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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我国经济改革面临十大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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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我国经济改革面临十大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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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总书记在《财富》全球论坛香港年会的讲话中指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将有步骤地扩大商品和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为国内外企业创造公开、统

一、平等竞争的条件,建立和健全符合国际经济通行的规则,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为国外企业来华进行经贸合作提供更多、更稳定的市场准入机会”。我国加入WTO将大大推动市场化的改革进程:其一是开放倒逼改革。

对外开放的步骤,锁定了改革的方向和速度。未来几年的市场化改革,预料比原定的进程要快;其二是按照国际经济通行的规则提升经济改革水平,推进市场化改革在更高层面上的全面展开,以加快建立与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相衔接、与国际管理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体制。

由此可见,我国加入WTO的最大挑战就是市场化改革。加入WTO的重要行动是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

一、加入WTO与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我国加入WTO谈判的15年,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以此为目标加快改革的15年。我国以WTO的规则为参照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从降低关税、放开物价、取消出口补贴、统一双重汇率、公开贸易政策、到放开国内市场等。

1992年我国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实践清楚地表明,我国加入WTO的过程,实质是我国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过程,也是我国的经济贸易体制向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逐渐接轨的过程。

1、我国加入WTO将直接推动市场化改革进程。首先,我国加入WTO的谈判进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改革开放的进程:从不承认市场经济到承认搞市场经济;从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开放到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革开放,是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它记录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性跨越。

其次,我国要以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入世,必须加快市场化改革。我国作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唯有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尽可能缩短我国经济体制与WTO体制接轨的时间,才会对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产生积极影响。

此外,我国加入WTO后为减少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待遇,更需要加快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步伐,以遵守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要求的共同游戏规则。

2、我国入世锁定了改革的时间表,5年过渡期内要大大加快市场化改革速度。按照原已确定的改革步骤,我国将在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由于我国加入WTO所承诺的过渡期只有5年,即我国要在2005年以前履行承诺,基本完成体制转轨与政策法规调整。因此,我国应当对市场化改革的战略与步骤作出新的部署。

朱总理在“十五计划纲要”建议报告中指出:“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归根结底要靠改革,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障碍,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对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投融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政府管理体制以及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等方面的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并力争在3至5年内取得重大突破和显著成效。

3、加入WTO对我国市场化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加入WTO,实质上是按照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开放市场,尤其是服务业市场,打破行政性垄断,建立统

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入WTO,我国政府要履行所承诺的开放市场的时间表,市场开放引入的竞争压力有利于促进国内企业改善管理,提高国内资源配置效率。

但市场开放过快,也可能使国内某些产业受到冲击,引发一些经济社会问题。这就要求加快改革,提高国内企业和国内市场对外部冲击的适应能力。

同时,进一步提高政府对经济宏观调控的能力和艺术,准确把握市场开放进程,并寻求有效的宏观经济的政策工具。

二、加入WTO与我国经济改革的新动力过去20年,我国的改革内容和改革进程主要是按国内的需求和国内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加入WTO,我国经济改革的背景发生重大变化,我们既要根据国内的情况,又要根据WTO规则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来制定和实行正确的改革开放战略。

我国承诺“遵守规则、开放市场”,意味着经济体制、运行机制和经济法规要逐步符合WTO的一般原则。这种开放倒逼改革的形势,将形成我国新一轮改革的压力和动力。

4、抓住加入WTO、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契机形成新的改革动力。加入WTO的根本意义在于,进入世界经济主流,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我们要利用经济全球化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就必须加快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并依此调整我们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从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向世界经济主流转轨。我国加入WTO将有利于推动这一经济转轨的进程。

这是因为:

(1)入世有助于改变人们的观念,减少改革的阻力,从而节约制度创新的成本;

(2)入世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和经营管理创新的动力与示范效应。外来企业参与竞争,特别是进入服务业领域,会迫使国内企业不断进行组织和管理创新,促进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垄断性行业加快改革步伐;

