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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规则与中国开放市场焦点(上)(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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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规则与中国开放市场焦点(上)(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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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是世界贸易规则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在此之前,世界贸易制度几乎都是仅仅涉及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1994)将世界贸易制度范畴延伸到服务贸易、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等领域。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规则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

(1)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等;

(2)各种附件规则,&127;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多边贸易协定(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3)WTO发展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如信息技术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等。 目前,第

(2)和

(3)项规则正在各国贸易谈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如GATS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各国贸易环境和条件的重要规则,它的权利反映它将会在WTO&127;的全面保护下,与GATT的条款一样地发挥作用。GATS的序言阐明了各成员希望“在透明化和循序渐进的自由化推动贸易的共识上,建立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框架和规则”。

本文不准备对WTO的所有规则进行讨论,而是重点对1999年中国为加入WTO而与美国进行谈判涉及的重点领域的规则进行叙述,并从开放国内市场及对策角度进行点评。农产品协议 ●目前中国对本国农业采取高关税、高补贴政策。

中国承诺加入WTO&127;后五年内(即2011年前)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17%。 ●开放农产品市场,特别是大幅度削减农产品保护关税,总体上不会对中国农业构成严重冲击,冲垮中国农业生产体系的可能性很小。

按照贸易惯例,农产品由热带产品和其他农产品组成。WTO&127;农产品贸易规则由13个部分、21条、5个附录组成,分别处理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问题。

国内一般将这些内容归纳为三个方面:

(1)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即计算出拟取消的非关税措施的关税等量,将这些关税等量加到已有固定关税上。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后的关税税率不得随意提高。

该项规则不适用于国际收支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按照GATT规则,尽管发展中国家有义务约束它们的关税水平,但允许它们在国际收支恶化时采取这类限制措施。

(2)相互减让约束关税,即各缔约方承诺按照一定比例对约束关税进行相互减让。发达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承诺平均削减关税36%,且每一产品的关税至少削减15%,在6年内完成;发展中国家平均削减24%,且每一产品的关税至少削减10%,在10年内完成;最不发达国家没有削减关税的义务,但有关税上限约束。

工业化国家以1986—1988年平均水平为基期,在6年内将平均关税水平削减36%。到2000年,实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市场至少有5%由进口来满足,其中,要求延缓关税化的国家可以有6年的期限来实施(发展中国家为10年),条件是进口低于1986—1988年基期内国内消费量的3%、没有出口补贴和实施限制产量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最低的市场准入要求到2000年将增加到8%。此外,根据最低市场准入机会的承诺,各缔约方必须进口小部分限制最严格的产品,如肉类、奶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等。

(3)削减补贴,即减少对农产品的补贴,主要是削减对小麦、谷物、肉类、奶制品和糖的补贴。在逐个商品基础上,发达国家在6年内按照价值计算削减出口补贴36%,接受补贴的出口量从1986—1988年基期平均水平下降21%。

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分别削减24%和14%。 发展中国家一般有10年过渡期实施它们的削减关税和补贴计划。

同时,如果本国传统饮食中作为基本主食的产品到2005年至少有4%的消费由进口来满足,且补贴总量不超过农业生产总值的10%,则可以免除这些基本主食产品实行关税化的要求。目前,中国对本国农业采取高关税、高补贴政策。

以美国关注的小麦为例,进口小麦的普通关税高达180%,另外加上17%的增值税;最优惠进口关税为141%,另外加上17%的进口增值税;有进口配额的小麦关税为1%,另外加上17%的增值税。1999年春中国为加入WTO,在与美国谈判中做出了最大限度的让步。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5年内(即2011年前)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17%,其中,受美国方面关注的小麦等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更下降到14.5%。我们认为,开放农产品市场,特别是大幅度削减农产品保护关税,总体上不会对中国农业构成严重冲击,冲跨中国农业生产体系的可能性很小。

