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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汲取传统道德文化精华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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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汲取传统道德文化精华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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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饲:道德文化 调解 矛盾

论文摘要:我国古代传统道德文化中的“以民为本”、“为吏之道必洁正直”、“和为贵”、“重义轻利”、“诚实守信”以及法德并举等思想,内涵丰富,蕴含着伦理道德的哲理智慧,有批判地继承这一宝贵遗产,吸取其精华,古为今用,对我们今天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纠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全面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工作,是今年县、乡(镇、街道)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⑴近几年,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陆续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有效措施,认真排查、处理新时期面临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的关系。

处在变革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目前仍呈现复杂化、尖锐化的趋势,处理不好,必然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处理这类矛盾纠纷,除了采取法律、经济、行政措施以外,还应吸取中华传统道德文化的合理养分,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实行“德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为《中国传统道德》一书所作的题词中指出:“弘扬中国古代优良道德传统和革命传统,吸取人类一切优秀道德成就,努力创建人类先进的精神文明。”⑵今年1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上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时,再次强调要“坚持继承优秀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⑶。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伦理道德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文明最突出的贡献之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中华传统道德文化进行批判继承:

一、继承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以民为本”的思想

民本思想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尚子·五子歌》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认为只有民众才是立国的根本,根本稳固了国家才会安宁。孟子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⑷”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⑸他认为君是舟,民是水,“水则载舟,水则覆舟”。⑹古代思想家强调人民群众生存状况决定国家的盛衰安危,也决定统治者能否维持统治,要求统治者从民众生存状况去把握社会统治的趋势,顺从民意,治理国家。这些“民为邦本”、“爱民而安”思想,对我们今天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人民群众为本”的价值观贯穿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的宗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民主意识的普遍增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能否发扬民主,对是否宽慰和顺畅群众之心,进而赢得化解纠纷的主动权,关系极大。江泽民同志指出:“谁深深扎根于人民之中,同广大人民群众结合在一起,谁就有力量、有智慧、有办法,就能够经受考验,战胜困难,做出突出的成绩。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我们工作价值的最高裁决者。”⑺各级党委、政府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中,应通过民主和法制的方法去化解矛盾,坚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把“对人民负责”作为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把握契机,顺着事物的发展趋势加以引导,沟通心灵,婉言相劝,切忌着急上火,急于求成。然而有的领导和公务员在处理问题时,动辄采用行政、法律措施,强迫命令,搞一言堂,结果是事与愿违,适得其反。在现代社会中,平等是民主的基石,也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道德准则,主持调处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应虚心听取纠纷双方的意见,查明事件来龙去脉,了解双方各自要求及处理意见,因势利导地控制局面。对人民内部认识上的矛盾,应通过说服、教育、讨论和交流意见来疏导,兼听群众意见并采纳其正确主张,通过循序渐进的启发引导,促使双方自省,求大同存小异,形成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案。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主管部门应尽其所能,实事求是地及时解决。如因条件制约一时难以解决,也要坦诚说明原因,求得群众谅解;对有悖于法律政策的要求,须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合情合理地释疑解惑,使群众消除误解,切忌简单粗暴,以势压人。

二、继承发扬“为吏之道必洁正直”的官德思想

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过程中,党的领导干部始终起着领导者、引导者的作用。他们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身体力行,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才能在全体人民中举德治、倡法治。正所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⑼1957年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中说:“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谨慎坚固,审恶毋私……临财见利,不取苟富;陆难见死,不取苟免。欲富太甚,贫不可得:欲贵太甚,贱不可得。毋喜富,毋患贫,正行修身,祸去福存。”⑽强调为官者要纯洁正直,心存公字,力行廉字,公平正直。“公正无私,一言而万民齐。”⑾。