(3)入世有利于政府制度创新。WTO规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制度存量,入世后我国国内许多法律都要与之接轨;加入WTO将使政府更多地借助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经济问题,采用市场机制的价格、汇率与税收等手段与世界市场发生联系,并加快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5、变入世压力为加快市场化改革的自觉动力。我国加入WTO带来的压力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还是经济体制上的不适应。

例如,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在某些方面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我国入世将使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改革面临更为紧迫的压力。要变入世压力为改革的动力,就要自觉地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改革,按照WTO所倡导的各项原则,尽快消除国内体制与国际规则之间的碰撞和磨擦。

6、提高改革透明度,形成良好的改革预期,增强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1)入世将使我国市场化改革不可逆转。我国加入WTO,承诺要遵守规则,承诺开放市场,这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和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

(2)应将我国的国际承诺和未来改革进程向广大民众讲清楚,有助于人们掌握政策趋势,从而更好地适应改革,调整企业和个人的行动计划,使我国企业和个人及早作好入世的各项准备工作。

(3)不仅要向广大民众讲清楚我国入世的义务,还要讲清楚我国享受的权利和发展机遇,以及对经济改革的意义,争取广大民众对我国决定加入WTO这一重大决策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入WTO与加快企业改革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加入WTO意味着我国企业参与全球经济竞争时代的到来。我们应该充分珍惜5年的过渡期,抓紧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从熟悉规则,到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把企业做强做大,提高市场竞争力。这是我国加入WTO最为紧迫的问题。

7、以股份制改革为核心,把企业做强做大。股份制不仅是企业进行快速规模扩张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把企业做强做大的组织制度基础。

“十五计划纲要”指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除少数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外,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持股等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已有不少成功的案例,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步伐,并且要尽量减持国有股,以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并建立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

民营企业也要通过引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因素,逐步使企业股份化和社会化,建立起现代企业的合理的利益结合机制;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改进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之间合理的权力制衡,形成科学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8、政府要为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入WTO,企业面临的激烈竞争,表面上是产品之争,实质上是企业体制与企业管理之争,同时也是政府管理企业的方式之争。

因此,政府要改变对企业的管理方式,实现政企分开,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为所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政府对国有企业依然管得太多,统得太死。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现在仍然受到种种行政牵制。民营企业所面对的外部经营环境并没有实质性改善,在融资渠道、市场准入等方面仍受到不公正待遇,并不断遭受一些非经营性损失。

由此看来,政府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应当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确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要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以及融资渠道等方面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条件,使他们能够先于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国民待遇。

四、加入WTO与推进基础领域的改革我国基础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基础领域不仅在技术、装备、资金、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更重要的是尚未建立起充分的竞争机制,企业尚未在竞争环境中磨练内功。

因此,我国加入WTO留给基础领域各产业自我调整和发展的时间已经十分有限。对此,应当有强烈的紧迫感,抓紧今后的两三年,在我国基础领域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市场化改革上有实质性的突破。

9、实行政企分开是基础领域改革的关键。政企不分、行政垄断是我国基础领域的重要特征。

经过多年的改革,尽管基础领域的管理体制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但仍然保持着某些方面的行政垄断,例如电信、民航、铁路和电力四大行业受政府干预的程度明显高于许多竞争性行业。为此,中央关于“十五”计划的建议指出:“政府各有关部门,电力、铁路、民航、通信等垄断行业,都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减少行政性审批,使政府、企业、市场的关系真正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轨道上来。

”要实现政企分开,首先要实现政资分开,因为政资不分是政企不分的基础,只有在分级所有的产权框架之下建立起出资人制度和所有者代表机构,才能实现政资分开;只有政资分开,才能实现政企分开,才有希望像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对基础领域各行业建立起有效的规制。政府主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就不可能建立起公平的行业规制。

10、打破垄断,建立竞争机制。建立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是基础领域改革的优先目标。

垄断遏止竞争,进而造成资源浪费,降低效率,阻碍创新,垄断直接以高额利润盘剥其他经营者,并给消费者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加快打破行政性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造就市场化环境是基础领域改革的重中之重。

