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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红楼梦》看清代女性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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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红楼梦》看清代女性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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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红楼梦》不仅是一本文学巨作,更是一本涉法作品。通过法律视觉看《红楼梦》,无疑看到了清代法律的方方面面,甚至从人物的言语行动中,以法律角度来解析人物形象更加丰满复杂立体。这就是文学与法律的交融,互相印证,而不是毫无关系的。清代继承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封建社会女性地位低下,身份继承自然是与她们无关,而财产继承,自唐代就有规定。在清代财产继承的顺序,如果没有命继嗣子,女性是可以继承的,因而,林黛玉是有林家财产的权利的。

关键词 女性 身份继承 财产继承 在室女 户绝

作者简介:柴盈,暨南大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制史方向研究。

《红楼梦》是中国的四大名著之一,中外都有无数的红楼迷对其进行细致的研究,但是人们过去一直认为这是文学领域,与法学无关。其实不然,文学与法学本来就是切息相关,互为印证的。很多红学家考证《红楼梦》的发生时间即为清代,曹雪芹就是贾宝玉,曹雪芹的爷爷曹寅就是康熙帝的伴读,曹寅的母亲就是康熙帝的奶妈,是和康熙帝有非常深厚的情谊,曹氏一族在当时是荣耀大族,甚至有刘心武将《红楼梦》中的人物与清代人物一一比照,甚至认为小说中的义忠王老千岁就是康熙朝的废太子胤i,虽然不得而知是不是秦可卿就是废太子的女儿,弘皙的妹妹,但是不可否认的就是《红楼梦》的作者确实是生活在清代康熙年间,也以此为背景进行创作,在作品中有意无意地反映了这个时代。《红楼梦》不仅仅是表面上写宝黛的爱情故事,从其中我们更可以看出清朝社会生活及清代法律实施于社会所发生的形形色色的现象,是清代法制生活的一面镜子,不得不说是涉法文学的典范之作。《红楼梦》可谓是一本女儿书,写了正册副册金陵十二钗,时宝钗、敏探春、酸凤姐、憨湘云等等,用宝玉的话说就是男子是污秽之物,女儿是水作的清灵的,这么多女子让人印象最为深刻的当属黛玉,尤其是她清高雅气,满腹才华,又是红楼第一痴人,真是个痴颦儿,要知道在封建等级社会,一般都是歌颂男子的光辉事迹,女子的地位极其低下,哪能为女儿立传,更有着父权夫权兄权来压制着女性权利,都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我们都知道男性在封建社会肯定有继承权的,而是首要的权利,那么悲苦的女性在清代是否有继承权呢,就以《红楼梦》来探讨清代女性的继承问题。

