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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后劳教时代中国轻罪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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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后劳教时代中国轻罪制度的建构
时间:2023-08-05 00:31:39     小编:

摘 要:经过多年司法实践证明,劳动教养制度不仅造成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结构的不合理,而且也无法实现保护人权的机能。从运作现状来看,我国原本违法犯罪制裁体系――“三级制裁”所依据的基础理论和法律规定之间有所冲突和重叠。因此,在劳教制度废除后,将劳动教养时代所规范的对象纳入刑法体系中,建立与发展轻罪制度已成为司法制度改革之必须。

关键词:劳动教养;轻罪制度;刑罚圈;犯罪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历时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我国已然进入“后劳动教养时代”,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制约下合理地分配国家的行政权与司法权,构建合理且有效的制裁违法犯罪法律结构已成为首要任务。在推进中国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建设的同时,也为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结构的调整提供了重要契机。

一、轻罪制度建构的背景

经过多年司法实践证明,劳教制度不仅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之制裁体系结构的不合理,而且也无法实现保护人权的机能,我国原“三级制裁体系”因劳教制度的不规范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其所依据的基础理论和法律法规有所冲突和重叠,而且相互之间的界限也较模糊。

(一)劳教制度与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离

劳动教养制度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立法法》的基本精神相冲突。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同时,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纠正。”但是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理公正的裁决程序,而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二)劳教权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根据劳教条例等相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由地方政府协调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日常工作,具有审批和复核劳动教养案件的权限。形式上看,该规定较为完善,劳教委员会由多方主体组成,形成了相互制衡、互助补充的关系。但司法实践中,该部门是一个没有固定人员编制、没有法定工作程序的机构。案件审批、决定权基本上由公安机关行使,从而导致案件审批的随意性。这在违背“控审分离”的法治精神的同时,由于上级公安机关作为上诉复议机关,这种程序也对复议结果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

废除劳教制度是社会的进步,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将劳动教养之前所规范的对象纳入刑法体系中,建立、发展轻罪制度已成为必然选择。

二、“轻罪”、“重罪”的划分标准

构建轻罪制度的前提是确定划分“轻罪”、“重罪”的标准。我国司法传统上缺乏对“轻罪”和“重罪”予以明确界限,而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由于司法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建国后的刑法领域对域外刑法一直缺乏较为深入的研究,纵观域外立法,皆对轻重罪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例如,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国家之一,《法国刑法典》对犯罪分为三类,即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其中规定,犯罪当处无期徒刑或者终身拘押,或者当处三十年、二十年或者十五年有期徒刑,此种犯罪则为重罪;在犯罪当处“矫正刑”刑罚时,也就是科处最高刑为十年监禁,罚金至少为25 000法郎刑罚时,此种犯罪是轻罪;如果特别法条规定,除累犯情形外,对某一犯罪仅可处不超过10 000法郎的罚金,则这一犯罪是违警罪[1]。德国、意大利、美国等国家对于“轻罪”“重罪”的划分也有类似的规定。

“轻罪”、“重罪”中的所谓“轻”、“重”究竟是指何种内涵的轻重,有些学者认为,“由于罪行是犯罪的最小单位,又表明特定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轻罪重罪的划分就是指轻罪行和重罪行的划分。”[2]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我国刑法中较重罪和较轻罪的划分,是指将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划分为较重罪和较轻罪,而不是对用一犯罪的罪行进行划分。决定犯罪轻重的主要因素是对社会的危害性,而在立法上的标志就是犯罪的法定刑。”[3]那么轻罪与重罪的划分究竟是对“犯罪性质”轻重的划分,还是对“罪行”轻重的划分,实际上犯罪性质与罪名是表面与根本的关系,是同一问题的两面。因此主张“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是对犯罪性质轻重的划分,根本上就是主张对罪名轻重的划分。这一观点经过仔细分析之后便会发现问题,如果按这一标准划分轻重罪,则过失杀人的罪行就一定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重,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内涵。又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包含三档法定刑,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法定刑轻可至管制,重则无期徒刑,那么盗窃罪是轻罪还是重罪,显然以罪名即犯罪性质是无法确定“轻罪”和“重罪”的。所谓罪行,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特定构成要件并且配置有相应具体法定刑幅度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对社会危害程度有所不同,因此,在轻罪制度的架构中,以罪行作为划分“轻罪”、“重罪”的标准是恰当的。

