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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科技洗钱犯罪方式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5 20:42:38
论高科技洗钱犯罪方式
时间:2023-08-05 20:42:38     小编:

摘 要 打击洗钱犯罪在网络时代背景下,面临重大挑战。传统洗钱方式如走私货币等逐渐淡出,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网上赌场和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的兴起为洗钱提供了更加隐秘、更加便捷的途径。针对高科技洗钱犯罪活动,我们必须持续关注高科技为洗钱提供的各种平台与机会,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类高科技洗钱犯罪活动。

关键词 洗钱 网上银行 电子货币 网上赌场 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

作者简介:于海洋,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

一、传统洗钱方式概览

(一)洗钱的由来

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最早是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位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式自动洗衣机,开了一家洗衣店(Laundry),通过在结算营业所得时加入非法所得的方式进行报税,以此方式将脏钱(Dirty Money)合法化。从此,将上游犯罪非法所得通过特定方式使其合法化的行为被称为“洗钱”(Money Laundering)。

(二)国内外对洗钱犯罪的认识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1990年时,将洗钱行为定义为:凡是为了隐匿或掩饰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转换或转移,或协助任何非法活动关系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隐秘或掩饰明知识因为犯罪行为所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以及转移相关权利或所有权的;购买、占有或使用明知是应犯罪行为所得财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所得和所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犯罪有上游犯罪,而且需要注意“明知”、“故意”,同时洗钱犯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不是上游犯罪的犯罪主体。洗钱犯罪的形式有很多样,传统的洗钱犯罪包括走私货币、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洗钱、虚假报税洗钱、利用“空壳公司”洗钱等。

二、洗钱犯罪方式的发展演变

(一)传统洗钱方式向高科技洗钱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洗钱方式之一是犯罪分子利用实体中介(visible intermediaries),如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是非金融机构。 但是随着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对这些实体中介机构的反洗钱强制责任压力,他们已经建立并有效运行着一套反洗钱的监管措施,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银行基于与客户面对面交易基础之上开展的一系列监察与审查措施,FATF也曾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Know-Your-Customer Policy” ,多年以来这类建立起来的较为完善且有效的措施对打击洗钱犯罪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但是,高科技与网络环境带来了新的中介,银行的非面对面业务的业务量和业务范围在飞速增加,产生了巨大挑战。

另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洗钱手段是走私货币(Currency smuggling),即以走私的形式将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以现金的形式转移出境,从而完成脏钱的合法化,但是走私犯罪历来受到国际社会的严厉打击,这一方式规模小、风险大。而电子货币等以其自身的特点,被犯罪分子视为洗钱犯罪有待开发的巨大资源,这类高科技的衍生物将为洗钱提供更多便捷、高效的机会与手段。

(二)网络洗钱中新技术的应用

网络时代背景下,高科技带来的新技术被应用在洗钱的放置阶段(placement stage)、培植阶段(layering stage)和融合阶段(integration stage) 。网络洗钱的重要支撑有二,一是合适的支付系统,二是存在技术监管漏洞的网络载体。

1.网络支付系统的运作模式。网络支付系统大致有以下四种运作模式:

2.网络洗钱的载体。网络洗钱的载体较为常见的有网上银行、网上赌场、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而电子货币在网络洗钱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1)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s)。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s),是设在因特网之上,无需实体的银行大厅和营业网点,通过因特网以及网络技术,通过登录网站即可进行各项业务的金融机构,也被称之为“虚拟银行”。

因特网的特点决定了网上银行的匿名性、快捷性、无人化无纸化交易、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等特点,而这些特点,给反洗钱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传统银行反洗钱措施“Know-Your-Customer Policy”面临窘境。网上银行的兴起使得现有银行也开始大量发展非面对面业务 ,核实账户真实信息、核实开户人真实身份、核实交易人是否是开户人本人的审查逐渐失效、对大量可疑资金转移的监管出现无力局面。 网上银行的特点可以被运用在洗钱活动的各个阶段。放置阶段网络银行使得洗钱者可疑将脏钱转换为电子货币,电子货币体积小,容易转移和储存,即使是很大额的交易也不容易引起银行和监管机构的注意。培植阶段网络银行运用电子货币进行交易,银行方面和监管机构难以进行全方位地有效监管,同时还可以将脏钱分散到若干个账户之中,进一步加大了侦查难度。融合阶段如果网络银行允许客户之间进行点对点的交易,那么洗钱者可以将脏钱分散到很多的账户之中,或是利用分散各地的ATM进行取款等。

