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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护士职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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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护士职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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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的迫切,病人和家属的法律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护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倾向于专业性和服务性,护士又是临床上接触患者最多的医务工作者,因此,近些年来在临床工作中接二连三发生的护患纠纷成为困扰医疗卫生系统的一个严峻问题,这不仅给患者带去痛苦,而且严重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更甚者使护士的人身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针对目前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侵犯护士权益现象,以及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主动服务意识不强、缺乏与病人沟通交流等致使护患关系紧张,进而影响护理质量,甚至引发护理事故。

一、护患纠纷的发生原因

1.护士自身原因

(1)护士在执行医嘱时未严格遵守护理规范进行“三查七对”制。目前我国的高等护理教育广泛普及,但护士培养仍以专科为主。在临床工作中占主体的护士学历仍以大专及以下学历为主,其学历不高、综合素质偏下。对于刚毕业的护士,通常缺乏临床经验,面对患者病情突发恶化很容易产生恐慌、手足无措或者应对措施不当而产生护患纠纷。在非技术性操作中,可能因为护士责任心不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法律知识欠缺等产生纠纷。据报道,在护患纠纷中,由于护士没有认真执行三查七对(或三查八对)制度而发错药、输错液体使治疗延误的占43%。临床上常有误将甲患者的药给乙患者服用、未核对姓名血型输入异型血导致严重医疗事故的

(2)护士技术不娴熟、操作不严谨。在急诊抢救或者病人病情突发恶化时,患者家属往往以护士动作缓慢、技术不_熟延误治疗为由提出不满,一旦病人不见好转,很容易产生激烈的护患纠纷。儿科是发生纠纷最多的科室,因护士穿刺不准确,多次穿刺未成功而导致患儿家长不满意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家长看到患儿出血、哭闹或者护士多次穿刺而心生愤怒、动手殴打护理人员。另外,因护士操作不严谨产生的护理差错还有许多,如给患者灌肠时液体温度过高过快而导致肠粘膜灼伤;给患者臀部肌肉注射时误伤坐骨神经;超声雾化吸入量过大导致老年患者肺功能不良,甚至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或者静脉输液时,把刺激性较强的化疗药物渗漏出血管外而发生局部组织坏死等,这些护理事故都是因为操作不娴熟、不细心造成的,也是护理纠纷的主要内容。

(3)我国护士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护士缺乏对有关自身权利及患者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在治疗过程中不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部位,容易引起患者羞湿心理,产生不满;有的护士在给病人做护理操作时,忽视了病人的知情权,当病人对用药或者操作表示不理解时,护士往往态度冷漠、回答敷衍或者让患者去咨询医生,这都将引起护患关系的紧张;再例如护士不注重护理文书的书写,将会缺乏在以后可能的纠纷诉讼中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有人认为,护理记录与医生诊疗记录不一致时,往往是产生纠纷的致命差错气因此护士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病历和护理记录的书写。

2.患者方面的原因

(1)患者对疾病认识不足、对护理工作不理解。在护患纠纷案件中,患者认为花了钱,就该得到对等的治疗效果,不理解医疗个体化差异现象,少数病人由于文化层次较低,对病情自然恶化不理解,对护理服务提无理要求,情绪易激动,在儿科和急诊较多出现暴力攻击护士现象。部分患者认为医生掌握其疾病救治权,轻视护理工作,不尊重护士,当对用药、疗效等不满时,不敢“得罪”医生,当护理工作稍有不周时患者将不满情绪迁怒于护士身上。

(2)患者维权意识过度增强。随着我国医疗卫生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患者权利自我保护的增强,人们开始习惯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用法律手段来衡量医疗过程和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当今患者都特别注重自己的隐私权保护,但护士的法制理念并没有跟上,在护理过程中,侵犯患者隐私的情况时有发生,暴露患者隐私部位,将患者个人家庭资料、疾病情况和性隐私对外泄露都会使患者诉诸法律维权,高额的经济赔偿也促使患者注重寻求护理人员的工作过失而进行索赔。

3医院方面的原因

(1)医院趋利性明显、收费不透明。近些年来,医院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运营模式下,趋利性越加明显。为了争创优势,创建特色专科,引进大量先进而价格昂贵的检查治疗仪器设备,加上医院在内部实行鼓励使用新设备的奖励措施,使患者的检查治疗费用大幅增加。同时科室为了创收,购进昂贵的留置针或者其他进口护理用品,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患者的医疗支出。据了解,在近些年发生的护患纠纷中,因收费问题而导致的护患纠纷或者因催款而导致患者和家属心理不平衡占了很大比例。

(2)医院重治疗轻护理,护士缺编严重。长期以来,医院对护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很多医院重治疗轻护理,认为护理工作从属于医疗工作,产生不了直观的经济效益。一方面为减少人力成本而不愿意招聘护士,另一方面是医院不断在扩建、人少活多。护士无暇顾及患者提出的要求,有时对患者的提问也是敷衍了事,导致患者心生不满,感觉受到忽视而易产生护患纠纷。

4.社会方面原因

(1)失实的媒体炒作。近年来,医疗纠纷一直是媒体比较关注的话题。一方面,媒体在对医院收红包、收回扣、过度检查等现象进行揭露、曝光,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有助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但在另一方面,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专注于个案纠纷,往往具有亲弱势群体倾向,削弱了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话语权,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没有经过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鉴定而推测是医院及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缺乏救死扶伤的精神,这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普通群众对医疗体制、医疗费用昂贵及看病难的不满,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对特定群体(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偏见,认为医务人员都是趋利、对病人缺乏责任心的,普通群众在就医时,就会对医疗机构产生不信任,有些并不是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仅是因为病情突发恶化或者病人不遵守医嘱而治疗效果不佳,但因为固定思维,以为医院的过错将产生纠纷。

