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浅谈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浅谈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1-01 02:46:14
浅谈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时间:2022-11-01 02:46:14     小编:

摘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由于其自身安全高效的特点被进出口商普遍使用。本文对出口商采用信用证结算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做简要分析,并就这些风险的防范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风险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出口商;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

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这三种主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信用证是至今为止最为通用和有效的结算工具。其具有银行信用、独立于买卖合同、单据交易的特点。信用证结算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承担,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进口商按时收到装运单据。由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在结算过程中具备比较高的可靠性。但客观上信用证结算也会因为人为因素或外界条件等因素而充斥着风险,造成贸易行为无法顺利开展,出口商预期收益无法实现等诸多问题。因此,较早识别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风险一般是指由于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条件严苛,难以履行或开证行规模小、信用差,不按国际惯例操作等造成,致使出口商难以履约,或者履约后不能及时安全收汇。风险主要包括:

(一)进口商带来的风险

1.进口商延期甚至拒绝开立信用证

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的情况下,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拖延或不开证。信用证能否开立不取决于银行态度,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由于国际市场价格起伏,进口商筹资不利等原因,进口商在产品价格下跌或汇率变动时拒绝开证,使得出口商面临货物贬值的风险。倘若出口商已经备好货物,则会造成大量的库存,导致仓储成本增加,从而给出口商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2.进口商不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在实际买卖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出现合同执行难,甚至导致出口商遭受经济损失。例如,国内某企业(以下简称中企)与泰国某客商(以下简称泰商)签订合同,向泰商出口50台减速机。与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相比,信用证开来的时间较晚,并且计价货币也与合同不符,于是中企电告泰商改证,并通报“货已备好,请速改证”。收到该电后,泰商立即回电:“证即将改妥,请发货”。于是中企立即发货。可是信用证修改书迟迟不到。发货后中企备好货运等单据到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和避免支付过多的仓储等费用,中企还同意泰商按D/P、T/R方式借单提货。可是,提货后,一直未支付货款。泰商违反合同,背弃契约的行为使中企受到很大损失。

3.“软条款”信用证

“软条款”信用证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指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比如信用证规定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即进口商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出口商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意愿。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例如,信用证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进口商不承兑,开证行可以拒绝付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开证行的第一付款人责任,从而降低了银行的信用,使出口商无法得到收汇保障。

(二)出口商自身的风险

1.出口商审核不利造成的损失

出口商在审核信用证的过程中,由于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包括语言的理解能力的问题,使得未能仔细审核、领会信用证各条款,没有及时就信用证中存在的瑕疵和疑问,要求进口商解释并予以修改信用证,如此则不可避免的为日后的交单文件出现不符点留下隐患,造成结汇风险。

2.出口商制单不符造成的损失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业。”这就是说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只要出口商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反之,即使实际货物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但单据如有不符,银行也可以拒绝支付货款。在实际操作中,因交单文件内容的复杂、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造成“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信用证拒付。

(三)开证行的欺诈风险和破产风险

开证行欺诈是违法者以虚构的开证行的名义,制作伪造的信用证,欺骗通知行和出口商,非法获取货物及利益的欺诈行为。亦存在开证行为真实存在的银行,但在开证后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停业或破产,不具备履约付款的能力。最后出口商被迫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及赔偿,由此承担的最大风险即是进口商拒不付款。

二、出口商对主要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审核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就出口商而言,只要可靠稳固的开证行信用才能保障其根本利益。应尽量避免在发生经济危机及政治动荡的国家银行开证,实在无法避免时应要求其由资信良好的一个非动荡国家的大银行作保兑,以确保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不致遭无理拒付,保证安全收汇。开证行的资信状况主要取决于其资产的大小、成立的时间、历史的长短以及经营作风的好坏。调查国外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可以借助当地规模较大的银行或其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进行了解,也可以通过国际权威的评审机构调查国外开证行的资信等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