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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外部性与环境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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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外部性与环境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2022-12-16 02:14:18     小编:

一、环境外部性的理论分析

(一)外部性的内涵

外部性的的概念最早是由剑桥大学马歇尔和辟古提出的。外部性的概念主要是为了阐述生产者或消费者在其自有的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有利的或者不利的影响。而且由其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生产者或消费者都是不能承受的。在外部性理论中,对环境有益处的叫外部经济,对环境没有益处的叫外部不经济。从目前的理论来看,我们得出环境问题基本上是外部性所引起。而生产者在环境外部性中是消极的,其并不会给其带来较大的收益,相反,可能会使其受到损失。可想而知,产生的结果自然是外部不经济活动过于频繁,因此会降低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环境污染更加严重,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现象更加频繁。

二、环境法相关制度的国际法比较及启示

(一)从环境自身的角度分析

通过法律明确产权以及建立生态修复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和恢复环境,从而解决环境外部行。

首先,通过法律使原来无主物的环境要素能够拥有所有权,使“公地悲剧”不再发生。通过前文可知,产权不请很容易造成环境外部性,由此可知,界定产权是解决外部性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因为像空气、河流和海洋等是没有产权的,而且保护这些资源更不会给他们带来利益,也许会使他们遭受损失。在环境资源中只有矿藏和水流在宪法中被规定为全民所有。由此个人认为,首先,应该使环境要素的共有财产的范围扩大;其次,对此共有财产进行产权的界定。

其次,建立“生态修复”制度,使环境有效的恢复。生态修复集中体现在自然中的突发事件和人类活动作用下遭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上。也就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人在交一定费用的基础上,还要排除其并恢复其所造成的影响,如果违反行政法,还要受到处罚。因此,应当避免破坏环境的现象发生。例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露天矿矿区土地管理及复垦条例》的规定 。

(二)从环境法制度构建的角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范围上与其他国家相比是还不够宽泛。俄罗斯规定的最多,在政府的相关行为上也涉及到立法方面。有国家行为,还伴随着一些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行为等等其他行为。加之我国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刚刚起步,并逐步实施,而且具有深远的意义,希望能够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2.环境保护与市场衔接的促进制度。环保产业现在已经成为了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从而更有利于人们的健康。

美国的环保顾问公司将其国家拥有的环保产业设计成3大类,总共有14个项目,规定的较为详细和具体 。我国也应建立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环保产业,从而使环境保护与市场接轨,弥补市场的失灵。

(三)从赋予公民权利角度

通过预先赋予公民相应的权利,以达到预防外部性的效果。苏俄自然保护法、德国污染控制法都有此方面的相关规定 。我们国家在这些方面还需努力,使其完善。美国法律不仅对申诉权进行了规定,而且还针对环境行政行为设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

三、我国对环境外部性解决的环境法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与外部经济性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首先生态补贴制度的建立。通过补贴激励绿化保护行为,进而补外部经济行为的不足。就拿植树造林为例,植树者的植树行为会生成外部效益,如果给予植树者补贴,外部效益就会算入总体效益中,使总体效益增加,从而经济外部性会相应的改善。随之植树者等保护环境的人将会长此保持下去。

其次将环保产业化。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要想发展环保产业,其重点是解决现实污染的问题,使环保技术服务多元化,以增加环保产业。但是在使环保产业化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在运营和和环保产业的设施建设,其规定中的实质的问题是在围绕环境承载能力,在职场机制的引导下,是环境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的问题,是各种利益的确认和分配问题。

(二)与外部不经济性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增强实用性和有效性。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应该进行深化。因为人们的行为是造成环境破坏的首要因素,因此,我们可以增加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对象,也就是由原来单一的以建设项目为对象改变成建设项目再加上人们的行为活动。而且,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注重实用性和有效性,而应该避免对于普通的研究过于复杂和繁冗,从而使环境影响评价的周期过长,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三)改革环境管理体制

环境管理体制对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已经展开了很多年,在排污收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污染责任保险等方面都实践过,但是仍没有全面推广和有效的实施。这样的状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部门利益分化,相关部门对政策出台没有有效的配合,加上环保部门制约力度不够。因此,现有的环境管理体制已不能发挥有效地作用,有建立统一的环境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从而是环境外部性内部化。

根据管理机构的相关原则,环境外部性问题越大的可以由高级别的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因此可以得出,按其行政级别的高低建立国家、省和市三局,然后再按其自身的性质和需要建立分局。 (四)增强公民环保意识,通过法律赋予公民环境权利和施加相应的义务

我国宪法只是间接的对公民环境权加以保障。在我国的环境法相关规定中只规定了国家、企业、公民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规定还存在相当大的缺陷,不利于其他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到了挑战,从而需要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是环境外部性得到很好地解决。

在我国,需要在《环境保护法》对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监督权的保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拓宽公民环境行政的参与途径,从而完善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

我国法律对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虽然不多,但是在施加公民环境义务方面却有很多条款,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宪法、法律和规章都对公民环境义务做出了适当的规定,在宪法中明确的提出了适度消费的理念。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对环境消费义务的规定尚不成熟,以后需要在借鉴他国经验,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现状,使环境法相关规范更加成熟,达到加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效果。外部性的问题得以消除,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五)建立环境法律新制度

1.征收环境税。环境法律还没有达到很完善的地步,所以要想征收环境税,需在环境法律范围之内,同时还需要可持续发展等理论的支持作为基础。

我国政府的税制改革虽然很快,但是环境税的改革没有跟上税改的进度,导致征收环境税很困难,保护环境的作用自然也就没有得到重要发挥。

从保护环境的角度来分析,肯定是要从控制为主,所以污染控制税要放在第一位,排污费为辅助手段来进行对环境的保护,从而把保护环境更好的作为社会的共同责任。污染控制税和排污费共为税收作为公民享受公共物品而向国家所支付的费用,污染控制税可以很好的克服排污费的局限性,更好的在保护环境方面做出贡献,从而更好地让企业为环境污染而付费,有利于更好的治理环境为国家做出努力。另外还可以和其他国家一样添加税种,例如碳税和垃圾税等等 。

2.排污权交易制度。以科斯定律为基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有政府发给厂家和商家排污权许可证。然后,有排污许可证的厂商只能在固定的场所排放其已经规定好的规格倾倒污染物。而且,此种特许和权利可以进行交易。厂家和商家根据彼此需要进行交易。由此可知,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以市场为主导的遏制污染环境行为的方法。目前,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不过却做了很多有利尝试。而且在此问题上,我国也受到了其他国家普遍的重视。

要使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有效的实施,还有许多法律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在此基础上,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进行了排污权试点基地,在这不仅推进了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也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增加了更多的成功的经验。重视市场的主体地位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关键的。而且相关政府部门也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各个职能,将排污交易市场最为政府的中作重心。

注释:

金三林.国外生态补偿的政策实践及启示.中国税务报.2007年6月20日.矿区开采实行复垦抵押金制度,未能完成复垦计划的其押金将被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采矿企业每采掘一吨煤,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废弃老矿区的土地复垦基金,用于复垦实施前老矿区土地的恢复和复垦.

亦东.浅析美国成为环保产业大国中的政府行为.环境保护.2003(3).第58页.

苏俄自然保护法规定:“保护自然是全民的事业,各种社会组织(工会的、青年的、学术的等等)和自愿协会应当参加,并要吸收工厂、集体农庄庄员和知识分子及广大群众参加。德国污染控制法规定:制定法令和一般行政法规,“每次都应选出一个由科学组织、受影响的各方、有关的工业、有关的运输系统和州的负责污染控制的最高机关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小组,并向其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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