原因有三:首先,中国20年农业改革取得了相当坚固的农业生产管理基础和物质基础,可以抵御较强的外来冲击。例如,目前中国进口小麦仅占国内总产量的3%,即使大幅度增加小麦进口,对国内小麦市场的冲击还是相当有限的,东北小麦产区是主要的影响地域;其次,中国农产品实际保护率比名义保护率要低得多,我国为加入WTO而使名义保护率下降到与实际保护率相近水平,即使中国加入WTO,也不会构成实质上的冲击。

因此,农业部门大可不必为此而惊慌失措。最后,降低农产品关税,引入外国竞争,可以刺激国内农业部门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质量,促使它们为国内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更高效率的服务。

这样,又反过来加强了国内农业经济的安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以前中国对美国小麦、肉类和柑橘类食品采取进口禁令政策。

经过谈判,中国同意立即与美国签署3个双边协议,取消对美国小麦、&127;肉类和柑橘类食品的进口禁令。 ●中国对美国开放国内鲜果和食品市场,对于中国果农的冲击将比对小麦生产企业的冲击更小,但对种植与美国加州鲜果相同品种或类似品种的果农将产生较大的竞争压力。

目前,多数国家都颁布有产品和动植物进入其领土必须达到的最低卫生检疫标准,这就是动植物检疫措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指政府为了保障供人类或动植物消费的产品安全,或者为了保护环境而设置的各种要求。

政府颁布的这些措施同等地适用于国内外的动植物和产品,特别是肉类、肉制品、奶制品、加工食品、小麦及其他作物和植物、鲜果和蔬菜,鲜果汁及其他制作食品等。 WTO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由14个条款、3个附录组成,包括基本权利与义务、检疫保护、地区条件、透明度、控制、检查和通知程序、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内容。

该协议规定:

(1)动植物检疫的规定以国际标准、准则和检疫为基础;

(2)充分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物公约,促进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国际合作;

(3)动植物检疫措施必须以科学原则为基础,包括对人体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风险评估。WTO成员必须同等接受其他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即使方法各不相同,只要出口国能够证明自己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已经达到理想保护水平,进口国必须接受;

(4)WTO鼓励为了取得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同等认可标准而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将符合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基础上,公布检疫程序和标准,建立申诉程序和适当的保密原则;

(5)只要不在情形相同或类似的成员之间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则允许采取歧视性检疫标准,因为各成员有不同的气候、病虫害滋生环境和食品安全条件,难以采取完全相同的检疫标准;

(6)当成员处于疾病传播的紧急时期,且缺乏科学证据时,允许成员暂时实施动植物检疫保护措施作为预防步骤;

(7)发展中国家可以就具体事项延缓执行该协议,最不发达国家可以推迟到2000年底采用协议条款。 在此之前,中国对美国小麦、肉类和柑橘类食品采取进口禁令政策。

经过谈判,中国同意立即与美国签署3个双边协议,取消对美国小麦、肉类和柑橘类食品的进口禁令。 中国对美国开放国内鲜果和食品市场,对于中国果农的冲击将比对小麦生产企业的冲击更小,但对种植与美国加州鲜果相同品种或类似品种的果农,产生较大的竞争压力。

这种竞争局面有助于中国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高专业化程度和参与国际分工。作为对策,中国农业生产企业需要一方面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不能再像以往那样国内市场什么赚钱就种什么,农产品种植上采取“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策略,而应增加种植高附加值、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如茶叶、蚕和麻等,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另一方面,提高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生产和管理效率,通过建立“三高”农业示范区,带动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借助国内市场的开放带来的国际竞争,完成产业生产技术的升级过程。

反倾销协议 ●一缔约方采取反倾销行动前必须进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必须由进口方境内宣称受到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提交书面申请后才可以实施。 ●加入WTO将使中国企业可更好地利用WTO的解决争端机制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被其他贸易伙伴滥用反倾销协议阻碍中国产品的出口贸易,同时也可按WTO&127;原则对外国进入中国市场的倾销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

●中国加入WTO将极大刺激外贸增长,服装、纺织品、鞋类、箱包、&127;玩具和家电及日用产品等企业将成为中国加入WTO的最主要的受惠者。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指某成员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进入另一成员国内市场的行为。

倾销不仅损害了进口国的竞争性产业,而且危害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为了维护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防止成员滥用倾销活动和反倾销措施,WTO制定了反倾销协议。