要建立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打破非国有经济市场准入的制度障碍。当前应抓紧对电力、民航、铁路、电信等部门原有法规进行修改和清理,明确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将原来维持垄断的市场结构的条款予以废除,并通过相关立法,为非国有经济进入基础领域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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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非国有经济开放,实现基础领域投资主体的转换。我国加入WTO,许多垄断性产业将对外资开放,比如电信市场、民航市场、交通运输市场、能源领域等均对外资实行程度不同的开放。

针对这种情况,当务之急是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为非国有经济积极参与基础领域改革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首先,要清理和修改现行对非国有经济的歧视政策,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其次,采取相关配套政策,为非国有经济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创造便利条件。政府要利用财政贴息和建立投资担保基金为非国有企业投资基础设施提供融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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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基础领域的政府规制。随着基础领域垄断体制的破除,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协调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因此,要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建立一套清晰透明、规范市场运作、符合国际惯例的“游戏规则”。目前我国基础领域应该提上议事日程的立法,是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航空法》和《电信法》,修改《电力法》和《铁路法》。

新的法律应体现立法者的中立性以及立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保证法律和规则符合各个方面的利益,保证公私营经济公平的进入基础领域;法律必须确定基础产业改革的目标与程序,以增加市场的可预见性;新的立法应将引入竞争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新的立法必须体现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政府、行业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的关系,对管制机构的权限和行政程序进行规定,充分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新的立法必须对经营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重大政策问题作出规定。 特别要强调的是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要将破除行政垄断,引入市场竞争作为立法的主要内容,同时,还要避免出现市场垄断(或叫厂商垄断),既要避免改革过程中原有的国家垄断被新的市场垄断所代替(如中国电信对国内电信市场的垄断),也要避免加入WTO后,外国企业的强势竞争可能形成新的市场垄断。

同时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要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势力设置的地区壁垒和行政壁垒,以及对外来竞争者的不公平待遇,还要消除原有的垄断企业凭借其独占的垄断权利使新进入者处于非公平的竞争地位。

五、加入WTO与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化改革加入WTO,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包袱比较沉重,经营机制转变缓慢,将面临巨大的压力与挑战。我国国有金融企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能否经受入世的考验,将取决于:

(1)能否在过渡期内处理好大量的不良资产问题,从而有效的化解金融风险;

(2)能否在处理不良资产的前提下,形成新的金融体制,并加快金融业的市场化进程,增强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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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迫在眉睫。国有银行改革的核心,是在剥离不良资产的前提下,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治理结构的改革。

股份制的产权安排或结构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有效实施了经济上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出资人的“剩余索取权”与资本直接支配及企业管理权的有效分离,使企业获得独立的产权形式和法人地位。由此决定了商业银行从股东到董事会,再到经理、职工的决策和治理结构,并进而衍生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机制。

我国国有独资银行的资本金长期依靠财政拔款增资,但多年的财政赤字已使得国有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国有银行的股份化可以通过上市募集大量的社会资金充当银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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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快处理不良债权,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过高的不良资产已经成为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困难所在。

1999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以及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这是一个重要的举措。但是,要打破国有银行自身改革的局限性,从根本上解决长期积累下来的不良资产,需要采取更为彻底的办法。

(1)实行债务全面托管的一揽子办法,由政府组织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具有权威性和过渡性的债务托管机构,一揽子负责经营、管理和处置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进而推动国有资产的重组。

(2)四大银行以处理不良资产为主营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民营化的新思路去安排,让民间资金以实收货币资本的形式进入资产管理公司。

(3)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可以卖给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给民营资产管理公司较大的业务活动范围和适当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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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快发展民间金融机构。长期以来,金融部门一直是国有金融企业的垄断行业。

加入WTO与进一步开放市场的前景,使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呼声日益强烈。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有利于发展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和改善市场管理,从而增强我国金融业在市场开放后抵御外国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

