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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的个税筹划方法探析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6-22 00:23:01
工资、薪金的个税筹划方法探析
时间:2023-06-22 00:23:01     小编:

摘要: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可以从降低纳税所得额和降低税率两个角度出发,采用降低名义工资、转化纳税项目以及均衡收入等多种方法。在此过程中,筹划人员应通过比较分析,总结筹划规律,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项目的转换与选择

在现实生活中,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往往难以区分。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个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得到的报酬;后者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取得的所得。二者转化的关键,在于劳务合同的签订,即雇佣关系的确定。

假设刘某与企业主签署雇佣合同,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每月应纳税额=(48000÷12-3500)×3%=15(元)。

可见,在应税所得不高的情况下,以雇佣形式提供劳务可降低税负。由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税率上存在差异,前者的税率最低为3%,最高45%,后者的税率最低为20%,最高40%,这就为个人提供了筹划空间,个人可根据报酬的具体数额,决定是否确定雇佣关系。

选择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主要适用于收入水平一般的“工薪阶层”。对高收入者而言,则选择“劳务报酬所得”税负较低。第一,因为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高于劳务报酬的最高税率,当个人的月应税收入超过8万元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税负更低。第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其税前减除费用统一为3500元;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税前减除的是应税收入的20%。仅从税前扣除的角度看,当个人收入较高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更为有利。

二、均衡收入,合理安排奖金的发放方式

现行税法对于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奖金,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他各种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等,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按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单位在发放时要特别注意两点:

1.将季度奖、半年奖分散到各月平均发放更为有利。

2.注意年终奖金额的确认,相邻两档税率的分隔点上可能出现“倒流”现象,即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增长远远大于收入的增长,从而使得收入的小额上涨引起税负的大幅攀升。

[例]2012年,王某每月工资为4000元,该年王某的奖金共计30000元。奖金的发放方式不同,其承担的税负自然不同。

方案2: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发放一次年终奖18000元

除7月外,王某每月应纳税额=(4000-3500)×3%=15(元);

年终奖部分,应纳税额=18000×3%=5400(元);

方案3: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0000元

王某每月应纳税额=(4000-3500)×3%=15(元);

方案4:每月随工资薪金一起发放1000元奖金,剩余18000元于年末一次性发放

王某每月应纳税额=(4000+1000-3500)×3%-45(元);

年终奖部分,应纳税额=18000×3%=540(元);

年应纳税额=45×12+540=1080(元)。

通过比较分析,方案4税负最低,其优点在于,确定月度奖与年终奖的比例时,充分利用了税率的临界点,通过合理分配发放金额,使得工资、薪金与年终奖部分的适用税率都维持在较低水平上。进行年终奖的纳税筹划时,若求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则可以减少年终奖的发放金额,将其一部分金额并入职工的月收入发放,从而降低年终奖部分的适用税率,使得工资、薪金所得与年终奖部分的税率组合达到最低,节税效果更为明显。

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计算,合理调整发放方式,尽可能将员工的全年收入保持在一个较低的税率水平上。当月收入的适用税率较低时,可将部分年终奖作为月度奖金并入每月工资、薪金一并发放;反之,则可将月收入中各种名目的其他奖金并入年终奖于年末一次性发放,但应注意,在调整的过程中,需保证年终奖部分的适用税率不提升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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