该协议由3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第一部分包括总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发起和后续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实施与征收、追溯、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时间与复审、公告和裁决的解释、司法审查、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为,以及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第二部分包括反倾销实施委员会、磋商和解决争端机制;第三部分为最后条款。

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是确定倾销行为的重要基础。如果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不销售或无法进行比较时,则采取以下方法确定倾销的幅度。

通过与一个适当的第三国出口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或者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销售等费用,及利润来确定。如果不存在出口价格,或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方有串谋协议而使出口价格不真实时,该国出口价格应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推定价格来确定;当该产品不是转售给独立买主,或者不是以进口的条件转售,则当局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该产品的出口价格。

反倾销协议对倾销造成的损害定义如下:损害指因倾销对一缔约方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对国内产业构成重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这种产业的建立形成严重的阻碍。损害证据依据的基础有两个:一是倾销产品的数量和倾销产品的结果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产生了冲击影响,二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商的后续冲击程度。

反倾销调查应明确倾销与产业损害的因果关系。为此,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缔约方准备对某种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不仅需要证明该产品存在倾销,以及进口方境内同类产业存在着损失,而且必须证明倾销与境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证明境内产业的损害是倾销直接造成的。

但是,下列因素对国内产业构成的损害不能被归咎为倾销产品的范围:

(1)以非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

(2)国内需求减少或者消费模式发生变化;

(3)外国与国内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及限制性贸易做法;

(4)技术的发展,&127;以及出口绩效和国内产业生产率提高带来的竞争压力。 一缔约方采取反倾销行动前必须进行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必须由进口方境内宣称受到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提交书面申请后,才可以实施。书面申请中应包含产业受到的损害和倾销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两方面内容。

说明证据需要的资料包括:

(1)申请者的身份、&127;申请者所代表的境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价值和数量;

(2)被认为倾销产品的必要说明资料,包括该产品的国家名称、出口国、原产地国名称、已知的该产品进口商名单;

(3)被起诉产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售时的价格、出口价格,或该产品在进口方首次向独立买主转售时的价格;

(4)被起诉产品的进口数量变化情况,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情况,对国内相关产业构成的后续冲击程度,以及影响产业状况的因素和指数。在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从开始到结束的时间为一年,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

反倾销调查遇到以下两种情况可终止调查:

(1)在调查开始后,调查当局发现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足;

(2)调查当局确定倾销幅度不到正常价值的2%,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量或损害幅度极小,可以忽略不计。例如,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在进口国市场上同类产品中的比重不足3%等。

8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不是GATT缔约方或没有加入WTO,也由于我国国内企业相互竞争压价形成无序的过度竞争,贸易伙伴常常对我国产品或企业开展各种反倾销调查。例如,1980年7月至1994年12月,美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投诉55起,影响到中国对美数亿美元的出口贸易,仅1990-1994年就发生37起。

1993年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球墨铸铁管件一律征收127.38%的高额反倾销税,几乎将这类产品完全挤出美国市场。随着外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案的增多,经贸部要求出口企业积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工作,通过应诉争取公平的贸易环境,如1998年美国对华首例钢板反倾销案,经过中方积极应诉达成了终止协议,避免了贸易损失。

但是,许多反倾销案最后是赢了官司,丢了市场。 我国承诺加入WTO后,木材和纸张进口关税分别从目前的12-18%和15-25%,都下降到5-7%。

特别是美国关注的主要出口商品的过渡期只有两年,农产品关税下降到平均14.5%,工业品平均关税下降到7.1%,几乎与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相接近。外电外报认为,中国这次与美国谈判做出的开放国内市场的让步幅度,是近50年来从未有过的。

中国做出最大让步加入WTO后,&127;将极大地刺激外贸发展。根据外国咨询公司和世界银行经济学家的估计,中国加入WTO后5年内将使对外贸易额从1998年3240亿美元增加到6000亿美元左右,其中,服装业出口将最为强劲,估计增长将达到400%,纺织业出口将略有增长,粮食产业贸易大体持平。

