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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问责制的一些思考(1)-行政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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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问责制的一些思考(1)-行政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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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制度,“行政问责”为社会各方对政府机关追责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立足研究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运用情况,结合近期频发的重大安全事故,试图找出其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用以完善这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文章首先从背景入手,引出“行政问责”的相关内涵及其应用。其次,文章从应用中存在的四个现实问题切入,阐述了“行政问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

最后,本文在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之后,提出了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关键词:行政问责;事故;行政问责主体;行政问责客体 2008年9月8日山西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同一天新闻媒体曝光三鹿奶粉问题,9月20日深圳舞王俱乐部发生大火、黑龙江富华煤矿发生火灾,9月21日河南登封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短短半个月内连续发生五起重特大安全事故。

再回顾到2008年4月28日造成72死、416伤的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如此频发的安全事故,将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推到风口浪尖,行政问责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 1行政问责的内涵及其应用 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其内涵涵盖三个方面:从功能和作用上看, 行政问责是行政监控机制的一种表现,主要是为实现行政本身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从问责对象和主体来看,主要表现为一种由政治理念、法律、规章所规定的对应的责任关系,这种关系往往使得行政问责过程表现为强制性执行过程;从问责内容及实现机制上看,行政问责一般表现为法律问责、政治问责、等级管理问责和职业道德问责等方面。 “行政问责制”的重点是“问责”。

在法治社会,权力意味着责任,职权意味着职责,有多少职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职能部门有多大的权力就意味着对民众应有多大的责任担当,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就必须实现责任追究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日常化。

这既是公权力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之前,行政问责基本上不存在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当中。

改革开放后,中央和地方陆续在行政问责方面展开了一些探索,在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行政问责的制度性文件。 2003年5月12日,中央颁布《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11年2月18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11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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