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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4 17:22:05
论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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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这一概念最早在美国产生,一般认为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宪法司法化先河。我国“宪法司法化”这一概念则由王磊博士提出,但至今停留在学术研究上。对于宪法司法化的概念,我国至今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通常认为,宪法司法化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指宪法规范可以像其它法律法规一样被司法机关直接援用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其应具两层含义: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法规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司法机关能够直接适用宪法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二是针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或行为,宪法审判机关有权就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

其次,宪法的法律性决定了其应该具备司法适用性。宪法本身是法律,作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其具有与其它法律所共有的本质属性,即规范性、适用性和强制性。其法律性意味着;第

一、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强制性规范,其强制其他法律符合宪法的规定,强制个人、机关团体的行为符合宪法规定;第

二、宪法必须由一定的机关加以适用,适用宪法的机关必须享有宪法解释权,解释宪法是适用宪法的前提;第

三、违宪者必须承担违宪责任,接受宪法制裁,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均无效;第四,宪法作为一切社会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其必须具备直接适用性,以期让民众真正维护自身权益,“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宪法法律性的本质要求和体现,宪法的司法化是宪法获得实在法性质的根本标志和途径。没有适用性,宪法则可能被束之高阁,最终成为民众眼中的“镜中花、水中月”。

宪法的司法化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司法改革亦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笔者认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宪法都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和尊重,那么它的法治建设成效亦不会太明显。使宪法进入司法领域,实现宪法司法化,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关键。宪法是神圣的,但其不该是被膜拜和仰望的,如果宪法不能进入司法领域,不能得到民众的认知和认可,那无论我们怎样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建构,我国法律体系都应是不完备的,而且最终可能给某些不法分子、野心家践踏宪法、践踏法治提供可乘之机,最终可能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步入歧途。

宪法司法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自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至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大约4000件关系宪法解释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宣告了由美国议会制定的80余件法律违宪。正是宪法的司法化,保证了美国宪法的长期稳定,同时又使美国宪法始终处于实践状态,成为“活着的宪法”。在许多发达国家都设置了宪法法院,宪法审判制度成了极其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宪法的司法化越来越具有普遍性意义,可以说,它已成为现代宪政国家的基本标尺。

郭进(1986―),男,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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