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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性侵幼女的刑事责任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0-04 05:35:10
浅谈性侵幼女的刑事责任
时间:2022-10-04 05:35:10     小编:

关键词 性侵 幼女保护 刑事责任

一、性侵幼女案件频发现状

近年来,随着性侵幼女案件的报道频出,性侵幼女行为有如洪水猛兽般的冲击着我们的道德底线,法制之基。海南校长、官员带小学女生“开房”案尤为令人义愤填膺,以至于“校长,开房找我”一时成为流行词语。

针对目前愈演愈烈的性侵幼女案件,我国刑法该进行怎样的修改、如何立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幼女,遏止此类现象的产生,对于性侵幼女的刑事责任该如何规定,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二、性侵幼女案件频发原因

性侵幼女案件为何频发,分析其原因不仅是立法完善所必备的要素,更是重塑社会风气、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途径。

(一)侵害幼女犯罪成本较低

犯罪成本指犯罪人犯罪时需要投入的一定的资源,通常来说,犯罪成本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是直接成本,指的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其中包括作案工具、经费、时机等有利于犯罪行为发生及完成的开支。第二是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由于一名犯罪行为实施者把他一部分的时间用来犯罪,那么对他来说通过合法手段去谋利的时间就会大大减少,进一步就是自动放弃正常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粹收益,即设定为犯罪的机会成本。最后则是犯罪的惩罚成本,即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侦破,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对于犯罪者所造成的各个方面的损失。而由此可知影响犯罪成本大小的因素主要有四个,其中犯罪直接成本和犯罪机会成本在短时间内是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的常量。惩罚成本则是以保证破案率为前提条件,破案率假如越高,那么犯罪者就会越少。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流的罪犯就是利用最低的犯罪成本去谋取最高的犯罪收益。

由于幼女年龄小,阅历少,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遭受性侵害后往往选择沉默,这致使很多犯罪嫌疑人会成为漏网之鱼,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成本低。这种趋势使性侵幼女案件愈演愈烈,也使得为人父母的家长们忧心忡忡。

(二)性教育缺失

社会在进步,人们的观念在开放,可中小学教育却依然谈“性”色变。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仍把“性”作为一个难以启齿的话题,对未成年人遮遮掩掩,这使处在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对身体发生的变化得不到正确的认识。因为家庭、学校没有对生理知识进行很好的教育和普及,面对性侵害,年纪较小的幼女幼童不懂得保护自己隐私部位,对性侵害根本反抗意识,这也使很多罪恶之手有了可乘之机。

(三)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备

现下许多性侵幼女案件都发生在学校、体育馆、少儿活动室等公共场所,但为什么报案率却那么低,那么多性侵幼女的犯罪嫌疑人依旧逍遥法外。众所周知,我国监控普及率非常低,很多公众场所的监控也是摆设从不开启。很多刑事案件发生后警方前去调取监控都会因摄像头从未开启或损坏未维修为由丢失线索。据调查,英国迄今为止已在全国安装了2500万个摄像头,而在美国,电子眼更是不计其数,设置911事件发生后连普通快餐店都安装了带有监控摄像头。从国外采取这一系列举措的实践结果来看,这些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对于震慑犯罪分子,预防以及打击犯罪,维护公众安全等方面已经发挥了突出的,不可抹杀的作用。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在学校、体育馆、少儿活动室这些未成年人经常活动的场所内安装有效的监控设施,减少并杜绝监视死角的出现,做好巡视安保工作,这无疑是对在公众场所性侵幼女案件一个巨大的打击。即使还有恶徒顶风作案,安保巡视工作人员也能够通过监控及时制止并抓获这些恶徒,极大的减少对被害人的伤害。

(四)立法不够完善

我国关于对性侵幼女的罪名规定有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由于目前此类案件频发并成为威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应当完善对此类案件立法,更加全面详细的规定此类案件的取证程序、保护被害人出庭作证程序以及对被害人进行安抚赔偿等措施,不仅要严惩犯罪分子,更要弥补此类犯罪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三、性侵幼女行为的罪名规制

性侵幼女行为,是指直接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或者猥亵幼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性侵幼女行为直接触犯的罪名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和嫖宿幼女罪。

(一)强奸罪

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在行为内容方面,要求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在主体条件方面,要求行为人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在责任要素方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对方可能是一名幼女,亦或是不管女方是否是幼女,而坚持实施其奸淫行为,而被奸淫的女方最终被证实确实是幼女的,即构成奸淫幼女。间接故意也可成立奸淫幼女。

(二)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感官刺激或满足个人性欲为目的,用除了性发生性行为以外的其他方式或方法对儿童(这里的儿童包括男童)实施的淫秽、恶劣的行为。

本罪犯罪对象规定为儿童,指的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凡是达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又没有其他开罪理由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237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了猥亵儿童,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聚众猥亵或在公众场所公然猥亵儿童的,则应当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罚。值得注意,和强制猥亵妇女的区别是,猥亵儿童不要求必须以强制为手段,也不以儿童是否反抗为要件。

(三)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是指以给予金钱或者其他类似财物作为代价或诱惑,与从事**行为的幼女进行性交或者实施类似于性交活动的行为。刑法中明确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行为要求明知**的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对方主动、自愿**或者基于某种经济方面原因而正在发生的**活动为前提,如果幼女并没有在**,而是行为人使用强迫手段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应定强奸罪。倘若幼女受胁迫在特定场所从事**活动而行为人对此并不知情的,其行为依然成立嫖宿幼女罪。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意见》第20条,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为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四、 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制建设也在不断的进步中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进行完善,以司法解释、意见的形式对性侵幼女案件进行指导规范,力图对幼女权益进行最高限度保护、对性侵幼女行为最低限度容忍,是法治昌明的体现。

性侵幼女行为不仅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更是有违人伦纲常,有悖道德伦理的泯灭人性的行为。厘清性侵幼女行为的刑事责任,仅仅是从法律角度为严厉惩罚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要预防和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更重要的,是需要从道德角度,从人的内心来调整,这就需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推进普法教育,这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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