因此,在市场准入放宽之前应先对内开放,修改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放宽金融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允许国有和民营企业从事金融领域(包括银行、保险和各类投资基金)的经营活动,以鼓励国内金融业的发展和增强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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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快金融立法,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适应加入WTO的要求,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以及中央银行监管条例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一是在符合WTO原则的前提下,依据国际性审慎监管标准和手段严格掌握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对银行、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二是要参照国际上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的趋势,逐步完善中国金融业的监管体制,要逐步实现由分业管理向混业管理过渡;三是开放中的风险防范。

金融市场开放后,如何防范国际投机商的过度投机、蓄意破坏,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是我国面临的新课题;四是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资产实力、资本标准、业务范围、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和违法处理等方面作出规范,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国内金融业的适当保护。

六、加入WTO与农村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入WTO将使我国农业面临更严峻的挑战。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差。

更为严峻的现实是,入世后我国农业保护空间将非常有限。只有加快农业改革,实现农产品、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加速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创新,才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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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实现农产品市场化。虽然我国一般农产品已经放开,但粮食、棉花和油料等大宗农产品的购销及进出口贸易仍由国家垄断,并由此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对我国加入WTO产生某些不利影响。

因此,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加快市场化步伐是农业调整的重要途径:一是要打破国内粮棉油国家垄断的购销体制,让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逐步进入,引入竞争机制,培养多元化的市场购销体制。同时要放开价格管制,利用市场价格引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二是改革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体制,扶持一批产业化经营的农产品出口企业,鼓励大型企业进入农产品出口领域,形成适度竞争局面,打破以往一家垄断的局面;三是对大宗农产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要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减少农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以降低成本,并建设好农产品集散、配送、储藏、拍卖及营销信息系统;四是以产地批发市场为龙头,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

政府应当通过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坑农的不法行为,以降低机制性风险,保护农民利益,保证加入WTO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条件下,我国农业生产能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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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地制度改革与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面对加入WTO,我国农业要提升竞争能力,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太小,限制了生产技术的进步,产品品种的改良,以及生产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这种生产经营状态是很难与比我国经营规模大几十倍、上百倍的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相竞争的。根本的出路在于加快农地制度创新,实现农地使用权的长期化、资本化和市场化:首先,要赋予农民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并授予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转让、抵押、入股等处置权。

农地使用权的长期化是农村土地资本化与市场化的前提条件。这种土地制度安排有利于农村土地的流转与集中,进而为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同时也可以促进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其次,要加快培育农村土地交易市场。

土地的市场交易将使土地流动趋向优化配置,这是行政力量无法解决的。政府应大力推动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权利义务、合同格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要对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目前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滥摊派、滥干预的事件屡禁不止。

国家应尽快建立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障体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级政府和组织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得干预农民依法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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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快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制度创新与农业产业化的进程。第一,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劳动力入股,大力发展公司加农户、产学研相结合、产加销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提高我国土地规模化经营以及农户的市场组织化程度。

培育一批抗风险能力强的农业企业,大胆进行生产组织创新,增强抵御外国大型农业公司冲击的能力;第二,大力培育发展农业生产及服务合作社与农业协会等组织,为农户的生产、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政府应该为各种农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和运作给予必要的便利,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第三,重塑乡、村两级政府组织的功能,发挥其作为集体经济的组织功能,为农户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七、加入WTO与加快形成吸引和使用人才的制度环境现代经济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的战略是国家与企业经济增长的源泉。加入WTO后,人才竞争和人才流失是我国面临的最直接的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国留学人员将近40万人,而学成回国的只有1/3。20多年来我国流失了20多万学子,等于失掉了好几个美国“硅谷”。

加入WTO后,人才争夺的战场将从留学生扩大到国内优秀人才的争夺上,人才流失会更加严重。如何保住人才,形成有利于吸引和使用人才的制度环境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将是我国应对WTO挑战的重大战略。

20、加快人事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是发现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根本性制度变革。

人才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第一要素,人才的配置是各种要素配置的首要问题。人尽其才就是解放生产力,人力资源开发就是发展生产力。

