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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群体性事件中看游行示威权力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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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群体性事件中看游行示威权力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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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国内层出不穷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笔者认为就群体性事件的本质而言,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游行示威的一种错误的表现形式,大部分的群体性事件实际上一种未被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并在游行示威的过程中爆发了较大流血冲突。那么如何将这种群体性事件转化为一种正常和平的游行示威,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游行示威的权力是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本文将主要从游行示威的含义及其合理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如何保障公民的游行示威权利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游行示威;群体性事件;宪法

近年来,国内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而且在数量上近几年有着急剧增长的趋势.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经济高速发展,但与之配套的社会分配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使得我国的一些地方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利益诉求渠道尚未建立完全,一些矛盾无法通过常规渠道获得解决,使得民众只能通过一些非常规手段甚至激进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由于民众们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时没有注意手段方法与政府产生冲突而当地政府又一贯的的武力镇压使得最终有些地方爆发了流血冲突事件。实际就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来看,它实际上是游行示威的一种错误的表现形式,是一种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并在游行示威的过程中发生了暴力冲突。那么如何将这种群体性事件转化为一种正常的游行示威,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游行示威的权力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1 游行示威权的合理性

(一)游行示威的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此外,我国专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也明确另外人民群众的游行示威权力,并对如何管理游行示威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便国家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行使和管理社会公共秩序。

(二)游行示威权的学理基础

(1)游行示威有利于进行政治沟通

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尤其是在制定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上,如何平衡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的私权利,找准平衡点,明确两者之间的界限,是立法者首先也是最为主要需要思考的问题。而在利益的平衡的过程中,有效地倾听民众的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无疑有利于国家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利益。游行示威虽然是一种较为激进的方式,但通过这种方法,能够使得当权者及时了解群众的呼声,使得国家下一步工作的重心适当的向民众所关心的方向偏移,有利于促进社会矛盾的解决;同时游行示威也是公民行使自身监督权的一种方式,能过提醒国家和政府工作上所存在的的不足。

(2)游行示威能够减轻社会压力

当代中国正处于转型期,各类群体之间爆发的利益冲突越加频繁,社会矛盾不断深化,伴随而来的是群众的不满情绪也日益严重,如果一味的采用打压而非疏导的方式,当公民的不满情绪达到一个临界点时,很容易爆发出类似于群体性事件的非法、暴力活动。因此,国家需要建立多种利益诉求通道和情绪疏通机制,来缓解民众的不满情绪。游行示威就是一种民众表达内心不满情绪的途径,通过集体表达诉求的方式,舒缓自己内心压抑的情绪,得到心理上的平衡和满足,从而能有效地避免压力的过度累积最终导致转化为暴力行为。

(3)游行示威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个人权益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因为生活背景、工作环境等种种因素被自动或被动地分为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也有着各自的寻求利益的途径。在种种利益群体中,像农民工、下岗工人等组成的群体,本身已经由于缺乏足够的社会资源而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再加上群体普遍缺乏利益谈判能力,在国家没有建立足够的完善的利益表达渠道的情况下,他们的利益诉求很容易被忽略乃至无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出于对自身境遇的不满,他们往往倾向于采用一些非正常手段例如信访、闹访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不仅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容易是自己站在政府的对立面,反而不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政府能够提供一条合法的途径例如合法的游行示威,使得他们能顺利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使其被相应的政府部门知晓,反而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 。

2 国内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既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而法律又保障公民的游行示威的权利。为何同样是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手段,在当下中国合法的游行示威少之又少,非法的群体性事件却频频发生?笔者认为原因如下。

(一)国家方面的原因:立法过严、有使"游行示威不可能"之嫌

我国宪法虽然承认公民有游行示威的权力,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游行示威法对该权利限制的过为严苛,几乎使得游行示威不可能实行。

在西方许多国家,游行示威被当作一项正常的政治表达权力来实行,游行示威不需要申请,只需向政府部申报便可进行,而政府所要做的只是维持游行示威时的正常社会秩序。但在国内,我国对游行示威采取批准制,并且许多政府官员把游行示威当作一种激进的反政府行为而非表达民意的手段。他们大多视游行示威为一种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举行游行示威会影响社会稳定更会影响自己的仕途,从批准上便设立各种条条框框,对于游行示威申请基本不批,甚至有些官员建议取消游行示威的权力。也是由于存在这种心理导致他们在面对一些群体性事件时,也是首先以一种"维稳"的态度去处理而忽略了这种行为所表达的民意,所以在遇到一些情绪比较激动的群众更易发生一些暴力冲突从而导致流血事件的发生。