(2)价值观念改变、医闹盛行。当今社会人们价值观念改变,维权意识提高,由午医疗费用高,人们把医疗当做是一种消费,对医务人员的服务经常带着挑剔的眼光,只要自身利益受到轻微伤害就会寻找机会维护自身权益。维权的举动,包括语言上的、肉体上)、经济补偿,司法上医疗纠纷案件病人胜诉获得巨额经济赔偿的案例会让诸多患者认为,只要自身受到伤害,无论医疗机构有无过错,都可以要求医疗机构给予补偿,索赔不成并会诉诸法律,甚至是通过医闹来获取经济补偿。医闹是指以医疗或者护理纠纷为借口,通过暴力干涉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赔损医院的名誉等不法手段要求医院答应不合理要求的行为。 5.护患纠纷产生的政府方面原因

(2)法制不完善。我国目前调整护士及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主要调整护士权利义务关系的《护士条例》内容规定过于抽象,调整的范围有限,法律效力较低,同时我国尚缺专门的患者权利法来系统全面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调整护患关系的有关护理立法建议

1.建立护士分层次注册制

同时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护理服务的需求,可以进一步建立我国的高级执业注册护士制,对于满足一定学历条件、工作年限以及经过必要课时的专科教育理论和实践学习并且通过高级执业护士考试的可以颁发高级执业护士执照,立法赋予高级执业注册护士更广泛的执业权限和执业范围,如门诊高级护士可以坐诊,询问病情;造瘘口护士可以专门为术后患者进行造瘘口护理。高级执业注册护士可以有效缓解医生面临的工作压力,把一部分病人引向专业护理专家进行诊疗,还可以满足病人更高层次的护理技术需求和服务质量,改变目前患者因护士技术不娴熟而引起的纠纷状况

2.尊重患者的权

我国医事法律法规主要调整医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集中规定对患者权利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分别对医师和护士执业行为、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规定了患者的相关权利,但其缺乏权利保障和救济的具体程序,缺乏具体操作性。患者的权利规定散见于各医事法律中,可见我国在患者权利保护立法上,不仅没有专门、统一的法律法规、而且立法局面混乱,调整范围过窄,使患者在受到护理侵权时缺乏明确具体的自我权益维护的法律武器,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患者权利立法,立足于本国医疗护理环境制定专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患者权利法。

患者权利立法应确保统一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享有治疗护理权,医护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治疗护理义务;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医护人员应该承担告知义务;患者享有隐私权,医护人员应该具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医护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权利,同时患者也应该尊重医护人员的执业成果。在医疗环境中,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权利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患者早日康复,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病情、配合治疗及遵从医嘱等义务是医护人员行使治病救人必要的权利,我国在强调患者立法的同时,要防止医方权利的漠视,走向另一个立法极端。

三、建立护士执业风险防范机制

1.护士责任豁免权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护士的紧急救护义务。但是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虽然护士是最早发现病人病情体征恶化的医务人员,但由于护士知识水平的局限、临床抢救技能的欠缺、抢救措施缺乏法律依据、抢救结果的不确定性等促使护士不敢全身心投入病人的抢救中,从而造成了治疗的耽误。为了使护士更好地履行紧急救护的义务,除了在法律上要明确护士的职责范围外,还应该立法规定护士的责任豁免权,同时医院科室应该定期加强本科护理人员对特定疾病转归过程的认识以及加强对本科室抢救仪器设备的使用培训,做到在危急情况下,护士能独立承担抢救义务,提高突发恶化病人的生存率和抢救成功率。

2.护士执业责任保险

护理是一个高风险职业,护士在执业中面临各种风险因素,如在执业过程中,遭受到医源性感染或者通过针刺伤感染传染病,不仅护士身心受到严重创伤,而且陷入经济困境;又如护士在执业中,因过失或者非人为原因导致患者受损害,医院在给付赔偿后向护士追偿,我国法律规定,护士是医疗机构的雇员,在执业中遭受执业伤害或者对他人造成的伤害,都首先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护士有过错的,向其追偿,使本来微薄收入的护士面临更严峻的经济压力。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已不堪护理风险造成的经济压力。

护士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使患者在遭受护理差错引起的身体伤害方面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而且可以使护士更好地履行护理职责,减少护理纠纷对其执业的不利影响。因为有护士不良执业记录,即使有职业责任保险,也会督促护士依法执业,尽量避免护理差错给病人造成的伤害,减少护患纠纷。

4.加财政投入,改善护士短缺现象

我国医院护理现状严峻,护士待遇低、新聘护士不足、医疗环境恶化及护士工作繁重导致很多一线护士缺乏对护理事业的热爱和归属感。美国曾在护士短缺的背景下施行了《护士扩充法案》和《护士雇佣教育法案》,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诸多促进人们愿意接受护理专业教育、投身于护理事业的举措,如改善护理教学设施、扩大护理专业本科生规模、降低国外护士来美就业的门槛、增加财政投入、设立奖学金、提供助学贷款及护士在医疗水平落后地区就业给予经济补偿等,有效地缓解了美国护士短缺的现象。我国目前的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为1.30,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这一数值达到3. 00以上,部分发达国家高达30. 00?。由于我国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长期以来对护理事业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导致我国护理人员不仅综合素质偏低,而且缺编严重,这对于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卫生保健需求相矛盾,导致患者在医疗机构得不到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而产生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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