一 、身份继承

(一)爵职承袭

清代的继承权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承继包括爵职承袭和宗祧承继两部分,爵职继承,主要是爵号继承,也就是世袭制度,又叫荫袭。继承顺首先是儿子,如果没有儿子,再是兄弟,没有兄弟,只能由侄儿承袭。清朝虽然是满族人设立的,没有汉族人受儒家思想影响严格的伦理等级制度,不唯长幼,只唯功德,但是建立统治政权之后,为了拉拢汉族官员,统治人数众多的汉族人,在满汉一家思想指导下,受汉族文化的影响,爵位承袭也是以嫡长子为优先。爵职继承要求十分严格,在《大清律例》中规定了冒名继承,要发边远充军。世爵主要适用于受封的有功之臣和权贵外戚,尤其是清朝入关八旗的亲王一起打下来的江山,比如大阿哥代善就是礼亲王,清宫剧常演的和孝庄有牵扯的多尔衮,是睿亲王,以及他的亲弟弟多铎是豫亲王。虽然有一些情况是世代继承,是属于朝廷特设的恩典,但是一般来说爵位均为降级世袭,即子嗣承袭父爵要降一级,直至袭尽为止。《红楼梦》第二回中,冷子兴向贾雨村介绍宁荣国府的情况,“宁公死后,长子贾代化袭了官,也养了两个儿子。长子贾敷,至八九岁上便死了,只剩下次子贾敬袭了官。”这不仅引出了贾府的支谱,读者了解宁国府荣国府的家族来历,其中也体现了清代爵号继承。宁国公的官由长子贾代化承袭,这是第二代,贾代化的官因为长子死了,由次子贾敬承袭,这是第三代,第四代由贾珍承袭。荣国公死后,由贾代善承袭,也就是贾母的丈夫,然后由长子贾赦承袭爵位。这种世袭,正是显示了贾家的家大业大,而且是享尽恩宠,是世袭的爵位,不是平常百姓人家可以瞻仰的。在第三回中,林如海向贾雨村介绍“若论舍亲,与尊兄犹系同谱,乃荣公之孙。大内兄先袭一等将军之职,命赦,子恩候。”详细了说明了这种世袭的爵位,是一等将军职位。再来看林家,“原来这林如海之祖,曾袭过列侯,今到如海,业经五世。起初时,致封袭三世,因当今隆恩盛德,远迈前代,额外加恩,至如海之父,又袭了一代;至如海,便从科第出身。虽系钟鼎之家,却亦是书香之族。”林如海家也是世袭之家,虽然和贾府先代的爵位恩赐还是有点差距,但是也是不愁吃穿,甚至是钟鼎的大户人家。

(二)宗祧承继

中国封建社会,家族本位思想,家族嫡长子是肩负重要传宗接代的使命,不能断了香火,就是要承继宗承继祖先的宗族和祭祀祖先的权利、义务,这就是宗祧继承。宗祧承继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依次按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的顺序继承。在现代社会,也有封建社会重子继承的痕迹,很多农村的家庭都想生儿子,甚至有的生了好几个女儿,还会一直要生出儿子为止。这就是中国悠久的宗祧继承的思想,女儿是不能代替儿子成为未来的一家之主,生再多的女儿也抵不过一个儿子,一个家族的未来还是要依托给儿子,负担起家族兴旺的使命。宗祧继承主要有承继和立继两种情况。承继主要是自己家的嫡长子继承,立继,主要是户绝的人家,没有儿子另立侄儿继承。唐宋法律要求立继的嗣子必须是五服之内的男性同宗族,且同一辈分,而明清法律就没有这么严格的要求,只要是愿意与继父同姓,不论宗族是否五服之内,都可以立即继为嗣子。自明太祖开始,他颁布法律要求必须强制立嗣。户绝之家的男性在其生前就应当立嗣,如果没有,在他死后,他的妻子也应当在宗族中选一侄子立嗣,如果妻子也死去没有立嗣,那么男子的亲族必须强制立嗣。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强化了男子的权利,压缩了女子的财产继承权。这是封建社会下女性角色生存的艰辛,宗祧继承也是封建社会下男女性不平等地位最为深刻的体现。《红楼梦》第五十三回“宁国府除夕祭宗祠”中也提到:“只见贾府人分昭穆排班立定:贾敬主祭,贾赦陪祭,贾珍献爵,贾琏贾琮献帛,宝玉捧香,贾菖贾菱展拜毯,守焚池。”正是在这种祭祀宗祠的情况下,应该有长子主持。宁国公是长房,宁国公去世,由其长子贾敬主持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贾赦是次子,因而只是陪祭。在这个祭祀活动中,排班立定的顺序正是在家族中地位的体现,而女子是没有权利站列其中的,只能站在栏内,不能站立在栏外。“当时,凡从文旁之名者,贾敬为首;下则从玉者,贾珍为首;再下从草头者,贾蓉为首。”贾敬是文旁这一辈的长子,所以要站立在首位,贾珍和贾蓉分别是玉字辈和草字辈的老大,也是要站立在他们这一辈的第一位。在整个贾府的祭祀活动中,不仅可以看出家族的奢侈,更加显示了这种祭祀的礼节,连站立的顺序都是有严格的要求。

