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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侵权的责任主体分析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5 05:46:45
微博侵权的责任主体分析
时间:2023-08-05 05:46:45     小编:

摘 要 实践中微博侵权案件的归责主体主要有三类:微博写作者、微博运营商、微博转发者。追究微博写作者的责任往往不是一帆风顺,其中夹杂着侵权人身份、成本等一些特殊情形的考虑。微博运营商的侵权行为在学界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其原因却有不同看法,对其承担责任的合理性也存在质疑。对于微博转发者,应区分不同的情形予以归责并且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

关键词 微博侵权 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

基金项目:浙江省高等学校访问学者专业发展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FX2014036)。

作者简介:高婷婷,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本科生;何菲,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在微博侵权中涉及的责任主体一般划分为微博写作者、微博运营商和微博转发者,本文将根据各角色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及其在侵权后果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

一、微博写作者的侵权责任

(一)微博写作者的身份对侵权构成的影响

(二)追究微博写作者侵权责任的问题

二、微博运营商的侵权责任

(一)微博运营商的侵权行为

对于微博运营商侵权行为的定性,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微博运营商通过微博参与了他人侵权行为,经过权利人的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断开连接等措施来制止,具有“明知”和“放任”的态度,因此对其造成的后果也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另有观点认为,当权利人向运营商提出警告或运营商发现微博内容有侵权嫌疑时,微博运营商的审查义务就由消极义务变为积极义务;当微博运营商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去制止侵权行为,即是未尽到合理义务,此种消极的不作为与微博写作者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两者结合产生了统一后果,由此断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两者观点大致相同,只是在构成共同侵权的理由上略有出入。当然,也有学者反对上述观点,认为微博运营商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因是微博上侵权的内容信息是微博写作者个人所写,与微博运营商并没有事先的意思联络或者是行为关联,因此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前种观点更贴合实际,在侵权行为造成的责任分配上也更合理。

(二)立足微博运营商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评析

纵观《侵权责任法》第36条3款法条,会发现其重心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以此作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确定。此种立法考量,笔者承认其有一定合理性。在微博侵权事件中,由于我国未实行微博实名制注册,因此作为直接侵权人的微博写作者的身份很难被找到,除非是一些微博上的名人大V或是被认证过的企业。而微博运营商却不同,它在国家工商管理局实实在在登记过,万一发生侵权事件,受害人在找不到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单就微博运营商提起诉讼。

但一些学者认为该条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责任过重,导致利益失衡。 主要理由有:首先,不作为侵权通常承担的是补充责任,网络运营商的行为虽是不作为,其承担的却是连带责任;其次,网络运营商可能因误判侵权内容而对其他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造成损害,加大了其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再者,该法条过于集中追究网络运营商责任,却忽视确定既追究直接加害人的责任。对这些质疑,我们更愿意看到的是能细化《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促使侵权者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也能兼顾各方利益,不要因一昧追求权利的救济而过于苛求一方的过重责任,而应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安全的法制保障。

三、微博转发者的侵权责任

判断微博转发者责任,可基于微博侵权的客体不同分两方面讨论:一是在已判断微博写作者构成侵权的案件中,判断转发此侵权微博的转发者的责任;二是在微博主对其自己微博享有著作权时转发者的责任。

(一)转载侵权微博的责任

此种情况指在直接侵权的微博主在发布含有侵权内容的微博之后,其他用户对其进行了无限制的转发。此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侵权内容的影响范围,增加了受众人数,提高了侵权微博的危害性,也使损害程度增加。对于此种微博转发者的责任认定,有学者认为应根据转载者的主观认知来认定,如果转载者对于转载内容的真实性不知情,即使转载行为达到客观上条件,也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但该转载者具有删除、更正该微博内容的义务。而如果转载内容具有显而易见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或诽谤性,并造成了明显的损害,转载微博主应承担一定责任。 笔者认为,除考虑转载者的主观认知,也要考虑转载者的身份和义务。若转载者为广大传播媒体,则其应因未尽对所转载内容真实性审查义务而就扩大影响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二)转发侵犯原微博主著作权的责任

对于短短140字为限的微博可否构成著作权,大部分学者认为虽是不到140字的微博,但如果其内容具有独创性、客观性和可复制性,即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和理论构成了著作权。因此在转发他人原创微博情形下,符合一定条件就有可能构成侵犯微博著作权。实践中这种情况屡屡发生,著名童话大王郑渊洁、学者李开复都曾有过微博被原文转载不署名的经历。对于此时转发者的责任,一些学者认为,既然微博主将自己作品在微博这一平台上公开,基于微博自身具有的“共享性”,微博主对于转发者的转发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默认了,因此法律要评价的应该是转发者转发作品后的用途和目的。若转发者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而非用于牟利,且指明微博原创者和出处,即属法律认可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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