(三)人民群众方面的原因:人民群众普遍缺乏宪法意识。

从对参加群体性事件的组成人员进行分析,主要是一些社会的弱势群体例如农民工、下岗职工等,他们由于自身的文化程度不高,再加上没有及时接收到法律和法治思维的普及。使得他们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而是采取一种原始的、乃至无赖的集体聚集在公共场合的方式来提出诉求,而在聚集的过程中,他们既没有意识到这种游行、示威、是他们的宪法权利,也不知道通过怎样的途径合法的进行游行、示威;同时由于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不平等事件,使得他们对于当权者产生了极强的不信任感,对于政府提出的合理解决途径,他们也不敢相信,只愿意依靠自己人数的优势来威胁当权者,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组织者的组织不力,在群体性事件中过多的受感情因素的控制出于发泄不满的目的而非理性的诉求也导致了群众们在遇到行政机关的阻拦时易产生的一系列暴力冲突 。

3 切实保障公民的游行示威权力

(一)从立法方面进行改善

目前世界各国对游行示威的态度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许可制主要是在日本等国家,需要有关机关的批准才能进行;二是申报制,应用于德国法国等,无需批准,只需要提前进行报告即可;三是追惩制,适用于英国土耳其等国家,在游行示威之前不受政府的任何干预,只是在事后对于游行示威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戒。

我国立法目前主要采用的是一种许可制的方式,可笔者认为这种制度的设定并不十分恰当。许可制其实体现的是政府把游行示威当做一种社会不稳定因素需要进行种种限制。但游行示威实际作为一种政治表达权利,已经被我国法律加以确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多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对于公民游行示威权利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和划分,是十分困难的。目前我国一些立法文件中主要是采用这样的表述:"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游行示威活动的申请,除了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的以外,均应批准和许可"。但从实际操作来看,这样的规定存在着不合理和不科学之处。因为如果游行示威的目的本身违法法律和宪法,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依据我国其他部门法对于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进行处罚,而不需要多此一举对于游行示威的申请不予批准。而对于可能存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现象,这种行为只可能发生在游行示威活动的过程中,而在申请之初,公安机关根本无法判断其是否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现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制度应当予以相应的修改,取消许可制,采取申报制和追惩制相结合,对于游行示威只是派出警力维持秩序以保证在正常的社会秩序内进行而不对游行示威本身的内容进行限,当然,如果游行示威中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事后进行追惩。

(二)从转变主管部门的态度进行改善

政府应该改变对于游行示威的看法,真正的把其当做一个公民的政治表达权力而非一种社会不安定因素。一味的认为游行示威会扰乱社会稳定是不科学也是没有依据的。没有限制的游行示威当然会造成社会的的不稳定,但一些合法的有限制的游行示威活动并不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反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管理者了解群众的呼声,发现社会的深层问题。即使一些游行示威可能会导致社会混乱,但这种混乱一定不会长久。一个不注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社会,即使采取一些行为和措施,获得了社会的安定,但实践证明,这种安定是表面的、脆弱的,以这种指导思想求安定,其安定是不可能持久的,从长远看,不利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邓小平同志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指:"我们是不赞成搞大民主的。大民主是可以避免的,这就要有小民主,如果没有小民主,那就一定要来大民主。" 。笔者认为只有当一个社会的民主制度高度完善,人民能够自由的表达自身的意志,这个社会才不会出现更大的风潮和动乱,而保障游行示威的权利无疑是其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在中国现有体制下,笔者认为主管部门对于只要不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和出于危害国家利益的目的的游行示威活动都应予以批准,可以在游行示威的过程中派出公安进行社会秩序的维持,但在没有发生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政府不得随意干扰游行示威的正常进行,除非游行示威造成严重的社会混乱,否则应让游行示威按原计划顺利进行;同时相关部门应派专人对于游行示威中所表达的问题进行收集并反馈给与政府,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人尽快对该问题解决并及时将解决方案公之于众,以有效缓解公众的不满情绪,防止再次出现针对该问题的游行示威活动。

(三)从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来改善

应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宪法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使他们遇到问题首先寻求法律的途径。也应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游行示威而非简单的聚集人群。游行示威是有目的、有方向、有组织、有口号、有共同文化意识的反抗活动,同时也是有时间表、有程序、有领导、有成员、有保安的公共关系项目而非一个简单的情绪的宣泄口。组织者应对游行示威的目的有一个清楚明确的认识,并应事先拟定好口号路线时间等并将其告知参与者。在游行示威的过程中参与者应持有一个较为理性的态度,在不妨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合理的表达自己的诉求而非以暴力的手段宣泄自己的不满。在遇到政府的阻拦时应以理性的态度与之说理,采用非暴力不合作的和平方式而尽量避免产生暴力冲突造成不必要的人员和财产伤亡。

在我国现阶段,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我国跻身于世界的经济大国之列,但一直适应的社会制度却没有完整的建立起来,使得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更应重视民众的意见和情绪,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十八大召开后,"依法治国"成为今后政府工作的核心,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游行示威权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政府在今后的立法和执法的过程活动中应认识到游行示威是一种切实有效的政治表达手段而非社会不安定因素,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的这一合法权利,同时公民行使游行示威的权利时也应保持理性,合法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非简单的宣泄情感。只有在政府和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公民的游行示威权利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使得更多的非法的群体性事件转化为合法的游行示威活动,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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