现在一些地方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导致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之一是有的部门工作流于形式,图虚名而不求实效。有的人办事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应付领导、群众;工作报喜不报忧,掩盖矛盾和问题,以致酿出恶果。处" 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要求领导干部和调处人员光明磊落,谦恭和善,躬亲为政,以矛盾双方基本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怕困难、不计较麻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切忌亲一方疏一方。在处理群体与领导干部、群体与企事业之间的矛盾时,一定要平等对待各方,搞好调解协商,切忌高看领导和单位,低看群众;对领导和单位热情,对群众冷淡。调解人员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对待工作,从点滴工作做起化解纠纷,不讲官话、套话,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即使一些矛盾的激化确有极少数坏人在幕后挑动,部分群众短时间难以觉悟,我们也要始终立足于团结教育大多数群众,孤立、打击极少数不法之徒,坚决防止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三、汲取中华道德文化中“和为贵”的养分。

中国优秀文化传统之一是“和谐”。孔子曰:“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⑿,意为处理事情不偏不倚,这是道德的最高境界。“中”是不偏不倚,无过不及,折中、调中;“庸”即使用、平常、普通之意。“中庸”就是“比中而行”,执其两端而用中,处理问题要恰如其份,注意避免“过”与“不及”两个极端。管子云:“上下不和,虽安必危”。⒀万事取中庸,做人求和谐。“处世让一步为高,退步即进步的张本”⒁。

中庸是稳定和平的要道,“无讼是求”在我国群众中有广泛影响,社会成员枝蔓相连,共同生活,大都愿意以息事宁人、和睦无争的方式调解纠纷,尽可能避免事态扩大。“和为贵”在维护和巩固正常的社会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其观念世代相传,潜移默化,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今天,我国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民的奋斗目标和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应当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这一传统美德发扬光大。新时期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多数属于利益分配上的矛盾,或者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要多做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说服、疏导工作,调解要掌握分寸,适时适度,既不能过“左”,也不能过“右’,帮助矛盾双方理顺情绪,以大局为重,互谅互让,允执其中。人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和帮助,形成并发展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

四、继承法德并举的原则

“德法并举”就是治理国家要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使两者有机统一起来,以法彰德,以德辅法。法律与道德是社会有机体的制度和精神支柱,一方面,它们共同协作维持着社会秩序、和谐的生活;另一方面,它们又以不同的方式,鞭策邪恶,维护正义,减少冲突和矛盾,维护社会的平衡和持续发展。儒家创始人孔子提倡治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有耻且格”⒂他认为,单纯用政令和刑法来约束和威慑民众,虽然可以防止犯罪却无法使他们认为犯罪可耻:如用道德引导民众,用礼仪规范他们行为,民众就会知耻明辱,杜绝犯罪。法律、制度不仅对治理国家、“治民”作出外化的、硬性的规定,而且是一种文化、一种道德的反映,是人们对社会行为、社会弊端进行反思和改革的重要伦理现象。有些法律条款,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

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依靠法制作保障,“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仪。”⒃没有法制,民众就不知道怎样行事,没有制度,行事就没有准则。“奉公如法,则上下平”⒄。宋朝杨万里云:“以法从人,不若以人从法。以人从法,则公道行而私欲止;以法从人,则公道止而私欲行。”⒅认为让法制顺从人,不如让人依从法制,人依从法制,公道就得以执行,私欲则被制止;让法制顺从人,公道得不到执行,私欲恰恰得逞。法律是不能代替道德的,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公平”并非制定法之下的公平,而是制定法上的公平,是根据人的情感变化来实现公平。汉朝董仲舒主张“志善而违于法者免(罚),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执法源于“情”、“礼”、“仪”,以致“法外施恩”。⒆这是对法律巧加玩弄、任意变通利用以合于人情道德,这种观点我们应加以摈弃。但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撑。要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国家利益的关系,往往还取决于公民那种传统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扶危济困、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道德自律。一个没有道德规范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但仅靠道德单纯起作用,会显得软弱无力。道德建设必须以法制建设为后盾,两者缺一不可。

