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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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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研究
时间:2023-02-22 01:39:47     小编:

摘 要 近些年来,中国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刑讯逼供现象的普遍存在,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蕴含了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尽管新规定有诸多进步之处,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有必要作更加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 非法证据 诉讼公正 诉讼经济

作者简介:郭军伟,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般原理

(一)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

关于非法证据概念,《牛津法律辞典》的解释是:“非法证据是指通过非法的手段而取得的证据”。而我国的《诉讼法辞典》则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而取得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很多不同解释,但是学界的普遍观点是非法证据有广义和与狭义之分。

2.狭义的非法证据。所谓狭义上的非法证据,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不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手、方式进行取证而得到的,有学者称之为“非法取得证据”。在我国,学者和专家关注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取证的手段方式,即非法证据就是指国家司法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以及非法搜查、扣押、窃听等方式而获得和收取的各种证据。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关于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到底是采用广义说,还是采用狭义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在理论上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如果非要对其下一个结论性的定义,其概念表述如下:非法证据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引诱、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和方式,并严重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益所获取的言词证据,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所获取,可能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并且无法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实物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1.诉讼公正理论。第一,基于实体公正的考量。在证据排除规范当中,许多都是直接或间接服务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个实体性目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确立虽然主要是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需要,但也同样具有保障实体真实的功能。其实,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与合法取得的证据相比,因为相对人自由意志受到影响,所以得出虚假供述的可能性极大,排除这种非法证据对于防止错案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二,基于程序公正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侦控机关本身就享有极大的司法权力,如果不对其从程序上予以严格限制,那么司法实践中践踏人权的现象将会更为普遍。①被告人相对于强大的司法机关而言,明显出于弱势的地位,因此需要对其加以保护,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一定的威慑和监督,限制司法权力的不当行使,减少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

2.诉讼经济理论。诉讼经济理论认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耗费是评价和设计法律程序时所应考虑的重要因素,也是司法活动所应当达到的价值目标。在现代社会,司法资源属于一种稀缺资源,不能无限制地加以适用。实际上,如何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程度效率的运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中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无一不是由于够侦控机关违法取证造成的,最终导致重新审判和国家赔偿的出现,严重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效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具有积极的影响,一方面,证据制度使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庭审之前得到识别和排除,客观上减少了进入事实认定程序的数量,同时也使那些易于混淆或浪费时间的证据及时得到排除,从而节约审理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因此,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应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非法排除规则的现状

在上个世纪,我国关于在是否采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学术界一直都有争论,对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态度并没有得到统一。然而,近些年来的分歧主要从要不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转变为建立或实行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实质上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采取的是相对排除理论,否定“毒树之果”理论,之所以这样选择,是基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和人民大众的心理承受范围。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划分了排除对象的范围,对于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采取绝对主义排除排除理论,而对于实物证据则采取相对主义排除理论。同时新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启动方式,证明责任的分配等,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重大进步。但是,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3. 观念上的滞后。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相对比较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司法活动中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诉讼观念根深蒂固,非法取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普遍存在。非法获得的证据仍然有可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根据以往的调查发现,多数警察不能接受真正的罪犯因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当然,法官和检察官也有观念上类似问题。

三、我国非法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缺乏关于非法取证的方式具体规定,应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有关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取证的方式规定较为详细,可以予以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用非法折磨、疲劳战术、妨害身体、服用药品、拷问、欺诈或催眠等方法,收集证据。不允许使用威胁的方法,并且严禁承诺给予法律未设定利益。对于损害被告人精神的方法,也不得使用。违反这些法律规定所得到的陈述,即使被告人同意,亦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法律规定某种行为违法,就理应创设相应的制裁性条款,表现在非法取证中,就是法律应明确规定违法取证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缺乏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将会更加普遍,人权保障将无法实现。

(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制度

1.强化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律师对于制约司法权力的行使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强化律师的作用对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但法律同时赋予侦查人员特定情况下的在场监视权。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有无此种种需要,侦查机关普遍都会派员在场,也就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侦查人员的存在而有所顾忌。其结果使得律师的职能无法充分发挥,不利于其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权利保护。因此,增强律师在诉讼程序中参与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可以大大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同时也为今后需要证明取证的合法行为提供了依据。②

2.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再救济途径。证据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当排除,对控辩双方诉讼主张的成立影响重大。是否排除的裁定作出后,控辩双方如不服该裁定,应当有权利继续提出救济的申请。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在审理阶段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因此,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驳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排除非法证据请求时,应当为其指明具体的救济途径,针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裁定可以规定向上级复议的制度,针对法院的裁定可规定上诉制度,并对复议或上诉的期限予以明确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及时、充分地行使该项权利,推动刑事诉讼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开展。

(三)转变司法司法观念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确立,但是距离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欲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务上得到充分的贯彻和落实,立法人员、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必须转变传统的司法观念,牢固树立正当程序这一价值观念,在宪法的指导下,尊重和保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具体程序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惩罚犯罪。中国的司法人员深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实现这样的转变依然任重道远。

四、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起源于西方国家,但是在中国有其存在的必要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遏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现如今我国对非法证据规则是采纳相对排除主义理论,这是基于我国现实国情的考量。随着侦查技术和手段的发展,对非法证据予以绝对排除必将成为最终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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