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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道:神器的“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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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道:神器的“人”化
时间:2022-10-28 02:36:24     小编:

摘 要 刑法作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其一向被视为实现长治久安的治世工具,它被认为是公法,是公器,更为神器。但历史事实证明,一个国家过分重视刑法在国家管理和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是社会政治文明程度不高的明显表现。为顺应历史趋势,刑法作为治世的手段也必须走下神坛,实现神器的“人”化,即重视人性、人道、人权在刑法中的作用,才能在如今的社会中发挥其应有之作用。

关键词 刑法 人性 人道 人权

作者简介:秦冰清,郑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 刑法“情”之体现

(一)人性即为“情”

众所周知,七情六欲乃人之本能,泛指人类最为基本的情绪和欲望等。而刑法自古以来作为一种评判衡量世事的标尺,理所当然也是出于人们“七情六欲”的表达与诉求而逐渐形成的。它可能会因年代、地域、民族的不同而稍有差异,但其核心价值观念却是相通的,即刑法基于“情”,此“情”便是我们所说的人性。人性是维系刑法平衡、稳定发展的纽带。从法的实质而言,只有以人性为基础、以人情为核心,刑法才会穿上良法的“外衣”。所以人性不可违,天理不可欺,国法不可犯,古今中外,莫不如此。

换句话说,人性本身才是刑法的心脏。既然人性具有如此重要的核心作用,那么,人性究竟是怎样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正如苏格兰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中所描述的那样,“人性是自私和有限的慷慨”,笔者认为这是对人性最为贴切,也是与刑法中的人性联系最为密切的描述。

“在自然性情方面,我们应当认为自私是最大的”。休谟举例说明了人的这一本性,“家里摔碎一面镜子,比千里之外一所房子的着火,更能引起我们的关切”。因而,他认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是“被利益所支配”,从而每个人只关心一己的利益,只追求个人的目的,并且,不论人们身份和地位如何,这种单纯的只追求个人利益的倾向是人性“所固有的”。

但值得说明的是,即便休谟认为自私或自利是人的本性,但他并不主张这一本性要予以否定或根除。趋乐避苦是人之本性,而这一本性正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因而,从事物两面性理论来说,这种自私利己的本性并非只会带来坏处,它也可能为我们组成政治社会提供必要的依据。他的这种理论,则正好反映在刑法的目的及功能中。

(二)法要容“情”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本文所谈论的“情”则是指符合公众之情和公众意志的人性之情,只有符合了人性,才是刑法可容的对象。

人性会对刑法产生影响,这是不争的事实。从最近的社会实例来说,超出人们道德范围、违背了人性的案件,常常会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其原因一方面出于人们自身存在的正义感,使其做出符合人性的道德评价,另一方面,案件本身所牵涉到的法律制度可能牵涉到公众的共同利益。

因而,刑法与人性的统一在于刑法应当是人情味的体现,只有当刑法在合适的范围内不失人情,我们才认为法律是正当的、公正的;另一方面,法律乃至刑法之所以神圣、之所以具有尊严,就在于它是人情的体现,法律规则的构建必须基于人民的认同之上。通过上述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应当容人性,刑法也必须容人情。国家刑法要体现公平、均衡、公正、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等。把人性对社会的良性之追求融入刑法之中,并通过不断的塑造、宣传、法律活动等形式逐渐形成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观。

(三)法如何融“情”

既然刑法应当容人性,那么如何做到二者的和谐共存呢?由此,一个历史命题应运而生,即如何达到通情、达理、合法的理想境界,这始终激励着人们不断为之探索。张晋藩先生在《中国传统法文化论纲》一文中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于博大之中还蕴含着一种中庸和平之道,其表现就是法、理、情三者的统一,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过程中,均将这三者综合考量。”法与情结合,不仅加强了法的权威性,也加强了社会渗透力。

要做到“情”与刑法的交融,笔者认为,首先应做到立法的人本化。就法律自身而言,其立法的目的应当顺应人性的发展,以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因而,立法应当最大限度地展现人性、表达民意,应当体现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其次,应呈现出司法的人性化。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和诉讼活动中要表现出一种人文关怀,这是司法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进一步的延伸和发展。但是,司法的“人性化”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能损坏法律的统一性。再次,应保障执法的文明化。毫无疑问,执法是法律价值的实现方式。因而,执法主体的权力行使范围需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限,执法主体的一切决策、决定、对策、裁决的作出必须严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实质要求。

二、刑法“义”之呈现

(一)“义”的内涵

在我们的社会中,人性必然会与道德相联系,义气之人常常被人们所赞同,由此可知,刑法也必然应当拥有爱护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道德,这种道德即本文所论述刑法的“义”――人道主义。

但从“人道主义”这个词产生至今,没有人能为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它的性质及运用范围的层次十分广泛。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在以人性为基础的前提下,人道主义的根本宗旨都是共同的:以人为本。所以,无论是古典哲学的人道思想还是中国传统的哲学思想,无论是资产阶级的人道思想还是马克思主义的人道思想,这一基础和标准都是相通的。

(二)“人道”对于刑法的重要性

正如孟子所说的“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 ”,这种“仁者爱人”的思想也应时刻存在于刑法之中。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每个人都应自然而然的受到社会的庇护,从社会中满足其作为人的基本需求。所以说,人道首先是一个社会或公共权力的态度,其次才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的态度。缺乏仁慈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即使是有能力者,社会也不可避免的要承担起满足其生存需求的义务,这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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