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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利用外资战略研究论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3-12-19 17:36:13
加入WTO后我国利用外资战略研究论文
时间:2013-12-19 17:36:13     小编:

我国加入WTO后,需要实施新的利用外资战略来统一规则和部署外资政策,近而达到与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相衔接的目的。加入WTO后的5—10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技术进步对改造传统产业、振兴装备工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从这种战略要求出发,结合跨国公司投资的内在规律,我国应实行“技术转让二元促进利用外资战略”。

一、战略依据 1.引进技术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动机。目前,我国大多数制成品生产能力过剩,重复投资普遍,金融机构存款增量大于贷款增量,国内储蓄率接近于40%。

这些迹象表明,国内经济发展的资金短缺压力已得到根本缓解,甚至出现了局部的资金剩余。因此,我国通过利用外资以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的目的可相对淡化,而引进技术则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目标和立足点。

2.引进技术需适应跨国公司技术转让的规律。根据《中美WTO协议》,加入WTO后我国各级政府干预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的行为必须采取间接手段。

因此,需要在掌握跨国公司技术转让规律的基础上,通过营造政策环境来推动和诱导外商主动转让技术。一般来说,跨国公司技术转让具有如下几个规律性特点:

(1)跨国公司在母国以外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区位选择,主要取决于东道国的研究与开发设施和科技人员等多种因素,东道国的研究与开发活动越活跃,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建立研发机构的可能性就越大。

(2)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与来自母公司的技术有关,即为适应东道国的当地条件和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研发活动,而创新性研发活动却很少。

(3)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有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两种方式,其原则是对其所拥有和控制的子公司采取内部交易,对其他公司实行外部交易。

(4)跨国公司一般不会将其最盈利的技术出售给国外的非关联公司,他们愿意出售比较成熟的技术。当他们预计到会有竞争威胁时,他们会在出售技术时对该技术的使用施加有关出口或进一步开发的限制性条款。

跨国公司常常对外部交易方式的技术转让进行管理,使买方不能获得核心技术。

(5)东道国市场竞争程度及竞争对手的行为对跨国公司转让技术具有重要影响。东道国市场竞争越激烈,外商投资企业就越需要强化技术领先优势,在东道国市场上,国际竞争对手技术转让的内容越先进,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复杂技术的压力就越大。

二、战略目标 无论竞争激励战略还是R&D投资引力战略,兼具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战略目标是获得中技术产业的关键技术,其理由在于: 1.高技术产业的关键技术,跨国公司不可能转让。一方面,高技术产业的特点是R&D投资强度高,对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产品与工艺老化快;资本投入风险大;R&D成果的生产及其国际贸易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与竞争性。

另一方面,我国高技术产业的技术学习能力很强,同时具备依托国内市场规模,迅速降低产品成本的可能性。这两种因素的结合,决定了跨国公司不可能冒着技术外溢的巨大风险把高技术产业的关键技术向建立在我国的子公司进行内部转移,而依靠外部交易获得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2.低技术产业和以资源为基础的产业,跨国公司的技术优势并不明显。目前,我国在纺织服装业、皮革业、橡胶与塑料设备制造业、简单金属和塑料制品业等低技术产业和食品业、烟草业、简单木制品业、石油提炼等以资源为基础的产业上已具备了较强的技术竞争力,自我研究与开发的潜力也很强;同时,这些产业技术对跨国公司而言,大多都是成熟技术,只要稍加政策鼓励和提高竞争强度,跨国公司转让技术的速度就会加快。

因此,把这些行业作为技术转让的目标,其必要性不大。 3.中技术产业是我国要致力追赶的产业,也是跨国公司转让技术摇摆不定的产业。

加入WTO后的5—10年,化工、汽车、以机械为代表的装备制造业是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从技术类型看,这些产业大都属于中技术产业,我国在这些产业的根本劣势是技术落后。

然而,这些产业又恰恰是跨国公司技术优势体现的主体。1997年世界最大100家跨国公司(不包括金融业)有16家属于化工和制药业、18家属于电子一电气设备业、14家属于汽车业,三者合计共35家。

跨国公司具备转让中技术产业技术可能性,但又十分小心谨慎,转让的决心主要取决于为了占领我国市场而对竞争趋势的判断(包括竞争强度、竞争对手的行为等)和全球竞争战略的考虑(比如,是否有必要在中国设立R&D基地以服务于全球市场)。因此,在这些技术产业上,我国政府有必要通过政策措施促进跨国公司转让技术,同时,一旦成功,将获得产业技术迅速进步的巨大回报。

三、战略对策 1.培育能够与跨国公司开展高水平竞争的内资企业。

(1)拉平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竞争条件。顺应WTO规则的要求,对国内利用外资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排队,除了与鼓励外资转让技术和增加R&D投资有关的条款外,取消所有不符合国民待遇的政策措施。

(2)加快国内的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在一些国有企业高度垄断的行业,放松管制、引入竞争,通过对行业的分割经营,甚至是通过股份制等手段实行民营化。

(3)在WTO规则下加强对国内企业的扶持。

(4)利用加入WTO的过渡期,对准备向外资企业开放的领域事先对内资企业开放,并适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2.规范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并购行为。

尽快制订和颁布《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以建立、健全竞争法律体系。对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内资企业,应设立制度保障;影响特定市场份额和销售水平的企业,其并购必须遵守《反垄断法》;并购具有控制市场能力的企业必须得到政府批准;某一国投资者收购国内企业20%有投票权的股票时,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等。

3.引入跨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对手。有些领域,由于进入壁垒很高,国内企业在短期无法形成较强的竞争力。

在这种情况下,在同一产业领域至少要引入两家跨国公司投资,使它们之间形成旗鼓相当的竞争对手关系。 4.鼓励跨国公司转让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

(1)对能够提供关键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减税和利息补贴支持。

(2)运用加速折旧、适当降低所得税等措施,鼓励外资企业使用更复杂的技术,或提升在我国所从事的技术R&D等级。

(3)对提供新产品、新工艺的外资项目优先提供政府采购合同。 5.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R&D机构。

(1)以低于市场价格提供土地、建筑、电讯、运输、电力等基础设施。

(2)免征资本品、设备、原材料等的进口税。

(3)为开发新技术或提高质量控制的培训提供服务帮助。 6.创造国内开展R&D的宽松环境。

(1)增加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支持力度。

(2)运用减免税、提供特别融资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开发R&D活动和联合攻关技术。

(3)鼓励大学研究机构与跨国公司开展联合研究项目。

(4)加快高校教育体制改革,调整课程设置,为中高技术产业发展提供高水平入力资源。 7.加强企业的技术学习能力。

(1)以提供廉价基础设施和营销技术咨询服务等措施,激励跨国公司与内资企业建立分包商或供应商的关系,以实现跨国公司对内资企业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转让。

(2)运用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

(3)在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奖励计划,对有重大突破的技术创新项目实行重奖。

(4)建立政府与企业合作办学的职业技术培训体系,主要任务是为制造业提供工程、技术和技能的再教育。

(5)鼓励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在一些有条件的大学建立企业出资、为企业科研服务的技术开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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