被集资者用于拆东墙补西墙之用,最终无法完全还本付息。从实践而言,集资者利用集资户对集资款项的后续监管不力,进行不当投资或肆意挥霍。大体而言,主要存在两种情形:其一,集资者利用所融取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或利用集资款支付集资利息,增大了集资款项无法完全偿还的风险。虽然现实的非法集资案件之中,集资款项被用于实业投资的情况,也很多见。但是这种实业投资或者风险过大,或者投资决策失误,带来巨大的投资损失,最终导致集资者不得不一边支付高额的集资利息,一边承担巨大的投资损失,集资规模越大最终形成的资金亏空也就越大,一旦后续的集资进行不畅,维持集资神话的资金链断裂,必定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而案发。其二,集资者在自我吹嘘的集资神话之下。肆意挥霍集资款项,最终导致集资亏空越来越大,而无法支付到期集资款项。非法集资者将所融取的资金一方面用于支付前期集资对象的本息,一方面,将集资款用于个人享乐或虚假宣传。这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集资诈骗行为,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定,也严重损害了集资对象的合法权益。比如,近年来破获的“北京奶牛银行案”、丽水“小姑娘”杜益敏案,以及“张世强案”。集资者差不多均将所融取的民间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前期的集资利息和个人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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