机械工业总体上将受到阻碍,但家电企业出口将保持增长势头。按照世界银行专家估计,中国加入WTO的静态福利收益约130亿美元(以1992年不变美元计算),服装、纺织品、鞋类、箱包、玩具和家电及日用产品等企业,将成为中国加入WTO的最主要的受惠者。

如果中国能够在1999年底前加入WTO,将使中国企业在21世纪初可以更好地利用WTO的解决争端机制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被其他贸易伙伴滥用反倾销协议阻碍中国产品的出口贸易。同时,也可以按照WTO原则对外国进入中国市场的倾销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提高保护国内产业的力度。

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和国内企业都应了解WTO反倾销协议,积极做好各种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工作,同时,对外国产品对国内市场的本国产品的冲击保持敏感,配合政府做好反倾销调查。在2005年前,中国贸易总额将有望进入世界前5位。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幼稚工业的保护 ●对于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生效后的8年内,&127;以渐进的方式取消出口补贴,但不能提高现有补贴水平。 ●我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对汽车制造业关税水平做出最大限度的让步,&127;并且在2005年将取消汽车进口配额。

●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国更大幅度开放国内医药市场后,中国医药生产企业会受冲击,西药价格将较大幅地下降。 出口国为了加强出口竞争力而对本国企业进行补贴,而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以反补贴措施抵御进口品,为了规范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行动,WTO制订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该协议由11个部分、32个条款和7个附录组成。 补贴指在一缔约方(以下称政府)领土内,由一个政府或某个公共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包括政府行为涉及的直接资金转移、潜在的资金或债务(即贷款保证)的直接转移、政府预定收入的扣除或不征收(即税收方面的激励)、政府对非一般基础设施提供货物与服务或购买货物、政府向基金组织或信托机构支付或指示某私人机构执行上述列举的,一般由政府行为承担的作用。

补贴分为禁止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三类。禁止补贴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仅向出口活动,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向出口活动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或者,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仅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而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包括政府按出口绩效对企业或产业的直接补贴,出口直接税等12大类。

针对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WTO确定了九项采取补救程序,即反补贴措施的程序。可申诉的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构成严重威胁或损害,或形成严重的歧视性影响时,受到威胁或损害、或受到歧视性影响的缔约方可以对补贴措施提出申诉。

针对可申诉的补贴措施而采取的补救或反补贴措施也由九项程序组成。不可申诉的补贴指缔约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时,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方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影响,包括企业进行的,或企业与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研究活动中给予的补贴,对缔约方领土内落后地区进行的非专向性的资助,以及依据法律或章程,为适应新环境的要求,促进现有设备改造而对企业的资助。

反补贴措施的确定与实施包括反补贴调查,就业损害的确认和采取的补救、征收反补贴税收措施等。对于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生效后的8年内,以渐进的方式取消出口补贴,但不能提高现有补贴水平。

如果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受补贴产品连续两年在世界贸易中取得3.25%以上的市场份额,则应取消出口补贴。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停止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反补贴行动:

(1)对有关产品的全部补贴水平没有超过其单位价值的2%;

(2)有关受补贴进口产品占进口缔约方该产品进口总量的比重没有超过4%。 GATT第18条C款允许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幼稚工业而使用数量限制或其他非关税壁垒,但这一规定必须经过WTO各缔约方的批准并可要求获得补偿。

1979年后,GATT对于幼稚工业的例外被大大地放松了,允许根据某个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在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便更广泛地调整和扩大生产结构。 我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对汽车制造业关税水平做出最大限度的让步,汽车进口关税将在2005年以前由目前的80-100%降低到25%,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更下降到10%,并且在2005年将取消汽车进口配额。

这种让步无疑会对中国汽车工业造成相当程度的冲击,但是,也迫使中国汽车工业在过渡期内迅速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此外,按照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国更大幅度开放国内医药市场后,中国医药生产企业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医药产品关税降低到与其他WTO缔约方相等的关税水平上,即大约5.5%-6.5%。届时,中国消费市场上西药价格将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对于抑制目前中国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高收费、规范医药市场具有好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实惠。

但是,对于中医药生产和销售企业,西药产品价格下降将构成较强的竞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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