三、轻罪制度建构的具体模式

(一)轻罪制度调整的具体范围

在坚持“定性不定量”的模式前提下,规范轻罪制度的调整范围,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三是现有刑法中规定的,罪刑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随着处理刑事案件“轻缓化”思想的普及,一些轻微犯罪也被已添加到刑法中去。例如,《刑法修正案

(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其法定最高刑只达到拘役。像类似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归入轻罪制度当中,既完善了刑罚体系,又节约了司法成本。

(二)轻罪制度之犯罪圈的设立

所谓犯罪圈是指罪与非罪的界限,即刑法所纳入的规制范围。特别是劳教废除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问题,同时决定了刑法立法模式的调整。然而刑罚圈的设立的理念及标准,目前我国学界及司法界未能统一。从之前的劳动教养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教养的最长时间可至四年,这个程度的处罚完全可以包含在刑法规定的部分轻罪以及众多轻微罪中。所以当劳教制度被废除后,这些行为理应归入刑法的犯罪体系,以犯罪圈为标准,建构我国的轻罪制度。

轻罪制度的建构,在以往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批判和反思中,有学者已探究出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主张建立轻罪制度的学者都认为该制度的建立,最主要的是应当选择和坚持“只定性不定量”的刑事立法模式,即对凡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都须界定为犯罪[4]。在我国刑法中,无论是对于犯罪概念的总则性规定抑或是分则中对每个罪名的罪状表述,都可以看出我国对犯罪概念的界定采用的是一种“定性加定量”的模式。这种模式同样可以从学界对轻罪和重罪的划分情况中看出,所谓轻罪大多数时候可以被理解为《刑法》分则中法定刑较轻的犯罪,也可以指与重罪相对,属于犯罪分类意义上的轻罪。纵观我国刑法,还没有对轻罪与重罪进行划分。一般认为,以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划分标准较为合适;也有学者认为应当以宣告刑作为标准,认为“应当判处额度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可视为较重之罪”;也有学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状态、犯罪手段等因素,判断是否为重刑。这些观点皆没有例外的是从“定罪加定量”的角度出发,介于定量对于轻罪制度的局限作用,这些观点对于构建轻罪制度没有较多的指导意义。有学者针对完善劳教废止后的刑法体系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可以将刑法中的犯罪分成轻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等级。其中,轻微罪是指主要适用于拘役和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轻罪是指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重罪是指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犯罪。这一观点我们认为较为适用于构建轻罪体系,因为轻罪体系更多应当关注的是处于刑法边缘,之前被劳动教养制度作规范调整的,或者已被刑法吸纳的轻微犯罪行为,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刑法内部的轻罪重罪。从域外立法也可以看出对于犯罪的界定,更应当关注“定性”因素而少考虑“定量因素”。例如《法国刑法典》规定:“刑事犯罪,依其严重程度,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德国刑法典》规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科处刑金的违法行为是轻罪,以上的为重罪。”

所以无论基于域内还是域外考虑,我国轻罪概念的界定都应当选择“只定性不定量”,同时,犯罪圈的设立也应以此为标准。

(三)轻罪制度刑罚圈的设立

在我国轻罪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刑罚圈的设立,刑罚圈简而言之,是指在轻罪制度体系中设置刑罚较轻的处罚方法及范围。参考域外轻罪立法中刑罚圈的设立标准,许多西方国家已有了较完善的轻罪制度。例如英国刑罚的特色是社区刑罚极为发达。英国主要刑罚共有13种,分别为:终身监禁、有期监禁、对青少年罪犯适用的监禁、缓刑、保护观察令、社区服务令、宵禁令、禁入令、护理中心令、监管令、行动计划令、罚金、释放,仅社区刑罚就有9种。英国社区刑罚发达的原因之一,是其刑罚基本理念的影响,该理念认为:让犯人在原来的社区环境中矫正,学会遵守法律,避免因监禁而造成交叉感染。也是受此影响,英国刑罚按照是否剥夺自由分为两大类: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罚,从而使英国刑罚体系别具特色。

域外轻罪立法给我国建立轻罪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典范,同时,为设立我国轻罪制度的刑罚圈提供了借鉴。

劳动教养已然成为过去,众多司法解释也显示出司法分流的成功性。劳动教养废除后,“刑罚―治安管理处罚”体系较为稳定,将部分劳动教养调整对象纳入刑法体系已经成为事实。从我国基本的国情看,轻罪制度可以使刑法体系层次更加明显,特别是刑罚圈的设立,使司法权与行政权得以合理分配。同时,也可以解决因劳教制度废除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构建轻罪制度已是后劳教时代我国违法犯罪体系完善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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