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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背景下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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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背景下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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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的条件,为公安机关和环境执法部门联动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全国各地已有不少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的实践,但在联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各自的职责不明、衔接不畅和责任不清等问题。为推动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的发展,应当细化相关立法、优化联络机构的设置、探索跨级别的联动执法等。

关键词:联动机制;环境执法;新环保法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由于环保部门权限、执法手段有限,阻碍执法、抗拒执法的情况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环境执法的效率和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现象普遍存在。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为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1 我国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环境保护工作涉及诸多领域的本质属性和公安在环境行政执法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决定了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环保和公安两部门联动合作,相互配合。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六十条分别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及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而公安机关对人身和财产都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能确保环境行政执法的有效执行。

2 我国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2.1 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的现状

(1)基本制度。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四项制度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和完善案件移送机制、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奖惩机制四种机制。

(2)配套保障措施。

《意见》确立了四项保障措施:①组织人员保障,密切配合协作。②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水平。③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执法氛围。④落实经费保障,确保运转有序。

2.2 我国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的不足

(1)立法上的不足。

①相关立法没有对环保部门和公安联动执法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做出具体的规定。

不管是《意见》,还是《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对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在联动执法过程具体职责和分工做出明确的规定。就调查取证方面,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案件的侦查都应当重视证据,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是两个部门分别派员收集,还是仅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收集,公安部门在侦查可能会判处刑罚的环境案件时直接使用环保部门收集到的证据?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

②联动执法机制运行程序规定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的程序规定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两个。虽然法律上已有关于移送程序的规定,但是环境执法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所以应当探索适合环境执法特点的程序规定。

③联动执法过程发生错误时责任承担不明确。

依法行政六项基本要求里明确指出要实现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既然法律赋予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环境执法的职权,那么法律就应该对两部门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不当行使职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而我国现行的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中没有关于两个部门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是于法于理不合的。

(2)实践中的困境。

尽管各地环境警务室的设立,环境执法工作取到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问题逐渐凸显。主要有:一是治安、刑事案件立案起点较高,导致案件难立。二是程序履行难,导致案难办。三是相关制度不完善,导致案难处。因此,我国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 完善我国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的构想

3.1 细化相关立法

我国现行关于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新《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其他领域有《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但这些法律规范对哪些案件需要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移送的要求、案件移送的材料、案件移送的证据要求、案件移送程序、环保部门的审查程序、公安机关的受理程序、异议处理、行政案件移送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这就要求不仅仅是有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实践的地方政府加快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指南,在国家层面也需要制订出统一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有序的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的法律体系。

3.2 完善联络机构的设置

各地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实践设置的联络机构和实践基地主要有环保公安警务室和联络室。对于已经设立的有以下建议:首先,应当增加联络人员的数量。在各地的实践中一般由公安部门派遣两到三名民警到环保局以配合环保部门执法,但是这样的人员配置要应对各种环境案件显然有点心有余力不足。其次,联络室和警务室要加强信息收集。参加环保监察大队的例会,定期向公安机关提供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线索,加强违法犯罪信息的收集研判工作。最后,同步参与环保执法。将环保警务室警力下沉到执法一线,与环保监察执法活动紧密结合,在工作中积极关注、查找环保刑事案件来源,化被动为主动。

3.3 强化联动执法的保障措施

(1)将联动执法情况纳入本系统目标考核。

市、区(县)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查处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本系统目标考核,有效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以罚代刑,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 (2)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政府的环保责任,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负责。如果政府没有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责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环保与公安部门应当共同推动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平台建设,将相关信息纳入电子政务建设平台,实现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联动执法效率。

(4)增多联动执法的奖励措施。

新《环境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一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3.4 探索跨级别的联动执法

目前的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主要集中于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在跨级别上没有实践。未来我国的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应当探索在市区之间、区县之间展开联动,实现横向、纵向的协同联动,构筑全方位的执法联动工作网络。

3.5 开展执法联动专项活动

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需要两个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执法部门开展专项的联合执法行动,如大气污染整治、黑臭河道整治等。专项的联动执法行动,可以凝聚两个部门的环境监管方面职责,集中整治违法行为,提升执法威慑力。如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驻环保局的警务室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的偷倒工业污泥专项活动等联合执法行动。

3.6 建立专家名录,为联动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省市级环保局和公安局应当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专家名录,组织召集本省市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化工、固体废物以及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侦办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为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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