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意见: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函,该所为事业单位,秦丹红自2003年3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任该所会计,在该所任职期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其向上海东岩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出资并担任其监事职务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该所的相关规定。该所对秦丹红的上述出资及监事任职之行为无异议。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城市网格化管理受理监督中心出具的证明函,该单位也为事业单位。秦丹红2012年10月至今任该中心会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该所对秦丹红的出资及董事任职之行为无异议。
综上,项目律师认为秦丹红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其向公司出资和在公司任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青浦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上海市青浦区城市网格化管理受理监督中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