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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之主体再探讨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0-27 04:14:39
家庭暴力之主体再探讨
时间:2022-10-27 04:14:39     小编:

摘 要 现代文明与法治人权保障敦促各国干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依旧屡禁不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在确定性界定“家庭暴力”内涵及外延时未就家庭暴力之“家庭成员”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反家庭暴力法(征集意见稿)》以“近亲属”为核心的界定“家庭成员”为范围,同时涵盖了与家庭形成合法寄养关系的人员。通过比较国外立法兼顾本国国情,探讨以“共同生活”为核心,适当将前配偶、同居关系、恋爱关系纳入保护范围的可行性。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 同居关系 近亲属

作者简介:朱妍、杨光,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我国《婚姻法》中共有九处使用了“家庭成员”的概念,却无一就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法律界定。《婚姻法解释

(一)》第一条明确“家庭暴力”的受害主体与施害人之间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未就“家庭成员”作法律界定。家庭成员内涵和外延的范围是家庭暴力的定义域和发生域,因而准确界定家庭成员是反家庭暴力的核心前期。而目前,国内“家庭成员”的内涵和外延的标准尚未获得统一,这给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

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梳理,笔者发现法律层面明确使用“家庭成员”的情形较少,集中于《婚姻法》、《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各法律规范虽明确使用“家庭成员”概念,却无一就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将“家庭成员”明确界定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另一方面采用法律拟制手段,将与家庭存在合法寄养关系人纳入反家庭暴力受害主体保护的范围①。该草案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庭成员”的外延进行界定。不难发现,该草案延续了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法律领域“近亲属”与“家庭成员”混用的惯常手段,并强调以“共同生活”为前提要素。

二、国外国际法律法规对家庭成员的界定

1996年,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表现出非常浓厚的女性权益保护特征,认为现任妻子、共同居住的前妻、前伴侣及同居女友、其他女性亲属以及其他的女性家务工作者均属于家庭暴力立法范畴。《国际妇女百科全书》认为家庭暴力发生在成年亲密伙伴关系之间,由其中一个亲密伙伴对另一个亲密伙伴实施的,且不论性倾向如何以及是否结婚。

世界各国或地区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均就家庭暴力中家庭成员外延作出不同程度的限定,具体体现为在认可传统家庭成员范畴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进行作出相应扩张。具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关于非法定配偶的保护

在联合国层面的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后,许多国家修订本国家庭暴力防治法律时,陆续将配偶的范围进行扩大至前配偶和事实婚姻中的配偶。如英国、美国、新西兰等国家庭暴力规制立法中认为前任配偶属于“家庭成员”;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立法在承认前配偶的家庭成员地位的同时,确认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与法定婚姻之夫妻关系等同的地位,纳入家庭暴力立法保护范围;南非家庭暴力立法则不考虑双方婚姻属于法定婚姻、习惯婚姻或宗教婚姻,只要现在或曾经共同居住即受到立法保护。日本也承认了事实上婚姻关系中配偶的地位。

(二)对同居者的保护

针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共同居住者是否应当纳入家庭暴力保护范畴的问题,各国做法稍有不同。如日本在立法中明确强调,配偶应当至少具有事实上婚姻关系。我国台湾地区也要求至少曾有或现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和美国则未强调同居关系双方须形成事实夫妻关系。德国立法则极大地扩大了家庭暴力保护范围,认为即使夫妻或同居者已经离异或长期断绝关系仍受到法律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日本并未对“曾经的同居关系者”做出规定。

此外,恋爱等亲密关系人是否属于家庭成员仍待考究。南非现行家庭暴力立法则将存在亲密的或性关系、近期共同居住的人纳入家庭成员范畴。恋爱关系虽不同于普通同居关系,南非立法上并未做区分,只要双方存以“共同居住”事实即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对于同性伴侣的保护

由于世界各国对待同性婚姻的态度不一,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规定大有不同。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在立法上赋予同性伴侣配偶的地位,无论其属于法定婚姻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关系,抑或是同居关系。 南非立法承认同性伴侣的地位,认为不论婚姻形式,只要曾经或现在居住在一起,就应当享有与传统异性伴侣相同的法律保护。澳大利亚关于家庭成员中配偶立法上承认了“民事结合关系②”的法律地位。“民事结合”是伴随社会时代发展而新产生的民事法律术语,现阶段主要用于表示认可同性恋伴侣与通常异性恋伴侣享有相同的权利。

此外,共同居住的家务劳动者是否应当纳入家庭暴力立法保护范围存在较大分歧。基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角度,联合国文件认定应当将家务劳动者纳入立法保护范畴。在此影响下,新西兰和英国秉承该理念,扩展了本国立法上家庭成员的外延。

三、建议

科学合理界定“家庭成员”是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内容,更是反家庭暴力立法保护主体的边界。纵观国外立法,不同国家反家庭暴力立法体系对构建我国系统化反家庭暴力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示范作用。国家在借点他国经验的同时,更应考虑本国国情,结合本国法治观念、社会文化等背景,实现立法理念和技术的本土化。笔者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宗旨不单是维护狭义层面的家庭关系的和睦,而是保护具有隐蔽性的家庭暴力不随意施加于弱势一方,保护弱势一方的人身权利。具体而言,明确家庭暴力的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应当将“家庭成员”与“近亲属”做出区分

现代社会,至子女成人,分家析产、兄弟分爨,家庭模式已由传统家庭转化为个体家庭,具体表现为户口的分开。中国家庭文化视域下,家的范围具有非常重大的模糊性,家庭成员往往存在多重含义,如单个户口内的家庭成员、家族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而家族的边界又催生出不同的家庭成员外延界定标准。个体家庭的独立存在与经营,已严重削弱了家族的意义。如兄弟分家之后,人们对于两家之间的矛盾属于邻里矛盾、家族内矛盾还是家庭内矛盾看法往往也不甚一致。在中国社会环境下,立法上就“家庭成员”与“近亲属”概念进行明确划分至关重要。

(二)对于非法定配偶的共同生活关系人的分类保护

(三)对于同性伴侣的保护问题

在我国,同性结合(同性事实婚姻、同性恋)的问题早已有之,虽然已有相当部分社会民众对此表示理解与认可,但法律层面并未予以认可。同性伴侣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其与我国传统婚姻结合观念的相违背。笔者认为,择偶权属于个人的基本权利,同性伴侣的存在应当受到人们的认可和尊重。但短期内,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障碍重重无法实现,故只有暂时搁置对同性伴侣的保护,待时机成熟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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