早在1986年邓小平就指出,我国体制的最大弊端就是组织人事制度。人事制度的弊端加上腐败机制的共同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对人才的培养和使用造成严重障碍。

在中央的推动下,近几年各地政府相继推出了一些人事制度的改革政策,许多城市希望创建“人才高地”,一个更加科学的、有利于选人、育人、用人的环境正在形成。人事制度创新必须深化对人力资本的认识,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和用人制度,建立能够发挥人力资本潜力的激励机制和制度安排。

要打破“由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以及论资排辈的传统用人方式,改进用人方面僵化、呆板的传统习惯和政策,不拘一格地使用人才,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选人、用人机制,营造一个有利于人才竞争与流动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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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人力资源开发需要有科学的激励机制。

美国知识经济的兴起与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经济学中“人力资本理念”的形成及传播有关,人力资本承认人的知识与技能是比物质资本与货币资本更重要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本在参与分配中不仅应得到工资、奖金,还应取得“剩余索取权”即股权,将人的贡献与报酬密切挂钩。

因此,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中的平均主义,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强者、保护弱者的收入分配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建立产权激励制度,最大限度的调动科技创业人员与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

目前有四个问题需要解决:

(1)高科技人才以科技成果所占产权比例应不受限制;

(2)管理人才同样稀缺,要给予期权激励;

(3)一般员工持股可增加企业凝聚力;

(4)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失业者和社会低收入阶层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营造一个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发现人才和调动人才的积极性。

仅有激励制度是不够的,惟有科学的评价体系才能产生良好的激励效果。以科技人才为例,在欧美评价一个项目是否有成果,标准只有两个:一是在实际生产中是否产生效益,二是在国际竞争中是否有地位。

这种评价体系及其产生的激励效果是十分值得我国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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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快形成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要提高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只有通过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才能实现。

市场经济主张公平竞争,能为社会创造“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市场经济主张人才流动,将最适合的人力资源配置到最有利发挥其作用的岗位上,并促进人才竞争。我国现行人事档案制度以及户籍制度,限制了人才的流动与竞争,不利于形成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与合理的人才竞争机制。

要彻底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打破户籍制度对人身的束缚,建立有利于人员流动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形成按居住地划分城乡人口,按职业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要打破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

要建立面向城乡、面向全国、面向世界的区域性、全国性的各类人才市场体系,逐步实现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八、加入WTO与统

一、开放的市场秩序建设建立“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是我国加入WTO、参与经济全球化重要体制保证。目前由于行政垄断造成的市场分割和市场秩序的混乱,阻碍了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妨碍经济结构调整和竞争力的提高,不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竞争。

消除行政垄断与市场分割,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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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除市场分割,形成全国统

一、开放的市场。中央十五计划建议明确指出:“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进一步放开价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要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降低金融、电信、民航、铁路、电力以及船舶、石化、有色金属等基础产业的市场准入;加快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市政工程等社会公用事业的企业化改革步伐;尽快清理并大幅削减政府行政性审批,打破行政垄断,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使企业和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优化组合,形成适度集中与规模经济;各级政府应借加入WTO的压力,用几年时间打通国内市场的七经八脉,把理顺竞争秩序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使国内市场有一个大发展,区域经济结构有一个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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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建立统

一、开放、公平竞争的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秩序,以减少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加上我国法制精神的缺乏,社会信用尚未建立,市场秩序混乱,极大地增加了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到了非治理不可的时候。目前,我国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是地方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近几年屡禁不止的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也有地方保护的因素。

因此,整顿与规范市场秩序首先必须消除行政性垄断,对无视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迁就和纵容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妨碍司法公正的领导干部,应一律就地免职;对经营地方保护主义的“土政策”,应视为违法行为,并给予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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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规范市场秩序的立法与执法。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必须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中央政府对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早在1990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文件;1998年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门也发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1999年国务院又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标卷烟、非法生产卷烟的行为》;2000年国务院再次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2001年4月国务院再次颁布《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这些政策法规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对整顿和治理市场秩序的高度重视。但这些政策和行政法规缺乏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应将这些政策法规加以完善,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正式颁布实施。

