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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嫣然基金风波”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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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嫣然基金风波”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若干问题
时间:2015-08-06 09:41:29     小编:

近几年不断有慈善组织出现“丑闻”,包括红十字会、嫣然天使基金、壹基金等等。因此从“嫣然基金风波”入手,探寻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中的收入、信息披露和审计问题。

非政府营利组织会计收入信息披露

一、文献综述

我国学者王名(2011)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其基本属性包括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

二、案例回顾――“嫣然基金风波”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收入的特殊性

上述案例中所提到的定向筹款就是非营利组织会计中的限定性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第六十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在本案例中,正是因为周筱S没有合理区分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才会向民政部举报嫣然天使基金的唇腭裂手术成本平均为9.9万元。而实际上,嫣然天使基金的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和地震救灾的限定性收入,不能与唇腭裂手术的费用混为一谈。

四、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

在本案例中,周筱S向民政局举报嫣然天使基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的不完善。公众得不到想要的信息或得不到完整的信息,因此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可以认为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其管理者是代理人,捐赠人、会员等利益相关者都是委托人,由于其产出往往为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难以准确衡量,产出的社会效果具有长期性,可能不能迅速体现出来,资产不具有剩余要求权,代理问题较企业可能更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的一环就是要构建组织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而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唯一的途径。

但是,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还有许多不足之处。现在的许多非营利组织在披露信息时仍然没有履行好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只是把信息披露当作对公众的一种恩赐。在披露的信息质量方面,现在的法律规定也缺乏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到何种程度的强制规定。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对于非营利组织,如果要能够达到公众想知道任何信息,并且都能详细报告,则需要搭建复杂的管理体系和公开系统。加上公益组织专职人员的工资普遍偏低,很难吸引到高质量的管理人才。因此与投入更多精力做公益项目相比,在管理上的投入是需要权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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