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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情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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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情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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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情境教育是欧美教育界十分流行的一种教育模式与教育理论。对于中国法制史这一在法学专业中处于边缘且被学生日渐冷落的课程,在自媒体时代的今天,将情境教育的模式及相关理论加以引入,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与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情境中学生微法史场域的自我展现,让学习者积极快乐地参与进来,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最终掌握中国法制史的相关教学内容。

[关键词]自媒体时代 中国法制史 情境教育 教师 学生

一、情感激发与场景再现:情境教育模式的引入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3]同时,“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4]

显而易见,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在实现法学教学目标,完善教学效果,将一名法学院的学生培养成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那么我们如何做才能破解现在的困境,将学生带入法史学习的快乐情境中,即“能使该门课程在教学过程既不陷于枯燥又不流于肤浅,因而能较全面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从 ‘要我学习’转变为‘我要学习’”?[5]在此方面,一些学者已经尝试着从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材编撰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改革与初步努力,并已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改良成果。情境教育的引入,实是必须且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之一。

情境教育作为概念是由布朗(Brown)・科林斯(Collins)与杜吉德(Duguid)等人在其《情境认知与学习文化》一文中首先提出的。他们认为“知识只有在它们产生及应用的情境中才能产生意义,知识绝不能从它本身所处的环境中孤立出来,学习知识的最好方法就是在情境中进行”。此后,莱夫(Lave)和温格(Wenger)对情境教育的理论进一步有所发挥,他们在《情境学习:合法的边缘性参与》一书中,强调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在“实践共同体”(community of practice)中“合法的边缘性参与”(Legitimate peripheral participation)的重要性。其后,温格在《实践共同体:学习、意义和身份》一书中,还特别强调了情境学习理论的四要素:实践、意义、共同体和自我认同。他认为“情境学习是归属中的学习,形成中的学习,经验中的学习和实践中的学习”。此外,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先生亦提出:“教育中的情境就是有意识地选择环境,这种选择所依据的材料和方法都能使情境朝着令人满意的方向来促进生长。”

总之,情境教育的理论要求教育者以一定的形式将学习者引入一定的现实情境中,进行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与教学目标。情境亦是一切认知活动的基础,从情境中所掌握的知识也更具有现实效力。就中国法制史的情境教育来说,这就需要我们利用现在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与应用,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选择性地创设历史情境,让学习者积极快乐地参与进来,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最终掌握中国法制史的相关教学内容。

二、“情”、“境”结合:教师主导下自媒体时代微法史场域的自我展现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传播,电脑、手机等新传播媒介的广泛应用,中国逐渐进入到了一个新的自媒体时代。

“自媒体”(We Media)的定义由美国的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学者提出,认为:“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我国著名新闻传播学者喻国明将这种特征概括为“全民DIY,简单来说,DIY就是自己动手制作,没有专业的限制,想做就做,每个人都可以DIY出一份表达自我的产品来”。

同时,在中国法制史的情境教育中,首要目标亦是要激发学生的情感,将其引入一定的历史情境中,进而引发学生对法史求知的欲望,使其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将书籍中的历史符号及其背后的象征意义转化为自己的知识积累,实现其微法史场域下的积极自我展现。在这一设境的过程中,如何把握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内容特点、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情感激发以及二者与自媒体时代新传播媒介的有效结合便显得十分关键。

(一)对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特点的把握。一般的教材都会介绍其为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学科,其时间跨度达四千余年,起于远古,延及现代并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内容上则涉及每一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司法状况等内容。这样的历史书写与历史编纂不可谓不丰富,不谨细。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说,如果逐章的细致讲起,这样的鸿篇巨制又是与目前有限的法史课时相互抵牾的,且“很多朝代的内容都非常相似,给学生以刻板、重复之感”,使得学生不知道一堂课下来,应该学什么,应该记什么,应该读什么。因此,对于法史的内容选择来说,这就要求我们上课时的讲解既不能千篇一律,亦不能面面俱到,需要打破章节体系,但又要有选择,有系统,有重点,有条理,一切以学生利于理解与接受为指针,既不能以偏概全,亦要起到管窥见豹之用。

(二)对学生法史兴趣的情感激发。传统的法制史解读在力求语言讲解的生动性、趣味性与逻辑性、真实性之外,亦借助于图片、电影、电视、音乐等外在媒介,力求法史知识的传授能够在一种快乐轻松的氛围中进行。这一方法的主观动力虽是为教学效果服务,但过于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而忽视了学生对这些外在媒介所讲解的法史知识点的内在接受的情趣与意愿,效果自然也就事倍功半。情境教学则强调“教与学是发生于特定情境之中的知识的建构过程,其中知识不是死板的,而是可以灵活运用的概念工具。知识是惰性的还是积极灵活的,取决于学生学习的情境与方式”。因此,对于学生学习情趣的激发,外在媒介必不可少,但教师在选择这些外在媒介与工具时,一定要考虑所选对象是否符合学生的兴趣与爱好,换言之,历史情境的设置,不仅要考虑到历史当时的场景与教师的主观故意,更主要的是要适合学生的主观愿望与爱好选择。在这一方面,李吉林在进行中学语文情境教学实验时,便强调创设“心理气氛”即良好情境的重要性,在他看来,“教师可以借助图画、音乐、戏剧等艺术形式创设情境,用实物来演示情境,以生活来展现情境,使学生置身情境中,充分地调动起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主动地融入情境中,产生情感体验”。

(三)对自媒体时代新传播媒介的有效利用。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的社会话语权得到空前释放,它“能满足受众在过去长期的传统媒体约束下的自由表达欲望及某些心理或社会的需求。再就是自我呈现的满足”。因此,对于这些新媒介工具的有效利用,最好的方式便是将教师和学生都置于历史的场景之中,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以历史呈现的方式,选取一章或一节的核心事件、核心制度或核心人物,通过微电影、微话剧、微小品的形式,同时配以该情境图片的介绍,音乐的渲染以及整章历史线索的勾勒,以最大限度实现情境交融,历史再现,使得一堂法制史课不再是教师纯粹的讲解,学生聆听的是高山流水,是一幅幅师生共演的历史画卷。

三、结语

“教师的学习与改变,牵涉其学习生活的改变,因此,所有的专业发展方案,都应更具关怀与人性化,而不应过度傲慢。”在中国法制史的情境教育中,教师既要注意提高自身的涵养与能力,加强自我导向学习,亦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以提高和培养学生对法史的兴趣与学习动机为出发点,在现代传媒技术与工具的充分应用下,积极有效地创设法史的教学情境,大胆鼓励学生在微法史场域中的表现与自我展示,让符号化的法史知识在一种轻松快乐的情境教育中转化为学生自己的学习成果。

[ 注 释 ]

[1] 陈惠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之困难及因应之道[A].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台湾中国法制史学会.中国法制史课程讲学研讨会论文集[C].1993.

[2] 戴开柱.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体系改革的理论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05

(6).

[3]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 戴开柱.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的理论意义及其教学原则[J].当代教育论坛,200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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