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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息网络环境下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05 09:14:25
浅析信息网络环境下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
时间:2015-08-05 09:14:25     小编:

摘 要 本文在阐述信息网络内涵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民事和刑事两个角度分析了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对人身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信息网络 人身权益 侵权行为 诽谤罪 侮辱罪

作者简介:朱辉,兖矿集团公司安全技能鉴定中心(党校)理论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一、 信息网络的含义

2013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信息网络做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人们利用信息网络平台,从论坛、社区到博客,再到现在的微博、微信,人们畅所欲言,自由抒发自己的情感思想,数十亿网民共同缔造了自媒体时代。每个人发言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大的同时,伴随而来的一些失实传言,在不断发酵的过程中,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部分案件甚至引起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与普通民众息息相关的各项民事权益中,自然人对于尊严、名誉、荣誉等基本人格权益是极为看重的,如果在信息网络中公民的人身权益受到侵犯,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到被侵权人的生命权。与传统侵权手段相比较而言,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对被侵权人实施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强了信息网络的管理,规范信息网络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

二、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

(一)民事方面权利的保护

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公众在使用自媒体的过程中,哪些行为有可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侵权,这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对于侵权行为的确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除了发布不实信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外,转载有过错、“人肉搜索”、有偿删帖等行为符合一定的条件也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转载在网络的使用中非常普遍,转载人拥有的粉丝越多,转载信息影响范围就会越大,同时也意味着表达者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所以,转载时就越应当谨慎。公众使用信息网络转发或转载相关信息多根据自己的好恶,因而具有强烈的个人主观色彩,因此,公众在转载之前,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基本常识性的判断。这种判断主要依据公民所掌握的基本法律常识,依据社会普遍道德标准或善良风俗。公众如果对所转载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或更改标题,而这种改变又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那么转载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此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比如被公众所熟知的“标题党”,就是利用各种严重夸张的标题来吸引公众眼球,骗取点击,而帖子内容通常与标题毫无关系或关系不大,如果“标题党”未尽到注意义务,修改行为又足以引起公众误解,明显侵犯他人人身权益 ,按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则将有可能构成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是另外一个被公众熟知的词汇。公民对一些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人和事件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会利于公民思想的表达宣泄和社会的进步。然而,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进行“人肉搜索”的同时往往会涉及到公民的家庭住址、姓名、工作单位、身体健康情况等个人隐私以及其家人和朋友的个人信息,这就很容易给他人带来预料不到的影响,进而引起人身权益方面的侵害。被侵权人如果基于此理由向法院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将会予以支持。比如在2008年中国司法程序中第一次出现的“人肉搜索”案件,就是因为北京的一位女士将她在跳楼身亡之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写成的博客在其死后被其亲友公开而引发的。“人肉搜索”过程中公开了被侵权人王菲的个人信息并对他和他的家人造成极大的影响。最终,法院认定两家网站构成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

有偿删帖是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网络用户将自己的思想看法以发帖子的形式表现出来,实际上也是自身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而有偿删帖则侵犯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公众熟知的网络水军、专业删帖中介公司无论是采用黑客入侵的方式还是通过所谓的“公关”让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掉帖子,其行为都侵犯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非法性。假如行为人所发的某些帖子当真是违法的,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也应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来予以解决。受害者如果通过雇佣水军或者向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支付报酬等方式进行删帖,不但保护不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而有可能触犯法律。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被侵权人想要适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人身权益,就要确定向谁主张,即确定责任主体的问题。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利用互联网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中,会涉及到发布侵权信息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可通过追究二者的责任来实现自身人身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容易确定,而发布侵权信息即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的身份却往往难以确定,这也是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案件与一般侵犯人身权益案件的不同之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起诉发布不实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当被侵权人无法确定发布信息的侵权人身份时,亦可以单独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来保护自身权益。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公民的维权得以实现。

(二)刑事方面――入罪

刑法可谓所有法律的“后盾”和“最后一道防线”。侵权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诽谤罪、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等罪的认定及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的入罪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情节严重”的认定。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大体有三种情形,即“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以及“明知并散布”。在网络诽谤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就是“捏造并散布”,在实践中表现为行为人捏造或组织他人捏造虚构的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 “篡改并散布”也是构成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之一,侵权人通过作伪的手段改动或者曲解原义,故意改变事实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再有一种情形是“明知并散布”,行为人虽然没有捏造或篡改的行为,但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散布的行为,从而对他人造成侵害。自媒体时代,公民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如果对于转发的信息不具有明知虚假的主观情形,即使因转发虚假信息对被侵权人造成一定的人身权益损害,也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此项罪名的构成。

诽谤作为自诉案件,除要有诽谤行为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才构成刑事犯罪,否则,则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有数量标准、危害后果标准和主观恶性标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其进行了具体规定。数量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后果上,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情形;主观恶性上,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这三个标准只要一个符合就应当被认定为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诽谤罪。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采用语言文字的方式进行思想的表达情绪的宣泄,如使用不当还可能对他人构成侮辱,比如用文字、图片等方式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侮辱罪。在实践中,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可能发生竞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破坏社会秩序,当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中对特定的一个人或几个人进行辱骂、恐吓,情节恶劣,造成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就出现了法条的竞合。在此要强调的是,单有辱骂、恐吓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一些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情绪宣泄,如不致“情节恶劣” 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现实的破坏则一般不以此罪论处。

三、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依据相关规定,承担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的具体方式和行为所造成影响的范围,侵权人在民事责任方面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如果涉及财产方面的损失,赔偿范围除含有因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还包括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如果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或侵权人获益无法确定,人民法院可在50万元以下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裁量。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对被侵权人造成人身方面的损害,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确已触犯我国刑法,符合诽谤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亦将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总之,我国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对公民在信息网络上的言论自由进行管制,而是我国法律跟随社会的发展逐步予以完善,规范公民在信息网络的行为的同时也为公民人身权益的保障提供强大的保护,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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