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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0-26 01:39:47
新形势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时间:2022-10-26 01:39:47     小编:

摘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在环境保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监测数据是否达标,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可以说进行对监测的规范,在当前环境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规范监测是监督性监测的生命线离开了污染源监督性检测单谈环境保护,无疑就使环境管理失去了应有的目标,无法为环境的质量管理与评价提供可参考依据,因此,加强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提高监测水平,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更为精准、可靠的信息依据。本文主要对新形势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污染源监督;检测工程;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 A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关注的问题

1、对现场监测信息填写的关注

作为现场监测工作者来说,应该对现场即时的监测信息予以详细的填写,这些信息也会作为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判断依据,更是对污染源企业可能会发生申诉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就现场的监测信息来说,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污染源企业的基本概况、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监测起止时间与自然环境情况等等。

2、对现场质控手段应用的关注

对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来说,很容易在现场的监测环节上出现问题,基于此,加强对现场质控手段的使用也就异常重要,除了对现场设备的一些常规校准之外,还应该将现场空白等质控手段普遍的投入到监督性监测中去,进一步加强对现场的监督水平,将其中所涉及到的关键环节予以细化、分解,之后再由质量监督工作者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予以监督。另外,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除了对现场快速检测之外,还需要采样工作者对其进行标签标识,将标签贴在样品的盛装容器上,并便于检测单位的检测;部分样品需要预处理、封样后再予以运偷,这样可以极大限度的降低在长时间运偷过程中发生的不确定因素,确保真实、有效,以增强污染源企业的信心。

3、对监测使用方法的关注

4、对环保评价标准应用的关注

一般来说,环保评价标准都被认为是应用于监管部门,而作为环境监测部门来说则更加注重对监测方法的重视,对于这方面的内容并没有一些深入研究,在环保评价标准中往往存在着监测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监测方法的要求、可适用范围要求等等。因此环境监测部门需要在经过确认现行监测方法之后,进一步完善评价方法,对其内在的环境监测信息予以深入挖掘,确保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可行性。

5、对污染源企业信息予以关注

如果只是既定的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污染源监测,而并不深入了解相关企业信息的监测工作者,是无法有效完成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作为监测部门来说,需要搜集多方面的企业信息,将这些信息汇总,其中主要包括企业项目的环评文件、周边地理环境、历年来的监督性检测报告等等,将这些信息予以动态整理,及时了解相关处理工艺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结果进行对监测现场情况的精准掌握。

6、对相关专业投诉的关注

随着污染源企业的投诉意识愈来愈强,一些有针对性且专业的投诉也大量出现,客户的投诉一般主要都集中在服务态度、数据监测的差异以及数据合理性方面作为环境监测部门来说,必须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程序来专门应对相关投诉,同时加强对监测手段的规范,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清除、明确的监测,满足监测要求,减少投诉的发生。

二、针对国家有关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新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

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级环境监测部门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更好地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在总量减排、环境执法、排污权交易等方面的作用。

1、全面梳理核实污染源排放执行标准

建议环境监测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需求等对辖区内污染源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进行全面梳理与核实,实时对污染源软件的标准库进行动态更新,加强对执行地方排放标准或有关接管标准(协议标准)的企业审核,明确每个企业每个排污口的监测因子及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为客观真实准确地说清污染物排放状况提供依据。

2、认真做好污染源全指标监测和比对监测

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各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对照辖区内企业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污染物全指标监测。对于尚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可委托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或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同时积极开展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巩固标准化建设成果,加强人员、经费、用房、仪器设备的保障,不断拓展监测能力,尤其应针对完成环境监测工作任务、满足环境管理需求的项目,努力实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100%。

针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监测部门应与监察部门积极配合,明确所有安装并通过验收的国控源自动监测设备清单,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等要求对所有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按季度列出未开展比对监测的自动监测设备名单并说明原因,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废水流量,废气流速等参数的比对监测,为核算总量提供依据。

3、严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关

环境保护部门应理顺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的关系,不能以监督监测代替企业自测,在工作中要突出“监督”作用,强化质量意识,加强监测的规范性和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核查监测期间工况,完善原始记录信息填写,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环境刑事案件认可中的作用,为强化执法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4、及时全面公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为满足国家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布时限要求,且能做到相对集中,不过多增加工作量,建议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每月月底公布本月开展监测的污染源监测信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公布当季辖区内所有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布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公开要求,包括未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原因等,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同时,在公布监测信息过程中,加强监测数据的三级审核,关注监测数据的合理性与一致性,保证监督监测原始记录中的各项信息和数据与公布内容一致,杜绝随意篡改数据。对于一个季度内开展多次监测的,所有监测数据均要公布,不能仅公布达标数据。

5、升级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目前统一使用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进行升级,一方面解决现有数据导入、数据审核等功能不强的问题,减轻各地污染源管理人员的工作;另一方面增加与环境管理直接相关的数据统计等功能,尤其是按季度、按年度、分地区的监督性监测完成率的统计,便于国家和地方更加客观、公正、统一地进行考核。

结束语

国家不断完善总量减排和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文件和办法,强化了监测信息公开,严格了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考核。新形势下,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本文针对当前监督性监测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标准核实、规范监测、信息公布、软件升级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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