网上银行的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也带来了洗钱罪刑事管辖权认定的困难。网上银行的交易者可能分布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不同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立法、监管程度不同,国际合作也会出现很多问题,这就为洗钱者提供了很多机会。在自由存储公司(Liberty Reserve)一案中,公司发起人为了避嫌早在案发之前就已放弃美国公民身份,而选择加入在洗钱监控领域立法与监管漏洞较多的哥斯达黎加。

(2)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电子货币的本质是一种表现现金的加密序列数,可以用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电子货币具有匿名性、节省流通费用、支付方便等特点。而对于洗钱行为来说,电子货币可以缩短洗钱的时间,不需要中介组织则可以为洗钱行为逃脱监管提供便利,多形式的交易渠道也使得其速度和成功率较传统洗钱方式有了大幅度提高。针对电子货币的监管,目前存在很多问题。电子货币由于其转移的便利、体积的优势等,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行为往往呈现出交易记录难以汇总的技术问题,电子货币的本质是数据,庞大的数据量带来了技术问题和经济成本,而且对交易记录过度的监控,也会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3)网络赌场(Internet Casinos)。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赌场逐渐兴起并成为洗钱犯罪的天堂。2002年美国法律执行委员会在其年度报告中写道:“网络赌博绝对是洗钱的‘快车’。钱的数目大,流动快,具有国际性,赌博地点多在偏远的地区,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赌博极易成为洗钱工具,而且很难抓住证据。”

洗钱者利用网络赌博洗钱,一般会用脏钱购买赌博筹码,或者将在赌博网站上开设匿名合法账户,将脏钱与合法来源的钱混杂在一起,象征性的继续几次赌博,然后要求网站以支票的形式将钱返还,从而达到洗钱目的。还有的洗钱者将网络赌场当做临时“避风港”,根本不参与赌博,只是利用网络赌场交易的快速便捷、匿名性以及跨区域性,将不同来源的资金汇入网络赌场的账户,待时机成熟之后再兑换成货币或开出支票。由于网络赌场的监管漏洞和技术层面的问题,如交易记录保存问题、客户身份识别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措施不同等,这样的洗钱行为不易察觉,已经成为当今反洗钱的国际性难题。

(4)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Internet-based Third-party Payment Services)。随着第三方支付技术的发展,国内外涌现出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他们起到了网上银行的作用。基于网络基础之上建立并运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支付系统属于“非银行开发者模式”,由于其不受地域限制,存在监管漏洞,使用成本低,运行速断快且匿名性强,已经被洗钱者所关注并利用。中国的支付宝就是较为成功的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

三、高科技洗钱犯罪的预防与应对措施

(一)立法完善

网络之所以为洗钱提供了巨大的机会,重要的一点在于网络犯罪在立法方面的缺失和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见我国立法方面已经进行了完善,在证据方面已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之列,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这是有利于打击网络洗钱在内的高科技犯罪的立法举措。

(二)预防与监控措施

虽然已经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之列,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是在实际打击洗钱犯罪过程中,如何获取电子数据证据。所有的网上银行、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的确一定会有所有交易记录,但作为商业机密的电子数据是不会被随意侦查的,反洗钱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无权直接查处网络公司存储的客户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因此无论是预防阶段的可疑行为之监控,还是打击洗钱犯罪时的调查取证,面临着很大的阻碍,对洗钱行为的监控和打击的责任必须由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发行电子货币以及开设网络赌场的自然人和法人等承担。

金融行动特别组(FATF)2010年《关于利用新支付方法洗钱的报告》 中,关于洗钱风险方面的问题提到,风险存在的因素(Risk factors)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交易记录保存(Recording keeping)、区域限制(Geographical limits)、价值限制(Value limits) 、用法限制(Usage limits) 等。

针对以上风险,报告也提出了一些关于控制风险的措施(Risk mitigants),是应对网络洗钱的较为科学有效的努力方向。

1.产品提供者掌握并核实顾客身份信息政策(Identification and Verification Measures)。

(1)对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IP地址应该成为产品提供者掌握并核实顾客身份信息政策的一部分,由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商持有并记录每一位顾客的IP地址,这样可以有效防范一人多个匿名账户的现象。

(2)核对顾客有效的真实信息。这个方面不能被忽略,尤其在非面对面业务时,服务提供商必须及时核对顾客的有效的真实信息,尤其是在发生不符常规的交易或者大额交易时,应该通过技术手段,比如建立电子信息库;或者要求提交开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等,具体的方式不限于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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