今天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讲市场经济,讲法治,要求善待权利,平等地适用法律,真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政策性较强,要求我们在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观念上除旧布新,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有关规定去做工作,既要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去说服群众,依法办事不迁就个人意愿,又要教育纠纷双方正视现实,让自己的主观思想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反映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律道德规范。广大干部在排查纠纷过程中,要联系实际学法、讲法、结合案例解释政策,公正、合理、合法地调处各类纠纷,让双方当事人和群众心服口服。对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则应“事断于法”,果断处置,迅速平息事态。要把大多数群众同极少数趁机搞破坏的违法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敌对分子和不法之徒插手制造事端及搞打" 、砸、抢的,必须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五、弘扬传统道德的“重义轻利”价值取向

义,一般是指人们的思想行为合乎公认的道德标准;利,主要指物质利益和私利。我国传统道德文化认为道德的价值高于物质利益,人的精神需要比物质需要更重要,并强调在义和利的矛盾中,应当把义放在首位,以义为标尺进行衡量,然后再决定对利的取舍。义利关系的调整,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如果统治者注重道德建设,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风尚,“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⒇“义克利”导致天下安定的“治世”,“利克义”则导致民心不轨的“乱世”。这些观点着眼于社会稳定、道德建设来处理义和利的关系,排解矛盾,至今仍不失为真知灼见。

利益矛盾是众多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一个主要矛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律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但是由于受利益机制的驱动,又容易引发重利轻义、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等消极倾向。只讲义,不讲利,社会不能发展;只讲利不讲义,必然物欲横流,社会也不能发展。当义利发生矛盾时,以义统利,求利而不缺义,见利而不忘义,利己而不损人,正当合法地谋利,坚持义利并重、义利互济、大义为先、见利思义是现代价值取向的基本内涵。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坚持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与照顾国家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教育纠纷双方当事人和广大群众树立社会整体观念,履行法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调解人员和纠纷双方代表在协商中,既要尊重关心个人的正当利益,又要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强调三者利益的有机统一;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利于团结、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引导纠纷双方正确处理竞争与协调、自主与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树立把国家与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个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依法保障不同利益主体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反对损公肥私、损人利己。

六、继承发展“诚实守信”的立身处世哲学

诚实守信是安邦治国的道德基础,也是人的重要道德品性。诚信,要求人民言行一致,“言必行,行必果”。当今社会,一些人把“诚实守信”视为获取自身利益的障碍,淡化或者曲解诚信的价值,认为“正直虽重要,但有时也可以不得不做一些违心事”。有的人甚至违背诚实信用理念,采取虚假、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现实生活发生的一些纠纷,有的是后人不认前人“帐”(协议),“毁约背盟”造成的;有的是部分群众不理会法定代表人、谈判代表签订的协议,不顾历史事实及当时法律政策规定,以眼前利益和自己理解的政策规定作依据,对已作定论的事实,重新提出权益主张;一些人甚至不愿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而是以集体上访、请愿、静坐、阻挠正常生产等方式闹事,激化矛盾。

一些地方广泛存在的人民内部矛盾,有些出现反复甚至激化,根源在于人们的信用观念缺乏:既缺乏传统道德范畴的“诚实守信”,又缺乏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契约意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调解人员在调处纠纷过程中,不要忽视了必要的“诚实守信”教育,应通过多种通俗易懂的形式,教育大家在社会交往、经济活动中讲究信誉,信守诺言,言与行均要忠于自己的本性,“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一物既许,终身难’悔”。要教育当事人“欲成事,取信义”,如果不讲信用,就无法得到他人的信任和支持,甚至招来祸害。在调解人民内部矛盾中,诚信原则还要求当事人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心态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不得损人利己,并且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总之,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吸收古代“信义一致”的德治思想,要求当事人忠于事实,严守信用,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注释:

(2)宋惠昌主编《“以德治国”学习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4月第一版

(3)秦接杰、刘振英、武卫正:消息《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在京召开》,见2001年1月11日《人民日报》一版

(4)《孟子·尽心下》

(5)、(6)《苟子》

(7)江泽民:《在优秀县(市)委书记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95年7月1日

(11)汉·刘安:《淮南子·诠训》

(13)《管子·形式》

(14)沈应明:《菜根谈·前集十七》)

(16)《管子·版法解》

(17)《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20)《苟子·大略》

(26)《傅子·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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