九、加入WTO与强化政府公共职能 加入WTO客观上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效率。政府部门需要在观念、职能和管理方式上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职能最基本的特征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不断给企业和居民、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在管理方式上,将“行政——控制型管理”转变为“规则——服务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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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入WTO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WTO原则的实质是强化市场机制对全球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WTO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各成员方的加入,实际上意味着承诺自己的经济管理政策和职能要按国际标准进行调整和转变。

按照WTO规则,成员国政府均要承诺多方面的政策调整与职能转变义务。其中包括:

(1)按照公平贸易原则,减少对贸易管理的行政干预,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

(2)按照透明度原则,提高贸易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3)按照非歧视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各类企业。

(4)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对本国和外国企业、商品及服务给予平等对待。

(5)按照关税保护原则以及WTO认可的经济手段调整贸易政策。我国的改革实践证明,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本转变政府的职能及管理手段,是经济转轨中最具实质性的问题,同时也是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

从改革的一开始,就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但是目前政府部门的许多改革还没有到位,政府职能还没有实现根本性转变,政资不分、政企不分依然存在。政府职能缺位、错位与越位并存,政府经济管理方式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适应加入WTO的要求,必须加大政府自身的改革以真正实现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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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供公共产品,提高政府效能。在发展经济方面,政府的职能应该是一致的:为确保市场竞争的效率与公平,政府应该加强公正严明的立法和执法,规范社会各角色的行为,惩治违法行为;为加强服务功能,政府有义务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信息服务,创造和维护公开和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

只有清楚的界定政府职能,才能退出越位,纠正错位,补足缺位。要重构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将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给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去做。

今后,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完善立法,推动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体系等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政府必须根据新的职能定位,改变政府管理方式。

政府管理方式必须由直接管制向监控方向转变。同时加强市场法规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将政府目前的“行政控制型”管理彻底的转变为“规则服务型”管理。另一方面,WTO的关税保护原则要求取消非关税壁垒,我国对国际收支平衡的控制将更加依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等间接调控手段,这直接对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

十、加入WTO与法制建设世贸组织的核心是成员方政府缔结的各项WTO协议,这些协议“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世贸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要》,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加入WTO,如何保证WTO协议在国内的正确使用,使国内法律和规章及行政程序与WTO协议相一致,将给我国法制建设带来重大变革——全面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法制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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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WTO要求,加快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入WTO作准备,首先要求我们研究、熟悉WTO规则。

实际上,我国加入WTO,主要是经济改革的法制化和规范化问题,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并使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全国得到统一实施。因此,需要按照WTO的规则和我国的承诺,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有针对性的清理,对那些明显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要如期完成修订或废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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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快入世进程中的立法保护。加入WTO,还要针对市场准入承诺出台一批规范新开放领域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以完善法律体系,不留下法律空白,以免为一些不法企业利用“灰色区域”钻法律漏洞留下隐患。

为保护国内产业,必须充分利用WTO的相关条款和灰色区域,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确立下来,在减轻国外产业冲击的情况下,加快国内产业的发展。例如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制定我国的《保障措施法(条例)》以及《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建立产业投诉机制和规范的调查程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30、加强入世过程中的执法。加入WTO,必然要求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人为因素,提高法制化程度。

改革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增强透明度,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是加入WTO对政府提出的更高要求。首先,中央政府有义务保证有关WTO规则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为了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统一性,确保我国加入WTO后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WTO规则和对外承诺,必须由中央统一创制。各地方必须执行中央出台的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无权创制这些方面的规定。

同时,各地方、各部门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发生影响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统一实施的情况。加入WTO后,任何地方、部门制定的地方性、部门性法规、规章如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相冲突,都必须予以纠正。

这不仅是履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需要,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要。其次,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入世后,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都必须在指定的公开刊物上发布和通知WTO,并明确实施这些法规政策的机构和执行程序,以确保这些法律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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