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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红罐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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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红罐之争
时间:2023-06-16 00:05:03     小编:

摘 要 2012年第一次交锋后,广药集团合法收回了我们熟知的王老吉商标。加多宝不甘示弱,又发起“红罐”包装的装潢侵权诉讼,最终变为互诉。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及包装装潢权的热切关注。包装装潢权在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仅仅是作为知名商品的一种法益而存在,对其保护更多的是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本文以广药与加多宝“红罐”之争为例,展开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 包装装潢 知名产品 商标 王老吉 加多宝

作者简介:苏阳,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

“怕上火,喝王老吉”耳熟能详的广告语加上红色罐装设计使得王老吉曾一度占领中国凉茶市场,但在2012年7月以后市场上充斥着红罐的“王老吉”和红罐的“加多宝”。“怕上火,喝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还是原来的配方,还是熟悉的味道!”到底孰真孰假,红罐的主人到底是谁。

一、王老吉商标纠纷始末

二、红罐包装权利所属

加多宝与广药王老吉红罐之争也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广东省高院对该案是这样认定的:第一,涉案知名商品是“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内容是王老吉“红罐”凉茶罐体外侧上的竖排的黄色“王老吉”三个字、红色底色、图案等以及由它们排列组合构成整体的内容;第二,加多宝公司尽管在使用过程中采用多种方式来提高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知名度,但“红罐”的商誉是依附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第三,经过市场运作,“红罐”包装早已成为“王老吉”商标的代名词,它们紧密结合、密不可分,一并构成本案包装装潢。也就是说,“红罐”包装作为王老吉商标的一部分,是不能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因此“红罐”装潢权应归属于王老吉。通过上述内容看出,本案中所涉及的争议法律问题包括:第一,本案涉案的知名商品是什么;第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商标是否可分;第三,本案涉案的红罐包装装潢归谁所有。

(一)知名商品

包装装潢权是知名商品特有的权益,只有知名商品才能享有对其包装、装潢保护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包装装潢的行为进行了如下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知名商品的概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具体作出解释性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知名商标界定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最高院也作出了类似解释:“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对于知名商品法律性质的认定,我国只在司法解释中进行了粗略规定,应当从商品销售、宣传和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来确认。

(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商标权

(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利益归属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利益归属问题都未做规定,司法解释也只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解释。例如《不正当竞争法律解释》对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在在后使用者与在先使用者之间进行分配时,在后使用者不能证明其善意使用时,其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时的权利归属于在先使用者,在先使用者有权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加多宝公司是红罐包装的在先使用者,而广药集团则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红罐包装相类似的包装、装潢,毫无疑问其为在后使用者。根据上述解释,“红罐”特有包装装潢权应归属于加多宝公司。

同时笔者认为对于知名商品商誉的形成付出较多的经营者,基于公平原则也理应将其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联系,使其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合法权利主体。在加多宝公司与广药商品包装装潢的互诉案件中,可结合两方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做的行为来判别谁的付出较多,以便将该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于谁。陈鸿道不仅亲自设计了“王老吉”凉茶的红罐包装,而且在经营该品牌的17年中,不断加大市场宣传力度,使得消费者一提到凉茶就想到“红罐”的王老吉,“红罐”的市场价值是由加多宝公司努力缔造的。相较而下,广药集团拥有注册商标“王老吉”,在市场中搭加多宝的便车来销售它的“绿罐”,它不仅对王老吉商标的推广没起到太大作用,对“红罐”包装的贡献可谓杯水车薪。照现实来看,它还有可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亲手葬送了原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市场前景。按照“谁付出、谁受益”的原则,加多宝集团凭借对“红罐”的付出理应成为该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主体,这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加多宝与广药王老吉之间的恩怨纠葛,却因“王老吉”三个字以及一个极其普通的“红罐”而全面爆发了“战争”。之所以造成今天的局面,根本源头在于加多宝与广药当年签订的商标使用合同。一场因“红罐”而引起的纠纷,向社会公众证明了商品“包装装潢权”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形成自己特有的商品包装装潢,也要提高对“包装装潢权”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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