二、财产继承

关于女儿的财产继承,以往都没有法律规定,在封建等级父权兄权的压制下,女儿的地位可以想象,都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到夫家就是夫家的人,一般情况也是只有出嫁的陪嫁而已,娘家的财产与之无关。唐律规定女儿的继承权是一大突破,也是封建法律进步的重要体现,《唐律疏议》不愧是中国法律集大成者的典范,难怪日本等国都效仿之,这也是离不开唐代这个开明国度的影响,哪个朝代的女性能像在唐代可以穿袒胸露脯的衣服。唐代《开元令・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务者,兄弟均分……其未娶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唐律规定如果一家中父亲亡故而没有立遗嘱,则这样户绝一家的财产归其女儿,在份额上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若无女儿,则归其父系亲近(兄弟、子侄、叔伯或者堂兄弟),若都没有,则其财产归国家所有,唐律并没有限制女儿是否是在室女。所谓“在室女”是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适人者,即称之未嫁女,又称在室女。未嫁女在家服从祖辈父辈,即“未嫁从夫”。宋律对女儿做出了未嫁、出嫁和归宗的区别,如果是归宗女儿,那么她可得到家产的一半,另一半则归国家所有,如果出嫁的女儿,她们得到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家产则归国家,但是,如果还有未嫁或者归宗的姊妹,那她就不能继承任何财产。《大明会典》规定:“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即所有亲生女儿,无论是否出嫁,都有同样权利获得绝户财产。清律中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可见,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由唐代发展到清代,是“有条件的因缺席继承”,也就是到18世纪中叶,完全恢复了唐律中绝户财产的权利秩序,首先是命继嗣子,然后是女儿,不管有没有出嫁,最后是男性父系族人。

三、林黛玉的继承权

那么来看看林黛玉究竟有没有继承权呢?在第二回中就有介绍“这林如海姓林名海,表字如海。乃是前科的探花,今已官致兰台寺大夫,本贯姑苏人氏,今钦点出为巡盐御史,到任方一月有余。” 林如海是有官职的,是巡盐御史,他唯有一个儿子,但是已经死去,只有林黛玉一个女儿,但是黛玉是女性,这身份继承,不管是爵职承袭和宗祧承继都和她没有关系。再来看财产继承权,“只可惜这林家支庶不盛,子孙有限,虽有几门,却与如海俱是堂族而已,没甚亲支嫡派。今如海年已四十,只有一个三岁之子,偏又于去岁死了。虽有几房姬妾,奈他命中无子,亦无可如何之事。今只有嫡妻贾氏,生得一女,乳名黛玉,年方五岁。” 林家是一个典型的户绝之家,户绝就是在这个家庭中父亲已经与他的兄弟分家并独立门户,而父亲和母亲已经去世,没有留下子嗣,这样的家成为名副其实的绝户,即父系的断绝和纳税单位的消失。林家父亲去世,母亲贾敏也已经去世,父亲并没有立嗣,亲戚也只是疏远的堂族,只有林黛玉一个没有出嫁的女儿,那么林家的财产,林黛玉是有绝对的继承权的。也有一些红学研究者,认为林黛玉的家产可能被贾琏贪污了,不管怎么说,林黛玉确实有这么一大笔的财产继承,但是最终是没有到她的手中。正是由于她这样父母双亡,依靠外祖母家,没有财产傍身的孤苦身世,才刻画出一个和宝玉两情相悦却是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的无比楚楚可怜的黛玉,试想,有父母宠着,随意挥金如土的,这还是经常孤苦常常啼哭的清高黛玉吗,她还会常常为自身的身世哀怜,还会常常思乡忧虑未来,还会和宝玉互相爱慕但是却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吗?这就是余宗其说的“典型性格取决于法律地位”,就是“一切涉法文学名著中,凡是堪称典型人物的典型性格,通常都取决于人物自身的法律地位” 可见文学与法律是水乳交融的,文学文本反映出一时期人民的法律思想,能看到当时社会的法律适用情况,另一方面,法律加深了文学文本的真实性,能更好的刻画文学人物形象,并且通过人物设置推进情节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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