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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互补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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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互补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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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校 法制教育道德教育

[论文摘要]文章从理论上阐述了大学的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的共同基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辩证统一关系,并从实践中探寻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的途径。

党的十七大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提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高校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关键在于切实加强对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把法制教育与德育有机整合。

一、以人为本是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的共同基础

首先,以人为本是现代德育的核心。社会主义的本质就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社会发展本质的正确把握要求我们以人为本,把实现人的全而发展作为经济社会进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科技竞争、经济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根本上是人才的竞争,重视人的发展、提高人的素质已成为世界教育改革的主流。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要求人们必须终身接受教育 ,不断提高 自己的水平 ,不断完善 自己的人格,回归人的本质,做一个全面和谐发展的人,这就是科学发展观对大学德育的根本意义。从世界各国德育的共同趋势来看,“学会做人”“学会关心”“学会共处”“学会生活”成为德育的主题,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色彩日趋浓厚。无论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还是从道德的实践主体本质,或从教育是培养能独立思维、有创新精神、有自主意识和自觉行为的个体来讲,以人为本都是现代德育的核心。现代德育具有突出的人学特征,核心思想是促进人的现代化,实现人的和谐全面发展,从而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全面发展。

其次,以人为本也是现代法制精神的核心。关于“法治”,西方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有个著名的公式被人们广泛引用,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而什么样的法律才是 “良好的法律”,涉及法律价值取向的问题。“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就在于确信法律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主独立性和能动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必然离不开人的自由发展,人的价值开始被重视 ,维护人的人格尊严、尊重保障人权 、实现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成为法律的必然价值取向。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在党的十六大上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是法律价值的承载者和终极目的。我国制定法律的出发点和终极归属都是为了对人的自由幸福生活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证,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取『旬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形成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自觉认同。以人为本是现代法制精神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取向的必然选择。因此,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人的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 目标,是大学的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的人本基础。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辩证统一关系

回顾中国历史 ,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是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道德教育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纵观儒家学派“德治”思想,尽管其强调“德治”往往重于、多于强调“法治”,而且常常用滥用刑罚的亡国亡君的事例来强调“德治”的重要性。但在其“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后面仍能看到其德法并举思想。中国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的唐朝,统治者一方面搞“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的道德体系;另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最严密、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不仅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目的是“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促进社会发展。总结历史经验,法治与德治,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要求我们用系统整体的思维对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问题作综合的、动态的思考和改革。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思想素质、理论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都是大学德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有共同点,它们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都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无论 自我是否意识到,从客观上来说,人在社会里生活就必然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约。法律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普遍要求,而道德则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最低要求。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守法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许我们不可能做到使每一个大学生都达到道德教育所追求的完美境界,但是至少可以通过法制教育,给每一个大学生的行为确定最后一道防线。可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点之一在于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最低基本要求。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各有所长,但又相辅相成。道德教育强调的是自律,而法制教育的侧重点在于他律;道德要求人应该为善,法律要求人不得为恶。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各自功能上的优势弥补对方的劣势,能使二者共同发挥最大作用。

三、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的途径

当代西方学校德育教育不仅有严密而完备的法律、法规做保障,而且有严格的纪律与管理使之规范化,在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注重发挥法规的作用。在世界导师制发祥地——英国牛津大学,导师对学生要求十分严格,无论是文科或理科学生,都要求他们不仅要有好的学习成绩,而且要有良好的品德、健康的体质和社交能力。1984年,学校出版了一部管理学生的“法典”——《学监备忘录》,对重要场合的着装、俱乐部或社团的组织、公共集会或游行、公共演出等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规定。美国所有大学都设有校警,大的学校还设有警察局,学生若有违法行为,轻则由校警配合学校进行教育,重则交校外警察局法办。而且,西方学校把许多德育教育内容融于制定的准则之中,如《常用语言、行为的准则》《家庭中的行为准则》《人与人之问的准则》等,使德育教育在法制和纪律的保障下,处于良性循环之中。美国高等教育阶段的道德人格教育与法制教育是互相结合的,其主要解决的是学生社会义务、法制观念、心理健康、人格理念等问题。以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为例,该校设有学生工作中心,这一机构组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办经营性的服务实体,在社区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包括帮助孤寡老人料理家务,帮助贫困家庭修盖房子,帮助移民子女学语言等这些活动,使学生体验生活,体察社会,增强社会义务感。这所学校还在校纪方面明确规定,不许打架,不许盗窃,不许吸毒与贩毒,就是在校内游行与静坐也必须在规定的路线和区域。否则即按违犯校规令其退学,这对培养学生的民主法制观念是必要的。③

借鉴和反思古今中外的经验教训,我国正在实践中促使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近年来,我国已颁布了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建立了基本教育法。还进一步强调实行依法治校,有一系列的学校作方面的专门性法律以及相关法案出台。法律所固有的权威性、强制性为学校教育包括德育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

在实践中,还应从以下方面促使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首先,要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作为德育的一项基础性教育 ,从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教学评估、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教育管理机制。要从娃娃抓起,针对幼儿、小学、中学、大学的不同特点,循序渐进地展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大学还应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设配套的法律课程选修课,开展各种理论联系实际的相关教学实践活动。其次,要由简单的道德说教转变为以赏罚机制为载体的教育,克服只讲鼓励不讲惩罚或只讲惩罚不讲鼓励的两种片面倾向,把主体的德行作为利益赏罚的一个重要依据。再次,高校德育应加强法制化管理。法制化管理是一种具有普遍有效性的现代德育方式,它通过执行制度、管理行为去教育学生,完善学生人格。但是,这项重要工作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 ,最主要的问题是制度不完善或者有章不循。这种状态使管理混乱,既费时费力又做不到公平公正,学生受不到应有的教育。因而,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把德育的内容融于具体的法规与准则之中。凡可以实行法制化管理的德育活动和工作,都应制定相应制度。不仅要有严密而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而且要有严格的纪律与管理使之落实在行动上,从而使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处于良性循环之中。

总之,只有把法治与德治、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才能从制度上有效促进他律向自律转化,实现高校德育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578.

③刘和忠.美国学校德育的特点及其评价[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6):106

[参考文献]

联合国教科文组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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